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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第一篇: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精選多篇)

食品質量安全,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是構築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關鍵。在質監部門來説,承擔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責任主體是縣級質監部門。為了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筆者對**縣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感到自明確規定由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以來,**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了大量紮實有效,但他們對目前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是否有效感到擔憂。這些問題長此下去,必將形成縣級質監部門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監管障礙,應引起各個方面的重視。

**縣有食品生產小企業和作坊720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10家,有工商、衞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其中:茶場類加工46家,糧油加工461家,調味品6家、酒坊酒廠98家、豆製品加工86家、純淨水4家、其它19家。

從調查中得知,**縣食品生產企業現狀令人擔憂。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生產企業,除10家的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包裝等條件符合市場準入外,其它均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二是有工商、衞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小企業和作坊仍在無證生產和銷售產品,其產品出廠未經檢驗仍在流入市場。三是這些小企業和作坊中僅有154家進行了標準註冊登記,尚有566家屬無標生產。

目前食品生產加工監管,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監管機制,並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規定。縱觀這些制度,對國家和省發證的企業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而對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確顯得無力,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已成為質監部門監管軟肋。

就**情況來看,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企業是農村農、牧、漁、特產品加工的主要去處,儘管它們遠達不到市場準入要求,由於它有方便羣眾、消化當地農副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的優勢,決定了它們存在的基礎,其具有工藝簡單、經營靈活、(更多內容請訪問首頁)成本低,使作坊遍地開花。這一特點決定了關閉取締它的難度與不可行。同時由於大多數作坊收入不穩定、設備投入小,它們大多數並不具備辦證資格而且也難以承擔辦證費用。同時,95以上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嚴格按市場準入要求均應取締。

按照目前的監管要求,一是對有證有照但生產條件差、達不到准入要求,而當地人民羣眾日常生活離不開,且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地處偏遠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採用專項監管措施,進行嚴密監管。二是強化引導幫扶,促進小企業小作坊發展壯大。三是強化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地處偏遠地區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要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要承諾其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原則上,其產品只能在本鄉鎮、本村及周邊地區銷售。四是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對季節性、臨時性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在其開業或歇業時,應向協管員或監管員報告,協管員和監管員要及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鄉鎮政府報告。在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會同技術人員、協管員和監管員對小企業小作坊衞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許開業。

按照上述要求監管,就出現以下倍感困惑的問題;一是如果可以允許無證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並允許其生產,就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第二章第九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尤其是《條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户生產或者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由此可見這種允許是違法的,也就是説縣級監管部門監管起步之日起就應負《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允許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違法情況下運行,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縣級監管部門,同時承擔無限責任。二是關於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的問題。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沒有任何前置審批,小企業小作坊開業歇業申報與不申報均不違法,對不申報開業歇業事項無法規依據去處罰。可以説目前對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主要問題,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約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寄望於業主的道德的自覺;把監管行為是否到位寄望於監管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導致了監管無奈和責任模糊,使基層監管部門對誰負責出現錯亂。

由於監管處於違法狀態,上級監管部門又沒出台有法律依據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辦法,讓基層局處於“管違法,不管的失職”的兩難地位,基層局作為、不作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筆者認為,如其用這種表面積極、實質被動的監管辦法,倒不如用主動積極的辦法去監管。一是國家局應儘快出台小作坊管理辦法。小企業小作坊取締不了,就應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許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也應用工商、衞生部門的辦法,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實行縣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這個證可由縣級局按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對其審查,在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時,可對其產品銷售區域作出限定,對停歇業報告提出要求。縣級生產許可證一年年審一次,辦證及年審只收公告費和工本費及產品檢驗費。凡達不到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依法查處,對拒不辦證的依法取締。凡縣級局在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前審查不嚴、辦證後不加強監管的,依法追究縣局責任。這樣才能使監管合法,責任明確,監管有抓手,分類監管、銷售區域限定、停歇業報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實處。(**縣質監局局長)

第二篇: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食品質量安全,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構築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關鍵。在質監部門來説,承擔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責任主體是市級質監部門。為了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對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感到自明確規定由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以來,中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做了大量紮實有效工作,但他們對目前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是否有效感到擔憂。這些問題長此下去,必將形成質監部門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監管障礙,應引起各個方面的重視。

