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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制度精品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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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事故制度 篇一

第一條本制度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發生的建築施工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本轄區內建築工程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應按《建寧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試行)和《建寧縣建設系統重特大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的規定執行。

第二條各施工單位應制訂本單位的重特大安全事故的應急預案,並根據項目特點(特別是危險性較大工程的特點)制訂項目部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

第三條建寧縣建設工程安全監督站應定期對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預案情況進行抽查,到施工現場監督檢查時,應同時檢查項目部的安全生產事故應急預案情況。檢查的'重點是:救援組織及人員落實情況;通信聯繫方式情況;救援設備、器材準備情況;與工程項目特點結合的情況;救援時的安全通道和預演情況等。

第四條發生死亡事故時,施工單位應以最快的速度報告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發生死亡1人(含1人)以上事故、或情況不明的大規模的倒塌、坍塌事故時,建寧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應在接到報告第一時間趕赴現場,並立即向當地政府和三明市建設局報告,同時啟動應急救援預案。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篇二

為了貫徹安全生產法關於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不得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不得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等規定。遵照國家《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493號)及《生產安全事故信息報告和處置辦法》(安監總局令21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事故發生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本單位負責人報告,單位負責人應立即組織人員,對受傷者進行及時的'醫療救治。並做好相應工作。

2單位負責人接到重傷事故以上報告後,應當立即將事故概況(包括事故時間、地點、傷亡情況,簡要經過和已經採取的措施)於1小時內報告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3、傷亡事故發生後應及時採取措施保護現場,任何人員不得擅自移動或者取走現場物件;因搶救傷員和防止事故擴,確需移動現場部份物件時,必需採取設置標誌、繪製現場圖等保護措施。

4、輕傷事故由本單位負責人組織調查,查清事故原因,確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意見,制定整改和防範措施,並書面報送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5、重傷事故如果縣安監部門託企業調查處理的,由單位負責人組織相關人員參加事故調查,確定事故責任,提出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及時監督檢查執行並書面上報縣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6、傷亡事故發生後,單位要積極配合事故調查組調查,對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處理意見和整改防範措施,由本單位組織落實整改。

7、傷亡事故的處理,必須按照“四不放過”的原則執行,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得不到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全體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

安全生產事故管理制度 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及時報告、統計、調查和處理職工傷亡事故,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國務院發佈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國務院關於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是指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等造成的人身傷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第三條安全生產事故調查工作實行分級負責、分類牽頭的原則。

第四條事故嚴重程度分類

(一)輕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只發生輕傷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是指一次事故發生重傷(包括伴有輕傷)、無死亡的事故。

(三)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包括伴有重傷、輕傷)。

(四)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包括髮生事故以後30日因事故而死亡的均計入(排除醫療事故或自然死亡)。

(五)特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0人以上及一次造成100人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的各類安全事故。

第二章事故報告

第五條單位發生傷亡事故,必須按《公司安全生產事故報告制度》的規定及時報告。

第六條事故發生後,當事人或者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及時採取自救、互救措施,保護事故現場,並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第七條公司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後,應當迅速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或者發生再次事故,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發生重大、特大、特別重大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不得在事故搶救期間及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逃離事故現場,不在單位的應當立即返回。

第八條事故現場的重要證據應當妥善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因事故搶救、防止事故擴大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應當作出標識,繪製現場示意圖。

第三章事故調查

第九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由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組織生產、技術、安全等有關人員和工會成員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

第十條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由政府行政部門規定的責任主體部門牽頭,會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市監察局、市公安局、市總工會等單位組成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處理。發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市政府相關部門組織調查,市屬各單位、部門配合。

第十一條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服從事故調查組的統一領導,嚴格遵守調查紀律,保守調查祕密;

(二)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知識和專長;

(三)與所調查的死亡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第十二條在事故調查中的責任事故和非責任事故的劃分。

(一)由於有關人員的過失造成的事故,為責任事故;

(二)由於不可抗力發生的事故,或者在發明創造、科學實驗等活動中發生的無法預料的事故,為非責任事故。

第十三條事故調查組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明事故經過、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二)查明事故原因和性質;

