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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新版多篇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排污費資金收繳使用管理辦法》(財政部、國家環保總局令第17號)、《排污權出讓收入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國家發改委、環境保護部財税〔20xx〕61號)、《山西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晉財預〔20xx〕70號)和《山西省財政廳關於印發財政專項資金分配職責規定的通知》(晉財辦〔20xx〕24號)等規定,結合我省環境保護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省財政安排的納入預算管理的排污費、排污權專項收入和預算內資金安排的污染防治資金用於全省範圍內環境保護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環境保護以當地投入為主,省級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各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環境保護工作,並組織各相關部門做好環境保護項目的具體實施。

第二章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

第四條 專項資金使用範圍包括:

(一)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指技術、工藝等符合環保產業政策及清潔生產要求的重點行業、重點污染源防治項目。包括納入各級環境保護規劃和主要污染物總量減排計劃,實現污染物減量化排放的各類污染防治和技術改造項目。

(二)區域性污染防治項目。指重點區域、流域實施污染防治及環境綜合整治項目。

(三)符合國家政策導向,對環境保護工作具有重要影響的環境治理新技術、新工藝、PPP模式、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推廣應用示範項目。

(四)環境監管能力建設(限於排污權專項收入安排)。

(五)其他污染防治項目。

第三章 專項資金分配方式和申報程序

第五條 省級環保專項資金採取“因素法”或“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因素法”方式通過資金分配因素測算切塊下達,並明確資金用途。“項目申報法”方式分配通過“以獎代補”、“專項補助”等方式下達。

第六條 “因素法”分配方式,由省環保廳按照各設區的市環境治理工作任務需求、上年度上繳排污費金額、主要污染物削減量、環境質量狀況、以往年度項目執行情況等提出分配因素、權重、分配公式並商省財政廳同意後,由省環保廳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分配因素、權重等可根據當年環保工作重點和任務調整。

第七條 “ 項目申報法”分配方式,實行項目庫管理制度,省環保廳負責建立省級專項資金項目庫。由縣級環保部門按照省環保廳制定的《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的要求組織項目申報,逐級上報省環保廳。省環保廳按照規定及程序組織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初審、專家評審,在擇優排序的基礎上研究確定具體項目並提出專項資金分配計劃。

第八條 省環保廳將資金分配計劃以主要負責人簽發的正式文件報省財政廳審核。

第四章 專項資金撥付與使用

第九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環保廳將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到省級部門或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財政部門。對按因素法分配到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環保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環境治理任務要求,規劃或方案確定的目標,按照專項資金補助範圍和原則、年度支持重點和預算指標,將資金分配到具體項目,並於省級預算下達後1個月內將資金分配情況(含資金安排原則、安排依據、安排明細表等)、專家評審結論等相關資料報省環保廳。

第十條 各設區的市、縣(市、區)財政、環保部門要及時將補助資金撥付給項目單位,並督促項目單位抓緊項目建設,認真落實配套資金,確保項目按進度實施。

第十一條 專項資金實行專款專用,項目單位對項目資金實行獨立核算,嚴格執行國家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嚴禁隨意改變專項資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擠佔、挪用專項資金。

第五章 項目實施與驗收

第十二條 項目實施實行法人責任制。項目單位要依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落實項目法人,承擔項目申請、實施、驗收、運行等全過程的管理職責。項目實施中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履行招標投標制、合同管理制和工程監理制(工程類項目),建立健全項目管理、技術規程和質量保證體系,確保項目質量,切實發揮投資效益。

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嚴格按照各級環境保護部門批覆確定的項目建設規模和建設內容組織實施,原則上不得進行調整。確需進行調整的,項目單位應原渠道提出變更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實施。

第十四條 專項資金項目執行竣工驗收制度。項目完工後3個月內,項目單位應向環保部門申請項目竣工驗收。按“項目申報法”撥款補助金額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專項資金項目,由省環保廳組織竣工驗收。500萬元以下的項目和按“因素法”安排各設區的市、縣(市、區)的專項資金項目,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有關資料報省環保廳備案。

第六章 專項資金績效評價與監督檢查

第十五條 省環保廳應科學確定專項資金績效目標,省財政廳組織審核後批覆績效目標,績效目標審核未通過的項目,不得安排預算資金。預算執行中省環保廳應加強績效監控,項目實施效果與原定績效目標發生偏離的應及時糾正,情況嚴重的暫緩或停止項目執行。

第十六條 項目實施單位要對項目績效進行自我評價,向環保部門報告本單位績效評價工作情況,提交績效評價報告。省環保廳負責對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進行績效評價,並按省財政廳要求在年度結束後一個季度內提交上一年度的績效評價報告,整改發現的問題。省財政廳負責審查省環保廳報送的績效評價報告,或組織實施再評價,或對重點項目引入每三方進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績效評價結果作為以後年度安排專項資金的重要參考因素。

第十八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環保、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和檢查。省環保廳、省財政廳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或委託項目所在地環保和財政部門(或評審機構)等方式,對資金的使用和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對按“因素法”切塊分配各設區的市、省直管縣的專項資金,由市、縣環保部門負責專項資金使用和項目執行情況的日常監督管理,要定期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現場檢查,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確保項目建設進度和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各設區的市應於次年1月底前向省環境保護廳報告上年度項目進展情況。

第十九條 凡違反國家及本辦法有關規定和要求,截留、挪用、騙取專項資金行為的,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等國家規定進行處理。

第七章 信息公開

第二十條 省環保廳應在門户網站或通過其他媒體渠道向社會公開省級環境保護專項資金管理辦法、項目申報指南、績效評價等信息。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此前我省有關規定和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二條 各設區的市財政部門、環保部門可根據本辦法的有關要求,研究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辦法,並向社會公佈。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和規範電子商務進農村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推動全縣電子商務產業快速健康發展,根據《中央財政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省商務廳、省財政廳、省扶貧辦《關於做好2020年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工作的通知》(商建函〔2021〕43號)等文件精神,制定《靈丘縣促進電子商務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資金是指由國家財政預算安排用於電子商務進農村綜合示範項目專項資金。