我市有食品生產小企業和作坊720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10家,有工商、衞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其中:茶場類加工46家,糧油加工461家,調味品6家、酒坊酒廠98家、豆製品加工86家、純淨水4家、其它19家。從調查中得知,食品生產企業現狀令人擔憂。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生產企業,除10家的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包裝等條件符合市場準入外,其它均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二是有工商、衞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小企業和作坊仍在無證生產和銷售產品,其產品出廠未經檢驗仍在流入市場。三是這些小企業和作坊中僅有154家進行了標準註冊登記,尚有566家屬無標生產。

目前食品生產加工監管工作,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監管機制,並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規定。縱觀這些制度,對國家和省發證的企業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而對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確顯得無力,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已成為質監部門監管軟肋。

就現在這情況來看,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企業是農村農、牧、漁、特產品加工的主要去處,儘管它們遠達不到市場準入要求,由於它有方便羣眾、消化當地農副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的優勢,決定了它們存在的基礎,其具有工藝簡單、經營靈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開花。這一特點決定了關閉取締它的難度與不可行。同時由於大多數作坊收入不穩定、設備投入小,它們大多數並不具備辦證資格而且也難以承擔辦證費用。同時,95以上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嚴格按市場準入要求均應取締。

按照目前的監管要求,一是對有證有照但生產條件差、達不到准入要求,而當地人民羣眾日常生活離不開,且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地處偏遠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 1

業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採用專項監管措施,進行嚴密監管。二是強化引導幫扶,促進小企業小作坊發展壯大。三是強化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地處偏遠地區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要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要承諾其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原則上,其產品只能在本鄉鎮、本村及周邊地區銷售。四是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對季節性、臨時性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在其開業或歇業時,應向協管員或監管員報告,協管員和監管員要及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鄉鎮政府報告。在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會同技術人員、協管員和監管員對小企業小作坊衞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許開業。

按照上述要求監管,就出現以下倍感困惑的問題;一是如果可以允許無證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並允許其生產,就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第二章第九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尤其是《條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户生產或者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由此可見這種允許是違法的,也就是説縣級監管部門監管工作起步之日起就應負《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允許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違法情況下運行,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縣級監管部門,同時承擔無限責任。二是關於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的問題。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沒有任何前置審批,小企業小作坊開業歇業申報與不申報均不違法,對不申報開業歇業事項無法規依據去處罰。可以説目前對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主要問題,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約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寄望於業主的道德的自覺;把監管行為是否到位寄望於監管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導致了監管工作無奈和責任模糊,使基層監管部門對誰負責出現錯亂。

由於監管處於違法狀態,上級監管部門又沒出台有法律依據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辦法,讓基層局處於“管違法,不管的失職”的兩難地位,基層局作為、不作為都要承擔無限責任。認為,如其用這種表面積極、實質被動的監管辦法,倒不如用主動積極的辦法去監管。一是國家局應儘快出台小作坊管理辦法。小企業小作坊取締不了,就應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許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也應用工商、衞生部門的辦法,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實行市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這個證可由縣級局按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對其審查,在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時,可對其產品銷售區域作出限定,對停歇業報告提出要求。縣級生產許可證一年年審一次,辦證及年審只收公告費和工本費及產品檢驗費。凡達不到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依法查處,對拒不辦證的依法取締。凡縣級局在小企

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前審查不嚴、辦證後不加強監管的,依法追究縣局責任。這樣才能使監管合法,責任明確,監管有抓手,分類監管、銷售區域限定、停歇業報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實處。

第三篇: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工作調研報告

文章標題: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調研報告

食品質量安全,事關百姓生命和健康。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是質監部門的重要職責;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是構築食品安全放心工程的關鍵。在質監部門來説,承擔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責任主體是縣級質監部門。為了做好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筆者對**縣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監管進行了調查,在調查中感到自明確規定由質檢部門負責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監管職責以來,**縣質量技術監督局做了大量紮實有效,但他們對目前小企業小作坊監管是否有效感到擔憂。這些問題長此下去,必將形成縣級質監部門靠自身努力不可愈越的監管障礙,應引起各個方面的重視。

**縣有食品生產小企業和作坊720家,取得生產許可證的企業10家,有工商、衞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其中:茶場類加工46家,糧油加工461家,調味品6家、酒坊酒廠98家、豆製品加工86家、純淨水4家、其它19家。

