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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調研報告多篇

法官調研報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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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法官公信力調研報告

作為最廣大基層司法隊伍中的一員,筆者與案件當事人有着最直接的接觸,對當事人對法官審理案件的過程以及裁判結果的信任和認同程度也有着最直觀的瞭解和認識。應該説,我們的司法隊伍裏大部分法官都具備良好的職業操守和基本的司法技能,這是不容置疑的,但法官的素養能否與日益完善的法律體系相適應,能否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增長的法律需求才是我們需要關注的。

(一)現狀

當前我國正處於社會深刻變更時期,這一時期影響社會和諧的各種因素凸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必須考慮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提高案結事了的意識,相應的司法調解的地位也得到大幅度提升,就筆者所在的法院,民事案件調解撤訴率呈現逐年上升的趨勢,這部分案件當事人對法院的裁判結果自然是持肯定信任態度的。然而一些矛盾激烈、爭議較大的案件,法官仍然需要通過判決形式裁決糾紛,但本身矛盾就激烈的當事人往往並不會止步於一審了事,敗訴一方上訴比例仍然很高,一些認為'得了道理卻輸了官司'案件當事人,對司法公正表現出強烈的不信任,不僅言辭行為過激,還盲目猜測法官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直言要向新聞媒體曝光,走信訪道路,對司法公信力產生強烈的衝擊。司法公信力不足導致'信訪不信法'現象,已經匯就信訪洪峯的一股'主流'。

(二)原因分析

之所以造成上述現狀,筆者認為影響法官公信力的因素很多,對此應從內因和外因兩方面的進行闡述。

1、內因

(1)仍然存在少數法官職業操守要求失範,具體表現為缺乏責任心。極少數法官仍然存在辦人情案、關係案甚至金錢案的現象,法官的違法犯罪對社會的影響比常人要大,對司法公信力破壞也更大。xx年爆出的河南'眼花法官'一事,再一次給我們現職法官敲響了警鐘。

(2)極少數法官司法程序意識仍然較為淡薄。有些承辦法官對案件拖久不審、拖久不執,案件超期導致當事人反映強烈;有些法官庭前準備不足,未作必要的材料收集、證據調查等準備,導致庭審思路混亂,造成當事人不信任;有些法官庭審言語不規範,容易引起當事人猜疑。

(3)少數法官司法能力欠缺,職業水平有待提高。一些法官由於事前缺乏對法律法規的全面學習,遇到案件時未對相關法律規定進行深入細緻的理解導致出現理解上的偏差,加上對事實認定不清,造成案件實體判決錯誤,即使二審做出改判,無疑也使得當事人再次對法官能力水平提出質疑。另外,法官在製作裁判文書時習慣套用文書格式,説理過於簡單,千案一面,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這一點也使得當事人不能完全信服。

2、外因

(1)當事人勝訴要求強烈,認識片面。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需求不斷增強,使得對司法公正的期望值更高,法官在審理案件時稍出差錯,就會遷怒當事人及其親友,直接引起了社會公眾對法院的不滿。有些當事人自恃有理,貪急求快,一旦敗訴,盲目認為法官偏袒對方,對法官不信任。即使最終裁判是公正的,也會因為當事人的誤解和猜疑產生司法不公的主觀判斷,造成法官形象一損再損。

(2)法院管理行政化色彩較濃。法院管理模式行政化的後果就是使社會公眾將法院視為政府部門,將法官視為政府官員。在人權、財權均受制於同級黨委政府的情況下,法院辦案不能獨立,法官更不獨立。法官在處理案件尤其是處理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時,往往受到上級領導和同級地方黨委政府的干涉,尤其在處理地方行政機關相關案件時,更加難以服眾,而因此釀成的後果就是公信力的降低與流失。