第三條資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效益、擇優扶持、加強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應結合支持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建設、農村電商公共服務體系、農村電子商務培訓等開展統籌安排。

第二章資金申報和審評流程

第五條承建企業向縣工信局提出申請。

第六條縣工信局按工程進度或省市相關要求撥付資金。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七條縣財政局、縣工信局對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實施

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監督檢查。

第八條獲得資金支持的企業收到資金後,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賬務處理,嚴格按照規定使用資金,並自覺接受財政、商務、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九條承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妥善保管申請和審核材料,以備核查。對違反規定使用、騙取專項資金的行為,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四章附則

第十條本辦法由縣工信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三

一、總則

單位固定資產指定專人管理,並將固定資產進行分類分項登記、編號,建立財產管理卡片,會計帳簿必須設置固定資產明細帳,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固定資產進行清查盤點,年度末要進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盤點,做到帳、卡、物相符。

固定資產一律不準私人侵佔,嚴禁以物易物或贈送、轉讓。工作人員調離原單位時,必須將借用或領用的設備、圖書等歸還,並由相關管理人員簽章清帳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否則由管理人員負責追回或賠償。

二、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縣建設局機關。局屬企、事業單位可參照執行。

三、財務管理制度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四、固定資產管理

項目建設資金使用的管理辦法

1資金使用管理的依據

1.1資金使用計劃

1.2進度報告

1.3工程變更

1.4資金管理計劃

2資金使用的控制步驟

2.1比較。按照確定的方式將資金使用計劃值與實際值逐項進行比較,以發現費用是否已超支。

2.2分析。在比較的基礎上,對比較的結果進行分析,以確定偏差的嚴重性及偏差產生的原因,採取有針對性的措施,減少或避免相同原因的再次發生或減少由此造成的損失。

2.3預測。根據項目實施情況預測整個項目完成時的費用。

2.4糾偏。當工程項目的實際費用出現了偏差,根據工程的具體情況、偏差分析和預測的結果,採取適當的措施,以期達到使費用偏差儘可能小的目的。

2.5檢查。對工程的進展進行跟蹤和檢查,及時瞭解工程進展狀況以及糾偏措施的執行情況和效果。

3資金使用的控制方法

3.1偏差分析可採用不同的方法,如橫道圖法、表格法和曲線法。

3.2在進行費用偏差分析時,要考慮以下幾組費用偏差參數:局部偏差和累計偏差;絕對偏差和相對偏差;偏差程度。

3.3在進行偏差原因分析時,首先應當將已經導致和可能導致偏差的各種原因逐一列舉出來,並通過對已建項目的費用偏差原因進行歸納、總結,為項目採用預防措施提供依據。

3.4對偏差原因進行分析,有針對性地採取糾偏措施,實現費用的動態控制和主動控制:修改費用估算。

3.5採取糾偏措施。糾偏的主要對象是業主原因和設計原因造成的費用偏差。在確定了糾偏的主要對象之後,要採取有針對性的糾偏措施。糾偏可採用組織措施、經濟措施、技術措施和合同措施等。

3.6找出產生偏差的原因後,連同所選擇的糾偏措施以及從費用控制中吸取的其他方面的教訓等都要形成文字材料,作為本工程項目的歷史資料以供參考。

五、財務監督管理

為了加強會計核算與監督,嚴格財務審批制度,節約費用開支,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財務制度規定,特制定本制度。

1、局內財務支出收入實行一支筆審批制度,在內部管理中強調規範財務開支審批制度,形成以集體理財為基礎,領導負責把關的財務開支審批制度。

2、凡由局財務報銷的各種開支票據,必須有經辦人簽字和分管領導簽字,局長審批後,會計方可報銷下賬。原則上一律使用公務消費卡,對票據報銷的需要嚴格把關和控制。

3、一般開支由局長審批,重大開支必須經黨委會集體研究決定。

4、會計、出納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嚴禁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要做到手續完備,帳目日清月結,準確無誤,財務人員公款丟失由個人賠付,現金差額由個人負擔。

5、由上級部門下撥的項目資金及事業經費等都要由局財務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6、各種辦公用品的購買一律由辦公室按需求實際作出計劃,經局長批准後統一佈置,調配管理,需要政府採購的按照規定執行,其餘一律使用公務消費卡購買,財務部門需嚴格審核把關。

7、嚴格控制招待費開支,單位來客須向主管領導請示,局長批准後方可招待。要減少陪客人數,嚴格用餐標準,具體要求按照xxx紀發xxx號和xxx委辦發22號文件規定執行。

8、單位財務對外要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對內要接受羣眾的監督。

9、財務人員做嚴格執行財會管理制度的表率,自覺把好關,做“一口清”、“紅管家”和“鐵算盤”。

10、未盡事宜,嚴格按照上級有關財務管理規定執行。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和項目管理科學化、制度化、規範化,保證資金安全運行和有效使用,保證項目順利實施,根據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業綜合開發是指中央政府為保護、支持農業發展,改善農業生產基本條件,優化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綜合效益,設立專項資金對農業資源進行綜合開發利用的活動。

第三條農業綜合開發的任務是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和生態建設,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證國家糧食安全;推進農業和農村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提高農業綜合效益,促進農民增收。

第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包括土地治理項目和產業化經營項目。

土地治理項目,包括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建設、糧棉油等大宗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良種繁育、土地復墾等中低產田改造項目,草場改良、小流域治理、土地沙化治理、生態林建設等生態綜合治理項目,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

產業化經營項目,包括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畜牧水產養殖等種植養殖基地項目,農產品加工項目,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等流通設施項目。

第五條農業綜合開發應創新機制,強化管理,實行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公共財政相適應的管理機制和投資政策。

第六條農業綜合開發實行“國家引導、配套投入、民辦公助、滾動開發”的投入機制。

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安排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效益優先,兼顧公平;

(二)突出重點,兼顧一般;

(三)集中投入,不留缺口;