從調查中得知,**縣食品生產企業現狀令人擔憂。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一是現有生產企業,除10家的生產設備、工藝流程、產品標準、檢驗設備與能力、環境條件、儲運、包裝等條件符合市場準入外,其它均未能達到市場準入條件。二是有工商、衞生“兩證”的335家,無證375家小企業和作坊仍在無證生產和銷售產品,其產品出廠未經檢驗仍在流入市場。三是這些小企業和作坊中僅有154家進行了標準註冊登記,尚有566家屬無標生產。

目前食品生產加工監管,實行的是“統一管理、分類監管、重心下移、層級負責”的監管機制,並出台了一系列制度和規定。縱觀這些制度,對國家和省發證的企業起到了強有力的監管作用,而對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確顯得無力,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已成為質監部門監管軟肋。

就**情況來看,目前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企業是農村農、牧、漁、特產品加工的主要去處,儘管它們遠達不到市場準入要求,由於它有方便羣眾、消化當地農副產品、增加農民收入的優勢,決定了它們存在的基礎,其具有工藝簡單、經營靈活、成本低,使作坊遍地開花。這一特點決定了關閉取締它的難度與不可行。同時由於大多數作坊收入不穩定、設備投入小,它們大多數並不具備辦證資格而且也難以承擔辦證費用。同時,95以上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嚴格按市場準入要求均應取締。

按照目前的監管要求,一是對有證有照但生產條件差、達不到准入要求,而當地人民羣眾日常生活離不開,且正規企業產品不能正常供應,地處偏遠地區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地方政府允許的前提下,可以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採用專項監管措施,進行嚴密監管。二是強化引導幫扶,促進小企業小作坊發展壯大。三是強化實行食品安全承諾制和食品安全責任制。對地處偏遠地區允許其有條件地存在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要簽訂《食品質量安全承諾書》,承擔食品質量安全責任,要承諾其產品的銷售地域範圍。原則上,其產品只能在本鄉鎮、本村及周邊地區銷售。四是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對季節性、臨時性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實施開業歇業申報制度。在其開業或歇業時,應向協管員或監管員報告,協管員和監管員要及時向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和鄉鎮政府報告。在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應會同技術人員、協管員和監管員對小企業小作坊衞生狀況、生產條件和質量安全控制措施進行核查,符合要求的方可准許開業。

按照上述要求監管,就出現以下倍感困惑的問題;一是如果可以允許無證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並允許其生產,就嚴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第二章第九條、第六十九條的規定,尤其是《條例》第六十九條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户生產或者銷售列入目錄產品的,依照條例的規定執行。由此可見這種允許是違法的,也就是説縣級監管部門監管起步之日起就應負《條例》第六章第六十二條所規定的法律責任。這種允許導致食品生產加工小企業小作坊在違法情況下運行,一旦出現任何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唯一指向的是縣級監管部門,同時承擔無限責任。二是關於強化開業歇業申報制的問題。縣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對小企業小作坊開業前沒有任何前置審批,小企業小作坊開業歇業申報與不申報均不違法,對不申報開業歇業事項無法規依據去處罰。可以説目前對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主要問題,是缺乏硬措施和有效的約束方法,更多地把小企業小作坊質量安全寄望於業主的道德的自覺;把監管行為是否到位寄望於監管人員的道德責任感,導致了監管無奈和責任模糊,使基層監管部門對誰負責出現錯亂。