(3)社會不正之風與外界盲目評論。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組織的人情、關係網使法官難以置身事外,即使心存公道的法官,依法裁判都要花費很大的力氣。還有極少數的案件代理人職業操守不正,暗地裏利誘案件承辦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另外,來自新聞媒體、專家學者對案件的評論,因受掌握材料所限,難免出現不客觀之處,誤導了社會公眾,以至於屢屢出現媒體代替審判的局面,嚴重影響了法官乃至法院的威信。

提升法官公信力以提升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徑

影響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全面提升司法公信力所要做的努力也是多角度的,筆者在此從法官自身角度討論提升公信力的途徑進而達到提升司法公信力的目的。

(一)法官要有崇高的法律信仰。

伯爾曼指出'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形同虛設。它不僅包含有人的理性和意志,而且還包含了他的情感,他的直覺和獻身,以及他的信仰。' 眾所周知,西方人自古都有信仰宗教的習慣,信仰在西方人的思想當中早已根深蒂固,所以在西方,法律被信仰這是一個當然結論。然而在我國有很長的一段歷史時期裏,由於長期受到人治社會封建思想的禁錮,法律僅僅被視為維護階級統治的工具,總會有人凌駕於法律之上甚至隨意踐踏法律,因此在此提出法律的信仰仍然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我們今天的社會缺少的並不是法律,而是人們對法律的信仰,這一點對於身着法袍的法官更為重要,如果法官都不信仰法律,何以要求民眾信仰司法呢?或許我們的法官隊伍裏仍然有極小部分人內心有着根深蒂固的法律工具主義思想,認為法律不是用以保障人民權利,實現社會正常運作,政治和政策往往能夠越過法律的界限,因為信賴的是政治力而非法律,於是就有一些人背棄了法官的基本品質,將法律視如敝履,最終的結局是身陷囹圄,無視法律必然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法官作為法律精神的化身,應當具有堅定的法律信念,對法律心存敬仰和敬畏,並通過自身言行維護法律的權威,踐行法治理念,使之成為構建司法公信力的源動力。

(二)法官應具備良好的職業修養。

修養源於信仰,只有信仰了法律,才能真正體會法官職業的神聖與莊嚴。在審判實踐中,如何體現法官良好的職業修養呢?首先,法官應當心存善良,以維護正義、實現公平為己任。實踐中要做到這一點很難,這意味着法官要做大量的深入細緻的艱苦的工作,而不是簡單的走過場,因為要讓當事人心服口服欣然接受法律並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其次,法官應當具有平民心,貼近當事人以取得信任。應該説,法官在法庭上本是法律的化身,已經具有了一種不怒自威的形象,所以不必刻意去追求鐵面形象的塑造,反而應儘量減少當事人緊張、膽怯的心理,平易近人,贏得當事人信任,法官的威信與形象建立起來後司法公信力就能的到進一步提升。再次,法官積極主動的與當事人建立良好的溝通。法官是要和當事人打交道的,不僅要了解其訴求,還要發揮主觀能動性,積極探索解決糾紛的新方法、新途徑,尤其是涉及民生問題諸如勞動爭議之類的案件,法官更應當凸顯其主導的一面。

(三)法官應準確把握自己的角色定位。

我國封建社會行政、司法不分,法官都是由行政官員擔任,升堂問案時法官高高在上,當事人則跪拜堂下,低聲下氣,這些封建陋習難免仍然影響着我們今天的少數法官,他們官氣十足,不可冒犯,孰不知不僅損害了新時期法官的整體形象,也嚴重侵害了當事人權利,降低司法的公信力。法官不是官,沒有行政權力,法官與當事人之間也沒有隸屬關係,在訴訟中的地位是平等的。法官在法庭審理和裁判活動中處在訴訟主導和支配地位,但是法官不能理所當然認為自己是絕對唯一的主角,沒有當事人就沒有法官,所以法官應準確把握自身角色定位。當事人是啟動和推動訴訟的主體,如果當事人在法庭上的權利得不到充分行使和保障,就很難實現其訴訟維權的初衷。法律之所以規定當事人享有訴訟權利也不是為了限制其個人行為,而是為了約束法官履行職責和義務。因此,法官要尊重當事人主體地位,讓其充分享受到權利主體應有的尊嚴,不僅要有親民意識,還要有良好的服務作風,真正實現案結事了。