(三)確定事故責任,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四)提出防止事故發生的措施、建議;

(五)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第十四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事故單位的基本情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和事故搶救情況;

(三)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

(四)事故發生的原因;

(五)事故的性質;

(六)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教訓和應當採取的措施;

(八)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名單

(九)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第十五條事故調查組應當在牽頭部門的主持下,經過科學分析、充分協商,形成事故調查報告。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分析和處理建議,應當取得一致意見;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事故調查組的牽頭部門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對結論性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協商處理;經協商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決定。牽頭部門的上一級部門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認為事故調查報告存在問題的,可以責成事故調查組進行復查或者補充調查。

第十六條事故調查組自成立之日起,一般應當在30日內調查完畢;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市安全生產監督部門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上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批准,可延長至180日。

第十七條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鑑定的,由調查組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進行鑑定或者組織專家進行鑑定。技術鑑定費用由事故單位支付。

第四章事故責任處理

第十八條造成責任事故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根據情節輕重和責任程度,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發生非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負責做好善後工作,總結經驗,吸取教訓,落實防範措施。

第五章事故處理的審批

第二十條發生輕傷、重傷事故的,應當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向企業主管部門提交《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企業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報告書之日起20日內作出批覆,報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或者死亡1—2人事故,負責事故處理的牽頭部門應在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進行調查處理,並將《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報市人民政府批覆,同時報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備案。因特殊情況不能在30日內提交調查報告的,企業或者企業主管部門必須向有結案審批權的機關提出延期申請,經審批機關同意後方可延期,但最長不得超過180日。

第二十一條審批機關對事故調查組提交的調查報告和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提交的《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處理報告書》進行審查,批覆同意後方為結案。

第二十二條事故單位接到事故結案批覆後,應當在職工中公開宣佈批覆意見和處理結果。

第二十三條事故處理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結案。

第二十四條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對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的統計工作實施綜合管理和監督檢查。

第二十五條企業及其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傷亡事故檔案制度。各級企業主管部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必須準確及時地填報職工傷亡事故報表。

第六章事故賠償

第二十六條發生責任事故的,事故單位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給予受害者相應的經濟賠償。

安全生產事故的通報 篇四

各鎮(街道)人民政府(辦事處)、區級有關部門:

現將省監察廳、省安監局《關於我省5起重大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追究情況的通報》(浙監[20xx]3號)轉發給你們,請你們根據通報要求,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強化隱患排查治理,採取切實有效措施,防範事故發生。

年三月十六日

安全生產事故教育案例 篇五

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位於唐山市以東30 km處,是東礦區最大的商業中心。自1992年秋季開始,大樓為了擴大營業面積,在主樓東側原為一層的傢俱部基礎上加層擴建。由於大樓領導只求效益,不顧安全,採用了邊施工、邊營業的辦法。結果形成大樓內顧客忙購物,大樓外施工人員忙作業。火災發生前一天,一名無電焊操作合格證的焊工在從事焊接時,焊渣兩次穿過房頂鑿開的孔洞掉入樓下的傢俱營業廳,引燃了物品,幸虧發現及時,小火被及時撲滅。其中一次落到辦公桌上,燒着桌上一個紙盒,被營業員用臉盆的水撲滅。如此嚴重的徵兆,報告到大樓經理室。經理孟某知道後只是説了一句“不能幹就別幹了”,未採取果斷措

施。2月14日13時巧分,電焊工董某在既不清理現場,也無任何監護措施的情況 下動焊。電焊熔渣掉人廳內一人多高的海綿牀墊上。因該樓剛剛裝修過,採用的裝修材料全部是易燃的,遇火即着。火着起後,用臉盆的水撲不滅,在場的一個營業員抱來滅火器,但是卻不會使用。營業員把滅火器交給在場的一位顧客,那位顧客也不會用,再問別人也都不會用。這時,火已經很大了。有人想去報警,但因電話機被鎖,只能打進,不能打出。一個營業員跑到相鄰的單位借電話報警,可是那裏的電話也被鎖住。那位營業員不得不跑到對面的照相館去打電話。拿到電話,卻又不知火警號碼,只好查電話薄。當查出報警電話,已經過了十多分鐘,海錦牀墊上的火已經上了房。公安局消防隊接到報警後,立即調集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公安局的領導同志,親赴現場指揮滅火和搶救遇險人員,共出動消防車24部,消防指戰員164人,經過消防指戰員的英勇撲救,大火於16時30分被撲滅。