(四)獎優罰劣,激勵競爭。

農業綜合開發以資金投入控制項目規模,按項目管理資金。

第七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因地制宜,統籌規劃;

(二)規模開發,產業化經營;

(三)依靠科技,注重效益;

(四)公平競爭,擇優立項。

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實行自下而上申報。

第八條依照統一組織、分級管理的原則,合理劃分國家農業綜合開發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家農發辦)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黑龍江農墾總局(以下簡稱省)農業綜合開發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農發機構)的管理權限和職責。

第二章扶持重點

第九條農業綜合開發主要扶持農業主產區,重點扶持糧食主產區。農業主產區按主要農產品產量和商品量以省為單位確定。

非農業主產區的省應確定本地區重點扶持的農業主產縣(包括不設區的市、市轄區、旗及農場,下同)。

第十條土地治理項目以中低產田改造為重點,結合優勢農產品產業帶建設,建設旱澇保收、穩產高產基本農田。堅持山水田林路綜合治理,農業、林業、水利措施綜合配套,實現經濟、社會、生態效益的統一。

第十一條產業化經營項目應參照國家制定的優勢農產品區域佈局規劃,根據當地資源優勢和經濟發展狀況,確定重點扶持的優勢農產品產業。通過加強優勢農產品基地建設,扶持產業化龍頭企業,提高農業生產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產業化經營水平。

第十二條土地治理項目扶持對象應以農民為重點。

產業化經營項目扶持的對象包括國家級和省級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含省級農發機構審定的龍頭企業)以及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等。

第十三條由國家農發辦確定納入扶持範圍的農業綜合開發縣,並按照“總量控制、適度進出、獎優罰劣、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管理。

第三章資金管理

第十四條中央財政根據財力可能逐年增加用於農業綜合開發的資金。

第十五條財政部依據各地財力狀況分別確定各省地方財政資金與中央財政資金的配套比例。

省級財政承擔的配套資金總體上不低於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80%。省級財政可以在確保地方財政配套資金的前提下根據地(包括設區的市、自治州、盟,下同)、縣財力狀況確定不同的配套比例。

地方各級財政配套資金應列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

國家扶貧開發工作重點縣以及鄉級財政不承擔資金配套任務。

第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的扶持對象應有必要的投入。

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村集體和農民籌資(含以物折資)投勞,要嚴格按照“農民自願,量力而行,民主決策,數量控制”和“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進行籌集,並納入村內“一事一議”範疇,實行專項管理。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自籌資金應不低於財政投資的50%。

第十七條農業綜合開發可以採取補貼、貼息、有償扶持等多種形式,吸引金融資金、民間資本、工商資本以及外資,逐步擴大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投入。

第十八條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分配以綜合因素法為主,按資源條件和工作質量測算各省中央財政資金投資指標。

各省產業化經營項目中央財政資金投資規模根據項目申報情況確定。

第十九條每年新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重點用於農業主產區。各省綜合開發財政資金應對農業主產縣進行重點投入。

第二十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原則上70%以上用於土地治理項目,30%以下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投入比例根據各省資源狀況和經濟發展要求確定。

農業綜合開發應逐步加大科技投入力度,提高財政資金中科技投入所佔比重。

第二十一條用於土地治理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全部無償投入。

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實行有償和無償扶持相結合,以有償扶持為主。財政資金可以投資參股產業化經營項目,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條用於土地治理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總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小型水庫、塘壩及攔河壩的改建、擴建、加固、新建;總裝機容量在5000KW以下的機電排灌站的改造、續建、新建及其配套的35KV以下輸變電設備;新打、修復機電井及配套的機、泵和10KV以下的輸變電設備;灌排渠道開挖、疏浚、襯砌及配套建築物;發展節水灌溉所需的建材、管材及噴滴灌設備。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資金的使用範圍及其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二)修建農田機耕路所需沙石料、改良土壤所需綠肥種子及秸稈還田機械設備、機械平整土地的施工;優良品種的購置、繁育及加工所需的工程設施、配套設備;推廣優良品種和先進實用技術所需的小型儀器設備及示範、培訓;購置農業機械及配套農機具的補助等。

(三)營造農田防護林、防風固沙林、水源涵養林、水土保持林等所需的苗木購置(或苗圃建設)及工程設施;牧區改良草場所需種子購置、灌溉設施、草場圍欄、青貯窖、飼料加工、牲畜棚圈等。

第二十三條用於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使用範圍包括:

(一)經濟林及設施農業種植基地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輸變電設備及温室大棚,品種改良、種苗繁育設施,產品整理、分級、清洗、包裝等採後處理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二)養殖基地建設所需的灌排設施、農用道路及輸變電設備等,種苗繁育、品種改良設施,養殖基地生產設施,專用飼料小型生產設施,疫病防疫設施,廢棄物處理及隔離環保設施,質量檢測設施,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等。

(三)農產品加工項目所需的生產車間、輔助車間、包裝車間、成品庫、原料庫、低温庫、加工設備、輔助設備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質量檢驗設施,廢棄物處理等環保設施,衞生防疫及動植物檢疫設施,引進新品種、新技術,對基地的農户進行技術培訓等。

(四)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儲藏保鮮項目所需的氣調庫、預冷庫、低温庫、設備購置安裝及配套的供水、供電、道路設施,產品質量檢測設施,衞生防疫與動植物檢疫設施,廢棄物配套處理設施,農產品產地批發市場的交易場所建設等。

產業化經營項目的財政無償資金應用於:項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或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初步設計)所需費用,新品種、新技術的引進、示範及培訓所發生的費用,部分必要的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投入補助。

第二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其他使用範圍包括:

(一)貸款貼息。從中央財政農業綜合開發資金中單獨安排資金,專項用於符合農業綜合開發扶持範圍的貸款項目的貼息。貼息資金管理辦法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二)縣級農發機構項目管理費。按土地治理項目財政投資的一定比例提取使用:財政投資500萬元以下的按3.5%提取,1000萬元以下的其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按1.5%提取,超過1000萬元的其超過部分按0.5%提取。項目管理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主要用於項目實地考察、檢查驗收、業務培訓、項目及工程招標、資金和項目公示以及土地治理項目可行性研究、土地治理項目一般工程初步設計等方面的支出,不得用於人員工資、補貼、購置車輛等行政經費開支。地、省級農發機構和國家農發辦由本級財政預算單獨安排事業費用於項目管理各項支出,不得另提項目管理費。

(三)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監理費及其勘察設計費。從地方財政配套資金中列支,按實際支出數計入項目工程成本。具體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參照國家有關規定製定。

第二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實行專人管理、專賬核算、專款專用,嚴格按照農業綜合開發財務、會計制度進行管理,按規定範圍使用資金,嚴禁擠佔挪用。

第二十六條財政無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按有關規定及時、足額撥付。有償資金通過財政部門履行承藉手續,按規定程序支付,逐級統一歸還。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已批准的項目計劃、初步設計、工程建設進度及時撥藉資金。

第二十七條財政無償資金的使用實行縣級報賬制。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和手續及時辦理報賬。報賬資金的撥付實行轉賬結算,嚴格控制現金支出,嚴禁白條入賬。

縣級農發機構借出財政有償資金,要落實還款責任,借款單位或個人須有擔保。對確實難以償還的財政有償資金實行呆賬核銷,具體辦法由財政部制定。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應採取自查、委託社會中介機構等方式,加強對資金撥借、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各級農發機構應積極配合審計和財政監督機構等部門的審計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九條國家農發辦對經查明的擠佔、挪用農業綜合開發資金及虛報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等違規違紀問題,應責令改正,追回資金,並追究有關單位和責任人的相關責任。

第四章項目管理

第三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前期準備是指項目正式申報前的準備工作,包括制定開發規劃、建立項目庫、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等。前期準備工作應做到經常化、制度化。

第三十一條各級農發機構應依據農業發展中長期規劃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制定本地區農業綜合開發總體規劃及階段性開發方案,並在此基礎上,建立土地治理項目庫和產業化經營項目庫。

第三十二條存入項目庫的項目應達到項目建議書的要求。項目建議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開發的必要性及條件,建設範圍、規模及主要治理措施,投資估算及來源(含農民籌資投勞計劃),效益預測。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

項目建議書經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實地考察合格,可存入項目庫,擬扶持項目從項目庫中擇優選擇。

第三十三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或組織有關專家編制。

可行性研究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土地治理項目:項目背景,包括自然、社會、經濟等現狀;水土資源評價;項目建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治理範圍、地點、規模;工程量及主要工程、農藝措施;項目區現狀及工程平面佈置圖;投資估算及籌資方案;經2/3以上農户簽字同意或村民代表大會通過的農民籌資投勞計劃及自願開發證明材料;綜合效益評價;組織實施和運行管理。

(二)產業化經營項目:項目背景及必要性,建設條件,建設單位基本情況,市場分析與銷售方案,項目建設方案,投資估算與資金籌措,財務評價,環境影響評價,農業產業化經營與農民增收效果評價,項目組織與管理。

第三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申報單位一般應在上年度申報下年度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

各級農發機構應區別各類項目不同情況,積極推行項目招商或項目招投標,發佈項目申報指南,在較大範圍內擇優選項。

第三十五條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按職責分工組織項目評估,對擬建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採取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結合,動態分析和靜態分析相結合的方法,對項目建設的必要性、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資金配套與償還能力的可靠性進行審查和綜合評價,為項目確立提供決策依據。

國家農發辦和省級農發機構應對產業化經營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社會中介機構出具的審計報告、城郊新建項目徵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以及乾旱地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申報單位附報的水利部門出具的水資源條件鑑定意見等進行審查和評價。

項目評估採取專家評議、現場答辯、實地考察等形式。對虛報材料或財務經營狀況不清的,實行一票否決。

項目評估應建立責任制,明確專業評估人員的評估責任。評估人員應對評估項目的技術可行性、經濟合理性等作出客觀真實的評價。因評估結論失實影響項目正確決策的,評估人員及其所屬評估機構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六條土地治理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低產田改造項目應符合土地利用規劃,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按流域或灌區統一規劃;項目區水源有保證,防洪有保障,排水有出路,灌排骨幹工程基本具備;開發治理的地塊集中連片,具有較大的增產潛力。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開發面積,原則上平原地區不低於1萬畝、丘陵山區不低於5000畝。

(二)生態綜合治理項目應有明確的區域範圍,治理區面積集中連片,具有一定開發治理條件,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具有明顯的效果。年度單個項目相對連片治理面積,天然草場5000畝以上,人工草場1000畝以上,小流域治理和土地沙化治理5000畝以上。

(三)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應符合區域水資源利用總體規劃和節水灌溉發展規劃;直接為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提供水利灌排條件;灌區設計灌溉面積一般不低於5萬畝、不超過30萬畝。

第三十七條產業化經營項目立項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項目申報單位或其控股單位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經營期在兩年以上,有一定的經營規模和經濟實力,有較強的自籌資金能力,能保證資金安全運行;近兩年資產負債率小於70%,銀行信用等級A級以上(含A級,未向銀行貸款的除外);開發產品科技含量高,市場潛力大,競爭優勢明顯;帶動能力強,與農户建立了緊密、合理的利益聯結機制;建立了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經營管理機制;項目安排一般限於農業綜合開發縣。

(二)除具備前項規定的條件外,種植養殖基地項目須有明顯的資源優勢和特色;農產品加工項目須有優勢農產品基地作依託,向農户採購的原料佔所需原 料的70%以上;儲藏保鮮、產地批發市場項目須為項目區提供與生產和加工相關的服務。

(三)以省為單位,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中央財政資金的50%以上用於中央財政投資300萬元(除重慶外的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不低於200萬元,下同)以上的單個產業化經營項目,其他產業化經營項目的單個項目年度中央財政投資一般不低於100萬元。