(四)法官應掌握高超的司法技能。

法官只有具備了專業知識和技能才有能力維護法律的尊嚴。由於法官職業的特殊性,我們會逐漸形成這個職業所需求的各種可以或不可以言傳身教的知識和技能,通過運用這些知識和技能以內心的良知去判斷善惡作出裁決。這一裁決過程分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兩部分,對事實部分的認定需要法官嚴格審查當事人提供的證據,聽取當事人對事實部分的陳述,找出爭議的事實去偽存真形成內心確信;裁判理由其實就是一個適用法律的過程,如何正確理解權利基礎法律規範的構成要件並將案件事實歸入進而得出結論,是裁判理性和邏輯思維的關鍵所在。這是一個法官職業專業化的體現,也是法官向當事人個人魅力的展示,因此裁判文書的製作應當尤其引起法官的重視。另外,司法技能的提高還包括庭審駕馭能力的提高、調解能力的提高等,這些能力要求法官不僅應當能夠使訴訟有條不紊地進行,有尊嚴地進行庭審,使訴訟參與人感受到法律的威嚴,並能夠防止並及時制止發生的騷亂法庭秩序的行為和其他無禮行為,還對法官在新形勢、新任務下提出了新要求,那就是明確把握爭點,快速、有效的審理案件,化解矛盾糾紛。當然,提高司法技能不是一蹴而就的事,現階段我們的法官所掌握的司法技能也仍有進一步提高的空間,筆者倡導我們新時代的法官應懷着一顆進取的心,不斷探索解決新時期糾紛的新方法、新途徑,不斷提高司法能力,以重拾社會公眾對法官和法院解決糾紛矛盾的信心和認同,提升司法公信力。

【第2篇】實施法官助理制度情況的調研報告

一、法官助理的管理模式

目前,淮安市各基層法院在法官助理的使用方面,主要有三種管理模式。第一種是依據省高院下發的《關於優化法官助理、書記員等審判輔助人員配置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對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進行明確界定,如開發區法院和盱眙縣法院,將法官助理的工作職責界定為:審查訴訟材料、依法調查、收案、核對相關證據情況,根據法官的授意草擬程序性和格式性法律文書情況等法官交辦的其它審判輔助性工作。

第二種是在院庭長參與辦案後,為參與辦案的院領導配備法官助理,專門負責院領導辦案的所有事務性工作,如洪澤縣法院,該院讓招錄的7名法官助理負責院領導辦案的事務性工作如開庭、送達、草擬法律文書等。院領導沒有案件時,法官助理即歸入審判團隊所在庭室,跟隨審判團隊法官開展從事送達法律文書、接待案件當事人等書記員職責範圍內的工作。

第三種是將法官助理的管理、使用與書記員混同,不進行明確的職責劃分,安排其承擔與書記員相同的工作職能,如庭審記錄、卷宗裝訂等。

二、法官助理的職責劃分

受管理模式的影響,各法院在確定法官助理與法官、書記員的職責劃分時也不徑相同。第一種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在職責劃分上明確區別於法官和書記員,即法官助理既非法官亦非書記員,而是作為法官的助理,在書記員之外,為法官提供諸如文字校對、裁判文書的草擬、協助法官辦理委託鑑定、訴訟保全、評估、審計等專業性較強的輔助性工作。第二和第三種管理模式下的法官助理名為法官助理,實為書記員,因其行使的職能與書記員相同,承擔的職責也與書記員一致,都是為法官在事務性工作方面提供幫助的審判輔助人員。

三、法官助理制度的實施成效

四、法官助理制度在運行中存在的問題

在法官助理制度實施的過程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三點:

一是法官助理流失問題值得重視。這一問題主要表現在面向社會招錄的法官助理羣體中,由於這些法官助理多是學歷起點較高,綜合素質較強的應屆畢業生,對工資待遇和職業發展的期待值也相對較高,在基層法院無法為其提供滿意的工資待遇和晉升空間時,均不約而同地選擇離家出走。截止目前,全市經過招錄的27名法官助理中已有2人辭職,2人蔘加公務員考試已進入政審階段,其餘尚未離開的法官助理也存在見異思遷、人心不穩的情況。

二是法官助理與書記員的職責劃分問題仍需進一步明確。法官助理與書記員同屬審判輔助人員,一些法院按照省高院發佈的《指導意見》,對書記員和法官助理的職能進行明確區分,幫助法官助理和書記員找準各自的職責定位,法官、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之間的配合度得到明顯提升。還有一些法院將書記員與法官助理混同管理,導致法官助理和書記員不能明確識別各自的崗位職責,從而造成實際工作中職能交叉或者銜接缺位的情況。

三是法官助理的晉升渠道問題有待進一步摸索。周強院長指出,加強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是建設一支高素質法院隊伍的必然要求。法官助理作為法院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其正規化、專業化和職業化的建設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職業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職業通道,不僅有利於調動法官助理的工作積極性,緩解法官助理隊伍人心不穩的情況,更可為人員科學分類、優化資源配置的改革構想提供強有力的制度支撐和人才保障。

【第3篇】女法官職業培養調研報告

女法官職業培養調研報告範文

當前,大部分基層法院審判資源嚴重不足,而女法官的數量同過去相比有所增加。有的法院對女法官不夠重視,將女法官多安排在文祕、財務等行政崗位,不讓其從事審判工作。另外,有的女法官雖然從事審判工作,但工作中缺乏自信,缺少果敢,愛以情感的判斷替代理智的判斷,還不能完全適應審判工作。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達到多辦案,辦好案的目的,還需要進一步調動女法官的工作積極性,加強對女法官職業信仰的培養,充分發揮女法官在審判活動中的作用。

一、加強女法官職業信仰的培養

法官能否公正、準確地把握立法宗旨,最大限度地發揮法律的社會作用,取決於法官的素質。由於受傳統觀念和性別角色以及女性弱點的影響,女法官在>;文祕站-中國最強免費!<辦案中經常會遇到一些問題,所以加強女法官的職業情感、職業能力、職業品質修養非常必要。

法官的情感來自於人民,法官應把司法為民作為思想價值觀和工作價值觀,從思想上和情感上增強對人民的認可,想羣眾之所想,急羣眾之所急,像對待親人一樣對待當事人,做到心中有人民、行動為人民。只有充分認識到為人民服務的情感的重要性,才能不徇私枉法,做好能動司法,高質、高效地滿足當事人的訴求。法官的情感體現在忠誠,需要對審判事業的無比熱愛,無論面對強權、誘惑,還是面對任何困難和壓力,都要嚴守法律的尊嚴和正義的底線,對法律忠貞不渝。作為女法官,應注重職業情感的培養,在工作中,要客觀全面地認識自身能力和價值所在,發揮女法官的特點,以巾幗不讓鬚眉的魄力進行工作,客觀冷靜地對待周圍環境對自己的評價,對自己取得的成功給予及時肯定和強化,從每一次自我肯定中體驗自我存在的價值,在自我認可自我肯定過程中感受法官職業給自己帶來的喜悦,進而提升自己的法律職業信仰。

要想做好審判工作,必須具備良好的業務素質和工作能力。培養女法官的職業能力一要提高心理素質,樹立自強、自立、自信意識,敢於正視困難和問題,具有解決問題的主見和勇氣,要克服心理障礙,克服依賴心理,培養堅強的意志和堅韌的毅力,提高心理承受能力。二要完善女法官的職業培訓機制。給女法官更多的受教育培訓的機會,要保證女法官在派出學習等方面享有與男法官平等的權利。培訓要以知識型培訓向技能型培訓轉化,設立女性類的專項教育培訓,特別要注重加強對邏輯思維力和推理能力的鍛鍊,提高準確審判能力和釋疑解惑的創新能力,使女法官的文化底藴更深厚,法理知識更豐富,辦案水平更高。三是加強後備女幹部的培養。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工作突出的女法官充實到後備幹部中,通過實踐鍛鍊,提高女法官的從政能力和領導水平,積極參與競爭,主動適用社會,迎接挑戰。