由於監管處於違法狀態,上級監管部門又沒出台有法律依據的小企業小作坊監管辦法,讓基層局處於“管違法,不管的失職”的兩難地位,基層局作為、不作為都要承擔無

限責任。筆者認為,如其用這種表面積極、實質被動的監管辦法,倒不如用主動積極的辦法去監管。一是國家局應儘快出台小作坊管理辦法。小企業小作坊取締不了,就應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許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也應用工商、衞生部門的辦法,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實行縣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這個證可由縣級局按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對其審查,在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時,可對其產品銷售區域作出限定,對停歇業報告提出要求。縣級生產許可證一年年審一次,辦證及年審只收公告費和工本費及產品檢驗費。凡達不到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依法查處,對拒不辦證的依法取締。凡縣級局在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前審查不嚴、辦證後不加強監管的,依法追究縣局責任。這樣才能使監管合法,責任明確,監管有抓手,分類監管、銷售區域限定、停歇業報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實處。(**縣質監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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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責任。筆者認為,如其用這種表面積極、實質被動的監管辦法,倒不如用主動積極的辦法去監管。一是國家局應儘快出台小作坊管理辦法。小企業小作坊取締不了,就應合法化。二是如果允許小企業小作坊存在,也應用工商、衞生部門的辦法,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實行縣級生產許可證管理。這個證可由縣級局按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對其審查,在對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時,可對其產品銷售區域作出限定,對停歇業報告提出要求。縣級生產許可證一年年審一次,辦證及年審只收公告費和工本費及產品檢驗費。凡達不到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條件的依法查處,對拒不辦證的依法取締。凡縣級局在小企業小作坊食品生產許可證辦證前審查不嚴、辦證後不加強監管的,依法追究縣局責任。這樣才能使監管合法,責任明確,監管有抓手,分類監管、銷售區域限定、停歇業報告的措施才能落到實處。(**縣質監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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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篇:關於全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的調研報告

近年來,在xx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視和正確領導下,在市人大、市政協的監督、支持下,我們認真貫徹實施《食品安全法》,嚴格落實省、市有關部署,以保障人民食品安全為目標,不斷強化食品安全監管,深入開展整治行動,着力解決食品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全市食品安全狀況總體良好,整體形勢穩定。但是,隨着工作的不斷推進,也暴露了一些問題,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監管難的問題,已經成為影響我市食品安全的重要隱患,為全面摸清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種類、分佈、經營狀況,加強規範管理和整治打擊力度,根據上級的安排部署,最近,我市食安辦和市質監局組成聯合調研組進行了專題調研,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食品小作坊產生的原因

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在瀏陽有着特殊的意義,它既為農民工和下崗職工提供了主要的謀生渠道,又為廣大市民提供了價格便宜的特色食品,與人民羣眾的生活息息相關。許多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承載着獨特的傳統工藝,有的甚至有傳承數百年的歷史,以它獨特的口味贏得廣大市民青睞,如我市的醃臘肉製品、魚製品、豆豉、各種炒貨、澱粉加工等,它們的產生和存在就有了一定的必然和合理性。

二、食品生產加工的基本情況

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基本可以分為三類:(一)辦證企業。共xxx家,主要分佈在我市的北區、東區、西區;(二)備案小作坊和家庭作坊。共xxx家,其中規模較大在市質監局已備案的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xxx家,未備案的食品生產家庭作坊xxx家。產品以水果製品、豆腐製品、米麪製品、扎粉、米線、釀酒、土榨茶油等為主。主要分佈在我市的北區、東區、西區;(三)一些無法統計的製售一體、製售分離或分離不清的初級農產品加工作坊。他們的產品和分佈:一是水果製品(蜜餞、酸棗粒、酸棗條等)。屬季節性產品,主要分佈於東鄉各鄉鎮,其中永和鎮上有兩條街約一百多户,家家都製作,每户每年產量多的上萬斤,少的也有幾百斤。二是澱粉及澱粉製品。分佈全市各鄉鎮,以北區為主。通過農家自種和外購紅薯,製作成紅薯粉皮。每年產量多的上萬斤,少的也有幾百斤.三是谷酒釀造。分佈全市各鄉鎮,屬於季節性和農村紅白喜事按需定產。因白酒生產涉及國家產業政策,只能限制在本行政區域內生產銷售。四是植物油(土榨茶油、菜油等)。分佈城區和全市各鄉鎮的商業街道、集貿市場等。一般採取租用門面,前店後廠,現做現賣。還有一部分是農户來料加工,收取加工費。五是動物油及動物皮。分佈城區、城鄉結合部、農貿市場。通過從外地購進原料,進行榨油加工製作,現做現賣,送往飯店、農家樂。六是蔬菜製品(醬醃菜、自然乾製蔬菜)。醬醃菜以城區、城鄉結合部為主。農户通過自產蔬菜和購進原料,加工成各種酸菜,送農貿市場、飯店、農家樂、學校食堂等;自然乾製蔬菜分佈全市各鄉鎮,西區官橋鄉有一個村大量加工白辣椒,銷本市及長沙的集貿市場和酒店。七是醃臘肉製品、魚製品。分佈在城區、城鄉結合部。農户在自己家或者出租屋進行加工,送農貿市場、飯店、農家樂等。