第三十八條中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項目及中央財政年度投資或分年投資合計在500萬元以上的其他土地治理項目和中央財政年度投資在300萬元以上的產業化經營項目由國家農發辦組織評估、審定。

其他農業綜合開發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部分項目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組織評估、審定,國家農發辦進行指導、監督和抽查。

第三十九條在項目評估可行的基礎上,按照項目管理權責,由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根據財力可能,遵循合理佈局的原則,擇優確定所扶持項目並編入項目計劃。

第四十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計劃原則上實行一年一定的辦法。國家農發辦逐年下達中央財政投資控制指標,作為省級農發機構編制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依據。

第四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初步設計應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編制,其內容包括:項目總體設計,主要建築物設計,機械、設備及儀器購置計劃,配套設施設計,主要工程概算,項目區現狀圖和工程設計圖等。

初步設計由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組織審定,或委託相關技術部門審定。

第四十二條地方農發機構應逐級編制、彙總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年度項目實施計劃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編制説明書。包括開發範圍及變更情況、區域佈局與開發重點、投資規模及資金來源構成、開發任務與項目安排、主要治理措施及投資構成、預期效益目標等。

(二)項目計劃表。各類項目計劃表的格式由國家農發辦統一制發。

(三)附件:省級財政對承擔配套資金、按期歸還財政有償資金的承諾意見。

第四十三條國家農發辦主要批覆土地治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的開發範圍、任務及投資額等。省級農發機構根據國家農發辦的批覆向下批覆項目年度實施計劃,並報國家農發辦備案。

產業化經營項目年度實施計劃300萬元以上的由國家農發辦批覆,其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由省級農發機構批覆。

省級農發機構應按照國家農發辦規定的時間向國家農發辦申報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或備案其批覆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國家農發辦應及時批覆或核查。國家農發辦對省級農發機構報送備案的項目年度實施計劃在1個月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同意。批覆或備案的年度項目實施計劃,作為撥借中央財政資金和進行檢查驗收的依據。

第四十四條年度項目實施計劃進行調整、變更和終止的,應按照以下規定進行。

(一)凡建設內容調整涉及財政資金額度達到100萬元以上的,應在項目初步設計重新審定後逐級報經國家農發辦批准;低於100萬元的,應由組織審定該項目初步設計的省級或地級農發機構批准。

(二)項目變更(指項目性質、建設地點、項目實施單位的任何一項變更)或終止,須逐級報經組織該項目評估審定的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由省級農發機構批准變更或終止的項目,需報國家農發辦備案。因項目變更而實施的新項目需按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附報新建單位相關證明材料。

(三)項目變更、終止經國家農發辦或省級農發機構批准後,縣級農發機構應及時將項目變更或終止的決定正式通知項目實施單位或農民,並説明變更或終止的理由。

(四)經批准終止的項目的中央財政資金,縣級農發機構須在收到項目終止正式通知1個月內逐級上繳國家農發辦。

(五)終止項目及因項目變更取消的項目,其已發生的有關費用支出,原則上由項目實施單位自行負擔。

(六)所有項目的調整、變更或終止,應在項目立項當年年底或次年6月底之前集中申報,逾期由國家農發辦逐級收回資金。

第四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建設期為1—2年。凡納入計劃的項目,應如期建成,並達到國家規定的建設標準。

第四十六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應當推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資金和項目公示制。

土地治理項目主要單項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主要設備和材料的採購,實行公開招標。主要單項工程的施工,由具備相應資質或能力的單位進行監理。

農業綜合開發財政資金及農村集體、農民自籌資金使用情況,項目建設主要內容,應推行公示制。

第四十七條項目實施單位應按照經批准的初步設計組織實施,施工單位應嚴格按照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變更建設地點、規模、標準和主要建設內容。

第四十八條各級農發機構要加強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檢查監督,進行定期檢查或專項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確保工程質量和資金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應在每年3月底前向國家農發辦報送上年度項目實施計劃完成情況統計表。

第五十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依據包括國家制定的農業綜合開發方針政策、規章制度及工程建設標準,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批覆、調整及資金撥借文件以及經批准的項目初步設計。

第五十一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驗收的主要內容包括執行國家農業綜合開發政策的情況,項目建設任務與主要經濟技術指標完成情況,主要工程建設的質量情況,資金到位及農民籌資投勞情況、資金使用和回收落實情況,工程運行管理和文檔管理情況等。

第五十二條農業綜合開發竣工項目一般由省級農發機構進行驗收,部分竣工項目可以委託地級農發機構驗收。

縣級農發機構和項目實施單位應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的準備工作,由地級農發機構進行督查。

第五十三條國家農發辦對項目竣工驗收每3年進行1次考評。省級農發機構在對竣工項目組織驗收的基礎上向國家農發辦提交驗收考評申請並附驗收總結報告。國家農發辦按一定比例隨機抽樣確定考評縣或項目的數量和名單,採取直接組織和委託的方式進行考評。

國家農發辦對竣工驗收項目考評後,按考評標準作出是否合格的綜合評價。

第五十四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後,應當明確管護主體,及時辦理移交手續。

管護主體應建立健全各項運行管護制度,保證項目正常運轉,長期發揮效益。

各級農發機構應做好後期項目監測評價工作,為改進項目管理提供依據。

第五十五條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應按照“誰受益誰負擔”、“以工程養工程”的原則籌集項目運行管護費用;推行建立自主管理灌排區的投資、養護管理機制;採取拍賣、租賃、承包等方式對形成的資產實行有效管理。

第五十六條對因自然災害造成的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區損毀工程,其修復所需資金原則上由各省自行解決。遇有特大災情,國家農發辦視財力情況予以適當補助。

第五十七條實行農業綜合開發縣末位暫停製度。對存在嚴重違規違紀問題的農業綜合開發縣,國家農發辦應當暫停或取消其開發縣資格。

國家農發辦應對竣工項目驗收考評不合格的省予以通報批評,限期整改。在限期內未能認真整改的,國家農發辦可以不予安排新增資金、調減現有投資規模或者暫停投資。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八條本辦法所稱“以上”、“以下”均含本數。

