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員工績效考核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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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總則
1.1目的
為充分調動酒店員工的主觀能動性和工作積極性,增強員工對酒店的歸屬感和認同感,以結果為導向,保障酒店年度責任指標的完成,特制訂本管理辦法。
1.2適用對象
除與洲際集團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酒店員工。
1.3績效管理原則
1.3.1 公開原則。考核過程公開化、透明化、制度化。
1.3.2 客觀原則。以事實為依據客觀評價。
1.3.3 及時原則。及時、準確反映考核期內考核對象的綜合狀況。
1.3.4反饋原則。考核結果必須反饋給考核對象,對考核異議作出合理解釋或及時修正。
1.3.5 常態化原則。將績效管理融入日常工作,直接領導發揮績效管理核心管理職能。
1.4績效考核功能
1.4.1 使員工瞭解自己的工作對組織業績的貢獻。
1.4.2 為員工的薪酬變動、職位調整、培養培訓提供依據。
1.4.3通過公平、全面的績效考核,不斷提升組織和員工工作績效。
2 績效管理週期及結果
2.1 績效考核週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
2.2 年度績效花紅金額=年度績效花紅基數*年度績效考核係數。
3年度績效花紅基數
3.1經濟指標
3.1.1 經濟指標包括收入指標和利潤指標,其目標值根據年初業主公司下發的當年度酒店目標責任書確定,該兩項指標的完成值以經業主公司審定的酒店年度財務報表數據為準。
3.1.2 收入指標和利潤指標的完成情況決定員工年度績效花紅基數,關聯情況見下表:
收入完成值/目標值 | 利潤完成值/目標值 | 年度績效花紅基數 | 適用對象 |
≥100% | ≥100% | 2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 所有員工 |
<100%≧90% | ≥100% | 1.8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 所有員工 |
≥100% | <100%≧90% | 1.5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 所有員工 |
<100%≧90% | <100%≧90% | 1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 所有員工 |
<90%≧80% | <90%≧80% | 1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 5級及以下所有員工 |
(注:基本工資為合同工資,不包含加班工資、店齡工資及其他任何津貼和提成)
3.1.3若收入和利潤指標均未完成年度目標值的80%,在年度績效花紅預提餘額-擬發年度績效花紅金額+淨利潤完成值≥0的情況下,酒店7-10級員工可享有年度績效花紅,其基數為1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3.2管理指標
3.2.1管理指標包括年度客户滿意度、年度員工敬業度、年度全面質量管理審核等三項指標。
3.2.2管理指標的目標值根據酒店管理集團年初下發的目標值確定,完成值以經業主公司審定的第三方數據為準。
3.2.3根據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確定員工年度績效花紅基數後,三項管理指標有一項未達標,則在此基數基礎上減0.1個月的月基本工資;有兩項未達標,減0.2個月的月基本工資,以此類推。
4年度績效考核係數
4.1年度績效考核係數由員工個人年度評估得分決定。其關聯情況如下:
·3分以下係數為0.5
·3分---3.9分系數為0.8
·4分---4.4分系數為1
·4.5分及以上發放係數為1.1
(注:4.5分以上人數佔總人數比例不得超過5%)
其中部門負責人的得分除受個人年度評估結果影響外,還要視其個人年度關鍵業務指標完成情況進行修正。
4.2年度評估
4.2.1年度評估按季度進行,員工個人年度評估得分為4個季度的平均分,分數的最小單位為0.5分。(下表為季度評估打分表)
4.2.2季度評估由人力資源部牽頭,次季度的第一個月內,應由酒店總經理完成對部門負責人的當季度評估,由部門負責人完成對部門員工的當季度評估。人力資源部彙總評估情況形成報告提交酒店總經理審批簽發。
4.2.3各部門負責人對員工進行評估時,凡評估分數達到4.5分及以上者,須經人力資源負責人及總經理審核籤批後方可生效。
4.2.4各部門負責人對員工進行評估後,總經理有權對員工的評估得分進行修正,幅度為±0.5分。
4.3年度關鍵業務指標
4.3.1各部門負責人年度關鍵業務指標由酒店根據當年業主預算及酒店管理集團下發的致勝指數,結合各部門重點工作內容在年初確定並報業主公司備案。
4.3.2部門負責人完成個人年度關鍵業務指標的,其根據季度評估結果計算出的年度評估得分不扣分,否則,扣減0.5分。
5業主公司
5.1酒店員工的評估報告須報業主公司備案。
5.2業主公司可對酒店上報的員工年度績效花紅基數進行修正,幅度為±0.3個月的月基本工資。
5.3業主公司享有對此方案的解釋和調整權。
6其他
6.1根據酒店員工手冊的規定,在當年度工作期間,得到口頭警告的,年度績效花紅總額扣除10%;得到書面警告的,年度績效花紅總額扣除30%;得到嚴重警告的,年度績效花紅總額扣除50%;得到最後警告的,年度績效花紅扣除100%。
6.2當年度所休事假、產假、和病假的天數將從服務天數內扣除;病假和事假累計超過20天年度績效花紅總額扣除50%,病假和事假累計超過30天的不再享有年度績效花紅。
6.3若員工在年度績效花紅髮放之前提出辭職申請或已離職,則不再發放年度績效花紅。
6.4在當年度最後一日前未轉正的員工(按酒店政策試用期為三個月),根據服務月份(未滿一個月按一個月計算)時間長短,分別按照500元、400元、300元的固定金額發放。
6.5除勞動或聘用合同中規定了按税後工資發放的員工以外,員工將根據國家相關政策承擔相應的年度績效花紅金個人所得税。
6.6員工各種假期扣款的規定依據當年酒店人事假期政策執行。
6.7該方案執行期一年,次年將根據酒店運營狀況評估回顧後視情況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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