從調查結果來看,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基本上是以家庭小作坊及農户季節性加工點為主,年銷售收入大部分在xxx萬元以下,約解決了xxx人的就業問題,其銷售收入是其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但對所在地的税收貢獻很少甚至沒有,這些小作坊一方面滿足當地生產生活的需要,吸收消化農副產品,就地轉化富餘勞動力,另一方面對傳統的生產工藝也有保留作用。最主要的是增加農民收入、解決農民就業。

三、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存在的問題

我市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存在數量多、分佈廣、生產條件簡陋、食品安全隱患大、監管難以到位的狀況。一是從生產的原料來看,大部分食品小作坊沒有專門的儲存間、沒有固定的購進渠道、沒有購進記錄、索證索票不齊、必要的着色、防腐、調味等添加劑使用不規範;二是從生產環境來看,加工場地面積小,生產設備簡陋、有的是自制的工具、普通的火爐、3、5元一個的塑料盆、周邊衞生環境髒、亂、差,生活、生產沒有分開,也沒有管理制度;三是從生產過程來看,絕大多數不知道運用標準,也不知道標準是什麼,存在粗製濫造、達不到衞生標準,產品沒有定型包裝和商品標識,廠名、廠址、生產日期、保質期等與質量有關的資料不齊;四是從銷售情況來看,基本是自產自銷,銷售方式是前店後廠、街頭攤點或是流動攤販,無銷售記錄可查;五是從從業人員的素質來看,基本上是農民或下崗工人,文化程度低,質量意識差、安全意識不強,流動性大,有的沒有經過體檢,直接上崗;六是從收入情況來看,大部分收入較低,基本上是維持生計。

四、我市食品園區基本情況

我市目前主要的食品園區有生物醫藥園、兩型產業園和鎮頭食品工業園,其中生物醫藥園有鹽津鋪子、好味屋、百合香、康師傅、億農等食品企業xx家,主要生產蜜餞、肉製品、熟食、豆製品、醬醃菜、方便麪等,總佔地面積約xxx畝,年產值約13億元人民幣,兩型產業園提出“建全國知名、省內領先的健康食品產業園區”,着力打造湖南安全食品中心、近年陸續引進湘嘴巴食品、飄香食品、美津園糧油、絕藝食品、萊米食品等xx家食品生產企業,同時美津園糧油投資建設了一棟x層共xxx平方米的標準化廠房,計劃容納大約x—xx家食品生產加工企業集中生產。鎮頭食品工業園有xx家涉食企業,有xx家建成投產,因環保問題目前大部分處於停產狀態。

從調查結果來看,目前園區食品生產企業主要存在倉儲不夠、廠房不夠、資金不夠、技術人才不夠、排污能力不夠、政策扶持力度不夠和銷售壓力大的問題。

五、工作建議

一是加大宣傳力度,認真貫徹落實《xxx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根據部門職責,加大對小作坊的監管,做到整治一批、規範一批、取締一批、控制食品小作坊數量,提升食品小作坊質量。

二是設立規範化模本以點帶面,引導小作坊做大做強。對有能力有條件的小作坊,優先進行幫扶指導,儘快建立起一批分佈於各鄉鎮的規範化小作坊,以這些小作坊為模本,引導其他小作坊參觀學習,逐步向規範化小作坊靠攏。

三是鼓勵小作坊走聯營發展道路,以小變大。如“公司+散户”模式,將一個片區(一個鄉或一個鎮)、一個產業以一個或多個規模大、設備全、檢測能力強、管理素質高的企業為龍頭,獲取相關證件,其他的小作坊都同這個企業聯盟,小作坊生產的產品都由這個企業檢驗合格後,以這個企業的產品包裝標註出廠,若小作坊生產的產品發生了質量問題,都由這個龍頭企業承擔責任,具體的聯盟方式,由企業自己商定。這種模式既保證食品散户(小作坊)產品質量,又兼顧了鄉鎮企業經濟的發展;既解決了下崗工人的出路,又保障了農副產品加工帶給農民的實惠,還很好地解決了有證與無證造成的不公平競爭。