為確保裁判公正,女法官要加強獨立性與堅定性的培養,克服性格脆弱易於盲從的缺點。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和人生觀,不隨波逐流,要勇於堅持自己的觀點,面對來自於社會各方面的壓力,不要把人民賦予的審判權當作自己的私權,要堅定信念,保持不偏不倚的中立態度。面對種種干擾,女法官應保持強烈的法律意識和以民為本的職業良心,保證對公平正義的執着追求。在工作中要保持積極、樂觀、向上的`心態,淡泊名利,在生活上要順其自然,要高築無慾堤壩,做到不以物喜,不以己悲,遠離浮躁,心境平靜,常思進取,讓女法官的職業散發獨特的魅力。

二、充分發揮好女法官在審判中的作用

為了使女法官更好地做好審判工作,為構建和諧社會作出貢獻,還應注重在以下幾方面發揮作用。

。應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探索一條“防激化、促和諧、保穩定”的民事調解新路子,發揮女法官的優勢,通過紮實有效、耐心細緻的工作,解疑釋惑,正確調處各種社會矛盾。女性的細心和親和力使得女法官對事物的觀察細緻,容易洞悉當事人的內心世界,更易與當事人疏通,化解矛盾,而且女法官因其母性本能,通常表現為個性温和,並具有博大的母愛,使女法官更富教育感化能力,所以應將符合女法官特點的案件交給女法官進行審理,重點審理婚姻家庭、鄰里糾紛、侵權糾紛以及青少年犯罪等類型案件。充分發揮女法官優勢,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達到最佳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

從事刑事審判的女法官在堅持“嚴打”的同時,應把審判工作與綜合治理工作緊密結合起來,特別是應把審判犯罪與教育、感化、挽救緊密結合起來,做到審判不忘治理,懲罰不忘教育。可以由業務水平較高,責任心較強,比較瞭解青少年生理、心理的女法官組成少年犯合議庭,充分發揮女法官們在青少年維權崗中的作用,探索少年審判新機制:在審判活動中堅持寬嚴相濟。第一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那些罪行不很嚴重,情節較輕,認罪悔罪態度好的,或者惡性不深的初犯、偶犯,依法處以較輕的刑罰,能免則免,能緩則緩,能減則減,把準“輕”字,突出“救”字,以鞏固庭審的教育感化效果;審判中做到“寓教於審”。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恐懼心理和牴觸情緒,保持莊重嚴肅又比較和緩的法庭氣氛。 以“圓桌審判”實踐温馨庭審,增強感化效果。通過女法官把女性特色的人文關懷體現在案件審理中,在打擊犯罪的同時,為社會穩定提供了優良的避風港。

女法官們要積極拓寬服務領域,努力探索服務的新路子,堅持審判工作貼近和諧社會發展目標服務的方向,提供優質的法律服務。強化服務大局意識,強化為民、便民、利民、護民意識,主動找準審判工作為大局服務的最佳着力點,把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思想貫穿到執法活動的各個環節,並落實到審判活動上。可以通過搭建送法進學校、進社區、進農户等平台,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利用庭審觀摩、巡迴審理等方式宣講法律法規,並依法公開一切訴訟活動和裁判文書,提升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要在構建和諧社會中更好地發揮女法官作用,應激發女法官的職業自豪感、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倍加珍惜人民賦予的權力,從我做起,增強法律職業信仰,通過公正、高效、權威的司法審判,最大限度地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充分發揮女法官的半邊天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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