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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微信營銷市場假貨氾濫現象亟待引起重視

基層反映:微信營銷市場假貨氾濫現象亟待引起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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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微信營銷市場假貨氾濫現象亟待引起重視

當前,微信銷售、代購等行為日益活躍,微信營銷已儼然成為一種新興的網絡商品交易模式,但由於微信營銷尚處於監管空白區,導致假冒偽劣產品橫行,嚴重擾亂了市場經營秩序、侵害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工商部門作為網絡商品交易市場的主要監管部門,應當高度重視微信營銷假貨氾濫現象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管。

一、微信營銷市場假貨氾濫的原因分析

一是監管盲區存在滋生違法。微信屬於人對人的交易,未經第三方平台。而目前針對網絡購物方面的監管法規,主要是針對淘寶、京東這類的電商平台;諸如對微信小店這樣依靠社交工具來經營的監管,尚沒有明確的相關規定,致使工商部門在執法監管中往往想管而不知該如何管;加之大多微商僅僅通過轉發圖片叫賣商品,即使其涉嫌侵犯知識產權,工商部門在沒有見到貨品驗明正身的情況下,也很難固定證據界定其違法。

二是買方市場助長。一方面,微商最為活躍的陣地是微信朋友圈,而微信朋友圈裏基本上都是朋友、同學、同事、親戚,消費者受“信熟”心理作祟,根本毫無防範意識;而收到貨後即使發現是高仿品,礙於朋友情面也通常選擇吃啞巴虧自認倒黴了事。另一方面,由於假貨外觀與正品相差無異,非專業人士一般很難識別,因此,不少消費者明知低於一定折扣的商品基本都是假貨,但為了秀名牌走高端路線,仍選擇購買假貨,為假貨流通提供了巨大的買方市場。

三是利益驅使微商以身試法。據騰訊公佈的數據顯示,截至2014年底,微信國內外月活躍用户超過6億,每天有超過億次的信息交互,為微商提供了雄厚的現在和潛在用户;加之微信營銷門檻低,只要是微信用户都可以在微信上發佈商品信息,且無實名認證、信用擔保、第三方交易平台及沒有營業執照、評價機制,使得違法成本與售假利潤形成巨大反差,因而越來越多微商為了牟取暴利公然以身試法。

二、加強微信營銷市場假貨氾濫現象監管的對策

一是強化微信消費教育。工商部門、消委會應利用各類普法宣傳活動契機,通過發放宣傳資料、發佈消費警示等形式,向社會大眾尤其是微信用户曝光微信營銷市場假貨氾濫的現實情況,提醒其不要因微商是熟人而不設防及選擇購買商品應注意瞭解產品的規格、材質、產地等信息並索要購貨憑證;同時,宣傳《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及知假買假對個人、商家及市場經營秩序的危害,引導其樹立正確的消費觀,自覺抵制知假購假行為。

二是建立微商約束機制。工商部門應主動加強與騰訊公司的聯繫溝通,建議其從維護微信用户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針對微信平台假貨氾濫現象建立約束機制,如通過簽訂經營協議、進行實名認證、完善評價機制等方式,提高微信營銷門檻;同時,利用自有專業機器和專門團隊,加強對微商的摸底清查,對發現的可能存在售假行為的商家採取凍結賬户處理並及時上報工商部門調查,切實履行微信運行平台的責任和義務,維護微信平台的良好秩序。

三是提升執法監管水平。一方面,針對微信售假案件較一般侵犯知識產權違法違規案件更復雜、技術性更強、查辦難度更大的實際情況,工商部門應強化辦案人員計算機應用及互聯網訪問知識培訓,開展移動電商監管案例分析及探討,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監管水平,以適應打擊微信售假行為的要求。另一方面,工商部門應綜合利用媒體曝光、網上巡查、消費維權等多種渠道,挖掘案源、固定證據、順藤摸瓜,查處微信售假違法行為,形成對違法商家的有效威懾。

四是出台相關法律法規。工商部門應加強對微信營銷市場售假監管問題的整理、研究和探索,並通過適當方式向立法機關反饋,爭取修訂完善《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或建議出台專門針對移動電商監管的法律法規,明確對微商售假的管理方式、證據固定、罰則、連帶責任等內容,使工商部門在微信營銷市場售假行為監管中有法可依、有據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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