一、單項選擇題

1、在該場合中,電焊工董某_。

A.沒有違章B.不需持證上崗

C.必須持證上崗D.不需參加安全培訓

2、負責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擴建施工的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築工程公司管理混亂,是造成事故的_原因。

A.次要B.直接原因C.重要D.根本

二、多項選擇題

3、該起事故中,____是負有重大責任。

A.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築公司施工隊電焊工董某

B.唐山市東礦區商業局局長

C.唐山市東礦區勞動服務公司建築工程公司施工隊隊長

D.唐山市市長

4、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_,也是造成此次特大事故的重要原因。

A.安全管理薄弱B.安全意識不強

C.貨物太多D.邊施工,邊營業

三、簡答題

5、該事故中,唐山市林西百貨大樓經理孟某負有什麼責任?

6、根據上述材料,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是什麼?

2022近期安全生產事故通報 篇六

塘沽、漢沽、大港各分局,各功能區、街鎮安監機構:

日前,濱海新區安全生產網(安監局網站)已更新運行,《濱海安全生產》專刊(季刊)開始組織編印,為更好地反映各級安監機構、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好經驗、好做法,促進工作經驗交流,指導、服務全區安全生產工作,經研究,區安監局決定在全區範圍收集有關安全生產工作信息,請各分局、各功能區及街鎮結合本轄區安全生產工作實際,做好有關信息、資料收集、整理、報送工作。信息報送工作將納入區安全生產年度目標考核。

主要報送信息:

1、貫徹落實上級有關工作部署的經驗、做法;

2、重點時期、重要節點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落實情況;

3、各行業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經驗、做法;

4、安全生產監管工作情況及經驗、做法;

5、各生產經營單位創新安全管理工作的經驗、做法;有關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設備使用情況;

6、典型事故案例分析和有關專業論文;

信息可以是文字資料,也可以是圖片、影像資料。(稿件採用後,將給予一定稿酬)

年9月18日

安全生產事故教育案例 篇七

某企業發生一起橋機起吊事故,事故經過是:一台30t/5 t橋機在對一件尺寸為8300 mm x3250 mm x 120 mm,重約25.4 t的拼焊鋼板進行1800翻身吊運時,由於操作者選用的鋼絲繩及卸扣等起吊工具偏小,起吊方法上有誤,因此,當橋機起吊工件呈垂直狀態大車行駛約30 cm時,承重的Φ39mm卸扣銷軸突然被剪切斷開,鋼板墜落在焊接平台上,一台焊接設備當場砸損,所幸沒有造成人身傷害的事故。

一、單項選擇題

1、由建築物進人橋式起重機的門和由司機室登上橋架的艙口門,應設_。

A.護欄B.報警裝置C.連鎖保護裝置D.幅度指示器

2、下列不屬於特殊工種的是_。

A.起重司機B.司索工C.電焊工D.車工

二、多項選擇題

3、以下操作正確的是_。

A.司索工要對吊物的重量和重心估計準確,如果是目測估算,應增大20%來選擇吊具

B.使用舊吊索時,應根據情況降級使用

C.吊運大而重的物體應加誘導繩,誘導繩長應能使司索工握住繩頭

D.吊物捆紮部位的尖稜利角不應加墊物,可用於防止起吊後吊索滑動或吊物滑脱

4、橋式起重機上應安裝的安全防護裝置有_。

A.緩衝器B.偏斜調整和顯示裝置

C.上升極限位置限制器D.超載限制器

三、簡答題

5.-橋式起重機主樑為什麼要有一定的上拱度?

6、橋式起重機應設哪些安全防護裝置?簡述起重作業的安全對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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