第五十九條省級農發機構可根據本辦法,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訂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六十條中央農口部門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管理辦法由國家農發辦另行制定。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保證《全民科學素質行動計劃綱要》順利實施,夯實建設創新型城市的社會基礎,切實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效益,支持和促進全市科普事業的發展。根據《科學事業單位財務制度》和《江蘇省科學技術普及條例》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是市財政為加強科普事業宏觀指導和建設,按照省、市委有關文件要求安排的專項經費,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學技術協會共同管理。

第二章使用範圍

第三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主要用於市本級科普項目建設的引導推動和科普業務活動費用,以及科普工作的表彰獎勵。具體使用範圍如下:

(一)青少年科普:主要指圍繞未成年人“學科學、愛科學”的各類科技競賽和科普活動、各類青少年科技場館(室)建設引導、市級科技特色學校建設和科技輔導員業務培訓等。

(二)城鎮勞動人口科普:主要指圍繞街道、社區科普創建引導、科教進社區(軍營、企業、工地)及其它大型城市科普活動;圍繞企業技術進步和職工技能培訓、基層科協與市級學會幹部及科技工作者開展的科普教育等活動。

(三)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科普:主要指圍繞提高領導幹部和公務員的科學素質,着力提高其科學決策和科學管理的能力,在機關黨政領導幹部和公務員中開展科技素質培訓和科普教育等活動。

(四)農民科普:主要指圍繞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興農富民,向廣大農民普及農業科技知識,推廣先進實用技術,宣傳科學思想,抵制封建迷信。引導和鼓勵建立各類農村科普示範基地、“一站一員一欄”等平台建設,發揮農村致富帶頭人和農業專家庫的作用,開展各類“科技三下鄉”活動。

(五)科技社團科普:主要指蘇州市科學技術協會所屬市級學會、協會、研究會、高校和科研院所科協、企業科協開展的具有創新特點的各項科普宣傳、科普教育、科普創作、科普研討、科普論壇、科技推廣等活動。

(六)重大科普宣傳活動:主要指圍繞黨委政府中心工作,每年由市政府及中國科協組織的科普宣傳週、全國科普日等專項活動。

(七)科普資源開發與共享:主要指科普影視拍攝、科普活動多媒體、科普展板製作、科普刊物出版及科普資料編制印刷等;重點扶持資助原創性和選題優秀的科普作品,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參與科普作品的創作開發。

(八)科普基礎設施建設和維護:小型科普場館建設的引導資金投入;科普畫廊和科普網站的建設,大型科普設施建設方案的調研活動;科普設施的維護管理。

(九)大眾傳媒的利用:主要指在電台、電視台、報刊等新聞媒體上開闢科普專欄和專版;租用户外大型電子屏幕進行科普宣傳的項目。

(十)圍繞全市科普工作目標,由各區承辦的對全市產生直接影響和有示範作用的活動,以及由各區作為投資主體且具有典型推廣意義的項目,給予一定的補貼。

(十一)優秀活動項目的評比:鼓勵各項科普活動在形式、內容、效果上不斷創新,對在活動中積極創新,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等給予表彰。

(十二)經市財政局、市科協批准的其它科普項目支出。

第三章項目審定及預算審批

第四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實行預、決算制度。

第五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的支出預算由市科協根據全市科普發展計劃及省、市當年工作部署,提出初步安排意見,並會同市財政局確定重點科普項目計劃,納入市科協年度部門預算。

第六條市科協根據部門預算提出市級科普專項經費安排計劃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審核後,下達市級年度科普專項經費的補助項目和補助額。

第四章管理與監督

第八條市級科普專項經費項目實行“專項核算,專款專用、提高效益”的管理辦法。

第九條市財政局和市科協負責市級科普專項經費的財務管理。市財政局、市科協將組織力量對市級科普專項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抽查並進行監督評估。年終市科協將市級科普專項經費決算及使用情況按績效考核的要求書面報市財政局。

第十條科普項目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遇特殊情況確需調整或變動項目計劃的,由市科協報經市財政局審核後方可調整或變動。

第十一條市級科普項目實行項目經費責任制度,預算確定的項目須簽訂《蘇州市財政撥款項目責任書》後,按責任書規定的金額、用途和進度撥款。需要政府採購的要嚴格按照政府採購有關規定執行。如有發生違反責任書規定的行為,市財政局將停止撥款、收回補助經費,並追究有關人員和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市財政局和市科協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各市(縣)、區可參照制訂相應的管理辦法,並落實好科普專項經費。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xx年10月1日起實施,原《蘇州市市級科普專項經費管理辦法》停止執行。

項目資金的管理制度 篇六

第一條 為了加強財政專項資金的管理,充分發揮財政資金效益,更好地支持我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的發展,促進自主創新和產業結構調整,加快“數字浙江”建設,根據國家有關財政資金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以補助或獎勵的方式,主要用於支持:

1、軟件及信息服務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企業高新技術研發與關鍵技術手段的配備、質量保證體系建設、引進技術消化吸收的技術攻關及對外技術合作等項目。

2、具有高技術優勢的軟件開發與產業化項目。重點扶持具有或爭創自主知識產權的共性基礎軟件、軟件出口與外包,以及為工業企業技術改造、提升工藝和產品技術水平或替代進口設備、材料研發與生產相配套的嵌入式軟件、重點行業應用軟件等項目。

3、數字內容產品開發與服務項目。重點扶持為公共管理和服務提供的重大數據庫開發、網絡增值服務等的項目。

4、信息技術公共服務平台建設項目。重點扶持信息服務公共技術支撐平台、第三方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服務平台、面向區域或行業的信息技術服務平台的開發、建設等項目。

5、信息技術推廣應用試點、示範項目。

第三條 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

1、鼓勵創新。通過專項資金的支持,提高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自主創新能力,解決產品生產和產業鏈中關鍵技術“瓶頸”問題,推動科技成果產業化,促進產業優化升級,提高競爭力。

