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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春節市場經營亂象亟待關注

基層反映:春節市場經營亂象亟待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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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反映:春節市場經營亂象亟待關注

每年春節期間,洗車、美髮、餐飲、家政等行業紛紛漲價,出現比平常價格高几成甚至翻倍的現象。誠然,由於春節期間原材料價格上漲、員工加班工資高,處於賣方市場的商家提高銷售、服務價格無可厚非,但在漲價過程中普遍存在的違法問題卻不容忽視。

一是經營過程中未做明碼標價。一方面,部分商家在銷售商品、提供服務前未明碼標價,直到顧客準備付費時,才以“過年漲價”為由,收取高價,令顧客難以接受;另一方面,部分商家雖然已事先標明價格,但在收取費用時卻進行額外加價,要求顧客支付標價以外的費用。商家上述行為,既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也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十三條“經營者銷售、收購商品和提供服務,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明碼標價,註明商品的品名、產地、規格、等級、計價單位、價格或者服務的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經營者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的規定。

二是春節期間停用會員卡。該情況主要發生在洗車、美髮等服務行業,顧客在辦理會員卡時,會員卡上未標註春節期間不得使用的文字,商家也未進行提前告知,但在春節消費時,商家卻停用會員卡並進行相當比例的加價,要求顧客支付現金,引起顧客不滿。顧客辦理會員卡應視為與商家的一種約定,商家在約定説明之外不給顧客使用會員卡屬於違約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款“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及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之規定,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家進行賠償。

三是同行業商家串通漲價。三是同行業商家串通漲價。春節前,同行業商家互相約定以相同或相近的幅度漲價,操縱市場價格。例如有洗車店老闆們自發建立一個微信羣,在羣裏互通有無,春節前一週同時把價格上漲至50元或60元。如果有人壞了規矩,就會遭到同行的排擠,甚至被踢出羣。商家串通漲價的行為,違反了《價格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價格行為:(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之規定。為淨化市場不良風氣,維護市場合法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基層認為,可以從以下三點工作出發,對每年的春節市場進行整治。

一是對經營户加強警醒。每年春節前一至兩個月,通過組織培訓講座、上門告知等形式,警示商家避免不明碼標價、停用會員卡、串通漲價等違法行為,指導商家規範經營,要求商家就相關問題簽訂承諾書,並將承諾書張貼在店內。

二是對消費者鼓勵維權。春節期間,消費者“怕麻煩”,認為過年“和氣生財”,“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在消費權益受到侵害時往往選擇容忍的態度。在此可以通過電視、報紙、微信公眾號等宣傳媒介進行維權宣傳,鼓勵消費者進行消費維權,在消費過程中保留證據,對不良商家進行舉報投訴。同時,消協人員在春節期間積極做好調解工作,為消費維權營造良好氛圍。

三是對違法行為嚴厲打擊。每年春節前後,開展一次針對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執法專項行動,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存在違法行為的商家進行查處,震懾市場不良商家,打造一個合法經營、合理漲價的春節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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