四是鼓勵大企業投身傳統食品行業。一方面大企業在資金、技術方面佔有絕對優勢,很容易產生規模效益,把小作坊進行自然淘汰;另一方面容易利用大企業的研發和技術優勢,改正生產工藝,提高傳統食品工業化自動水平,促進食品工業發展,逐步淘汰小作坊。

五是引導小作坊進園區集中生產。針對目前小作坊存在的問題,通過幫扶引導一批市場有需求、質量有保證、監管跟得上,既適合小作坊生產、又能體現地方特色的食品小作坊進入園區。 促使小作坊逐步向“生產車間庫房齊全、環境整潔、人員健康、衞生條件良好、設施設備完備、制度記錄健全、原輔材料使用規範”等標準化方向發展。 但是從調查結果來看,目前小作坊進園區有相當大的難度,主要體現在一是生產與銷售脱節;二是生產與生活的不配套;三是生產生活成本的提高;四是生產技術支撐和政府扶持引導政策不力等。建議政府出台相關引導扶持政策,以鄉鎮(街道)轄區為範圍,先行試點,總結經驗,再行推廣。

第五篇:食品生產小作坊小企業安全狀況的調研報告

××縣委縣政府對食品生產環節質量安全較重視,相關部門及企業的食品質量安全意識較高,食品生產質量安全監管體系初步建立,食品生產加工環節的質量安全狀況有較大改觀。但同時很多食品小作坊小企業仍處於無證無照生產經營狀態,生產加工必備條件與食品生產許可的准入要求差距甚大,檢驗檢測能力基本空白,規範化管理水平也很低。按照科學發展觀

的要求,我們認為有這樣幾點建議:

(一)明確監管職責。 國家雖然已確定了“分段監管為主”的食品監管分工原則,但由於大量食品生產小企業小作坊是前店後廠、即做即賣、時停時開的和出沒無常的流動攤販,很難從生產、流通、餐飲三個環節上劃分,從而確定監管主體的責任。因此,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監管必須進一步明確監管職責。可由一個部門進行統一管理;也可劃分不同情形由兩個部門分別管理,如屬於自銷方式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前店後廠、街頭攤點、流動銷售)可由工商部門或衞生部門單獨管理;其他類別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可由質監部門單獨管理。當然,這裏可能涉及到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相悖的地方,這就國家需要進一步完善有關法律法規。

(二)完善法律法規。國家和各級省市政府應出台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管理的有關法規,強化依法監管;法規應對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的認定、基本准入條件、企業生產和質量管理、食品銷售區域、日常監督管理、行政處罰等作出明確的規定。對於達不到基本規範要求的,且拒絕整改或經整改仍不符合基本規範要求的少數企業,應當堅決予以取締。

(三)健全監管制度。政府和監管部門要進一步建立健全有關監督管理制度,落實監管責任制,實行產品質量公告制,開展誠信體系建設,要嚴格實行生產備案制、原輔材料的索證索票制和監督性抽驗制、日常巡查制。

(四)形成監管合力。食品小企業小作坊監管主要部門質監、工商、衞生等部門要建立聯繫會議制度,要定期通報有關監管工作,要建立聯合執法制度。同時,税務、城管、環保、街道(鄉鎮)等部門也要積極配合工作的開展,如:税務部門對產品質量、企業信譽和生產條件較好的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可實行減免税費,城管、環保等部門對違規小企業小作坊也要在職能範圍內實施嚴格管制等。

(五)加強政策引導。各級政府要積極引導和鼓勵食品小企業小作坊通過“公司+合作社+農户”、“農業龍頭企業+基地+農户”和“公司+基地”等模式進行合作生產;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可通過《村規民約》恰當的載體,使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在行為上進行自我約束,不斷推進“標準生產、規範經營、打造品牌”目標的實現;可將本地具有特色的食品加工業建設列入當地政府經濟發展規劃,建立集中加工場所,引導企業入園,進行集中管理;同時通過“以大帶小”、企業合併等方式進行規範

(六)強化培訓教育。食品小企業小作坊從業人員和業主文化水平一般不高,食品安全意識和食品法制觀念也不強,政府和監管部門應定期舉行免費培訓班,提高從業人員的素質,逐步引導他們提高生產經營條件,嚴把產品質量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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