2、扶優扶強。重點扶持骨幹、優勢企業的發展,培育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和知名品牌的企業和產品,形成良好的產業生態鏈。

3、政府引導。充分發揮政府資金的導向作用,引導社會資金投向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形成有利於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壯大的環境;

4、公平競爭。規範項目申報、評審和項目管理,在公平、公正、公開的競爭條件下擇優選擇,提高項目資金安排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單位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在浙江省行政轄區內(寧波地區除外)依法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軟件和信息服務的企事業單位。

2、具有從事軟件開發、信息服務等業務所必需的技術裝備、專業技術人員、質量保證手段和專門場所;

3、產權明晰,管理規範,遵紀守法,有嚴格的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良好的業績和社會信用。

4、其他應具備的條件。

第五條 申請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須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國家、省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發展導向;

2、符合第二條規定的重大技術方向,項目技術含量較高,創新性較強,具有自主知識產權,方案切實可行,具備較好的實施基礎;

3、項目資金來源可靠,自籌資金落實;

4、市場前景廣闊,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第六條 符合申請專項資金條件的項目,按以下程序申報:

1、省級以下的項目實施單位,向當地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當地財政、信息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聯合行文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2、省級單位經可向省級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告,經省級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後,於每年6月底前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申請報告須附以下有效材料(按a4型紙張尺寸製作,裝訂成冊):

(1)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申請表(格式見附件1);

(2)浙江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格式見附件2);

(3)法人營業執照複印件,地税、國税登記證複印件;

(4)有銀行貸款的項目,需提供相關銀行貸款合同和貸款承諾書等憑證;

(5)省級以上部門(含省級)頒發的相關資質證書及榮譽證書等複印件;

(6)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七條 當年已列入國家或省有關財政資金扶持計劃的項目,不得重複申請省信息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同年度,一個單位原則上只能申報一個項目。已得到專項資金補助的單位,在該項目尚未完成前,不得申報新的專項資金項目補助。

第八條 專項資金的審定與下達

1、省信息產業廳對申報項目進行彙總、初選,並會同省財政廳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在此基礎上,按照專項資金安排的原則,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共同審定補助項目和補助(或獎勵)的具體資金數額,並聯合行文將預算指標下達給各有關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

2、市、縣(市)財政部門和省級有關主管部門按有關規定和項目進度將專項資金及時撥付給項目單位。

第九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

1、各級財政、信息產業主管部門應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督促項目單位嚴格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充分發揮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嚴禁截留、挪用或轉作他用。

2、項目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財務會計制度規定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嚴格實行專款專用,控制開支範圍,努力提高資金使用績效。

3、專項資金的使用,應接受財政、信息產業、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4、使用專項資金的項目完工後,項目單位應及時將資金的使用情況、項目實施效果、項目工程決算等材料(編寫題綱見附件3)報送同級財政和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各市、縣(市)財政部門和信—息—產—業—部門對完工項目材料審核後,於每年12月底前將有關情況彙總上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

5、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將不定期地對項目實施情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實施跟蹤問效。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專項專項資金的,將督促有關單位限期整改;如發現有弄虛作假騙取補助資金或違規使用專項資金情節嚴重的,省財政廳將責令項目所在地財政部門追回補助資金,並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省財政廳、省信息產業廳2001年印發的《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浙財建字[2001]55號)和2002年印發的《浙江省軟件產業發展計劃項目監督和驗收管理暫行辦法》(浙信信[2002]9號)文件同時廢止。

項目資金管理制度 篇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公司管理中心財務管理工作,及時、準確、完整地記載、反映公司財務狀況,提供真實、可靠的財務資料,結合公司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事業單位會計制度》、《事業單位財務規則》、《政府財務管理規定》等有關財務法規、制度制定。

第三條 本規定目標:

1、建立和完善符合現代管理要求的、科學的內部決策機制、執行機制、監督機制,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目標的實現。

2、堵塞漏洞、消除隱患,保護單位資金和財產的安全、完整。

3、規範單位會計行為,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可靠、完整。

4、確保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第二章 貨幣資金管理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貨幣是指單位所擁有的現金、銀行存款、有價證券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五條 建立貨幣資金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

1、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及財務專用章。

2、不得由一人辦理貨幣資金業務的全過程。

第六條 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的程序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對不符合要求或不合法的業務,財務人員有權拒絕辦理。

第七條 單位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應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設賬外賬。

第三章 現金管理

第八條 財務應當加強庫存現金限額的管理,核定的庫存限額不得超過1000元,超過庫存限額的現金應及時交存銀行。

第九條 必須在《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的範圍內使用現金,不屬於現金開支範圍的業務一律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現金的使用範圍包括:職工工資、津貼、個人勞務報酬、根據國家規定頒發給個人的科學技術等各類獎金、對職工個人發放的勞保、福利支出、出差人員攜帶的差旅費、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開支、銀行確定需要支付的其他支出。

第十條 應當加強現金的管理,明確收付款等各個環節中出納人員與相關人員的職責權限。

第十一條 現金收入應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於直接支付單位自身的支出,不得坐支現金。

第十二條 應當定期和不定期地進行現金盤點,確保現金賬面餘額與實際庫存相符。出納人員要認真記載現金日記賬,並與會計核對總分類賬,保證賬賬、賬款相符,不得白條抵庫和挪用現金。

第四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三條 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支付結算辦法》的規定,在銀行開立賬户,辦理存款、取款和轉賬結算。

第十四條 單位除了按規定留存的庫存現金以外,所有貨幣資金都必須存入銀行,單位一切收付款項,除規定可用現金支付的部分外,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第十五條 出納人員應當及時核對銀行賬户,確保單位存款賬面餘額與銀行對賬單相符,並於每月底記完賬後編制當月“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及“出納報告單”,一併裝訂在當月會計憑證中。對核對過程中發生的未達賬項,應查明原因。

第五章 固定資產管理

第十六條 單位需要配置的固定資產應由需要部室編制計劃,做出預算,呈報領導審核、批准。

第十七條 購置一般設備和專用設備數額較小的,由辦公室按照部門填制的經領導審批的《購置物品申請單》,統一負責採購。數額較大,應由三人以上採購小組或向社會公開招標,簽訂合同,擇優購置,增加透明度,建立有效的制約監督機制。

第十九條 會計和保管都要建立健全固定資產總賬、明細賬及台賬。對於固定資產的購進、發放要嚴格出入庫手續,必須做到賬賬、賬實相符。

第二十條 各部室對領取或使用的固定資產或財產應以部室為單位造冊登記,要妥善保管使用,指定專人負責管理。發生丟失要查明原因。

第二十一條 各部室需要維修、更換的固定資產,應由各部室負責人確認後,報領導審核同意後,再進行維修、更換。對確實不能使用和修復的固定資產,由各部室負責人及時提出意見,經領導審批後,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堅持每年對公司財產全面清查一次,並將清查結果及時報告領導。如發現財產丟失、損壞,要查明原因,根據情節輕重,分別給予必要的處罰。對在清查中盤盈盤虧的財產,查明原因後,報有關部門批准,按有關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六章 低值易耗品管理

第二十三條 低值易耗品的購入

1、購入低值易耗品統一由辦公室負責辦理。購入本着節約、實用、分批的原則,防止浪費和積壓。

2、所需的各種低值易耗品均由各部門做出計劃,須填寫《購置物品申請單》,由部門經理和主管副總經理簽字審核後,報總經理審批,由辦公室統一負責採購。

3、一次性購入金額、數量較大的物品,要簽訂購入合同,合同的簽訂要通過總經理會議研究決定。

第二十四條 低值易耗品的領用和管理

1、辦公室購入低值易耗品後應辦理入庫手續。保管人員根據發票清點實物,填寫“實物入庫單”一式兩份,一份自留登記入賬,一份隨發票報銷交財務。

2、部門領用耗品時,應填寫出庫單,經批准後,保管根據出庫單交付實物。

3、保管人員應建立實物明細賬,並根據實物入庫單、出庫單登記賬薄。

第七章 應收款項管理

第二十五條 本規定所稱應收款項包括單位因場地租賃而發生的向場地租賃單位收取的場租收入和宣傳費收入、職工個人往來欠款。

第二十六條 財務人員應於每月底對應收款項進行清理核對,並向總經理及主管副總經理、經營部經理上報《應收賬款明細表》。協助、督促經營部門按照《應收賬款明細表》內容對各應收款項予以催收、核查。經營部門收回的現金、支票要及時上交財務,由財務人員辦理銀行結算手續。

第二十七條 職工出差、辦公事需借現金週轉的,本人填寫借款單,經總經理批准後,給予辦理。長期欠款不還或掛賬不清,不予辦理新借款。業務往來單位的業務人員特殊需要借款時,必須經領導審批同意後,由本單位有關人員代辦,並負責收回借款。

第二十八條 職工個人欠款應於出差回來、辦完公事後五日內辦理報銷手續,沒有用完的現金應退交財務。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半月,超過半月在考績工資中扣除本人20分。差旅費的報銷由經辦人員填寫《差旅費報銷單》,並附報銷單據,交財務人員審核後,經相關領導審批後方可報銷。

第二十九條 關於經營部、公司營業款結賬工作程序

1、經營部、公司與客户簽訂合同後,應在兩個工作日內將合同原件交財務室備案。

2、經營部、公司各自指派專人負責,依合同內容、金額登記備查簿,根據結款情況及時登記備查簿。

3、月末由財務向總經理、主管經營的副總經理、經營部、公司提供本月及以前月份《應收賬款明細表》。

4、每週一經營部、公司將本週經營收入情況報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

5、兩個月未收回的款項由財務分別報各經營部門、主管副總經理及總經理,由主管副總經理或總經理指派專人限期催收,並相應扣罰相關部門的考績分數。

第八章 合同管理

第三十條 經濟合同是制約和規範甲乙雙方經濟行為的契約,凡公司與外單位發生的租賃、廣告、演出等業務必須簽訂經濟合同或協議。簽訂各類合同或協議必須遵守《合同法》,所列條款要科學嚴密。

第三十一條各部室簽訂的經濟合同,必須報總經理審批後加蓋行政章生效;經營部、公司簽訂的會議或演出租賃協議,由經營部、公司負責人簽註意見並加蓋合同專用章後生效;審批後的合同或協議原件必須二日內交財務備案。

第三十二條合同價款的支付和結算

1、施工合同簽訂後,工程款按所籤合同執行。工程進度款的支付,由施工方向公司該項目負責人報送經工程項目監理簽字認可的工程量和預算定額核算的工程價款結算表,按結算程序報主管領導批准後,由財務辦理結算手續。待工程全部完工並驗收合格後,按規定留足審定值的3%—5%的工程質量保證金(期限不少於一年),其餘款項進行支付。

2、設備等採購合同的支付和結算。合同簽訂有預付款的按合同規定支付預付款,貨到驗收合格後,根據驗收憑據,按合同規定辦理結算手續,並留合同價款的3%—5%,期限不少於一年的質量保證金。

第九章 税務發票和內部票據管理

第三十三條 票據及有關印章的保管

1、財務要加強貨幣資金票據(發票、門票和電影票等)的管理,明確各種票據的購買、印製、保管、領用、註銷,並設登記簿進行登記,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盜用。

2、加強銀行預留印鑑的管理。銀行預留印鑑章(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應由會計保管。嚴禁一人同時保管印章和票據。

3、應確保各種票據的完整無缺。

第三十四條 發票的管理

1、發票領用、保管

①由出納領購、保管、整理、繳銷;會計設登記簿進行登記;

②發票由出納人員專人保管、專櫃存放;

③發票的開據原則上應在結賬同時開據並由經辦人簽字。公司經營部門人員外出結款需提供發票的,由經營部門經理同意後,方可辦理開票手續,並於15日內完成款項結算工作;

2、發票開據、作廢

①發票要序時、序號開具,不得虛開、代開、跳號、開大頭小尾發票;

②發票作廢時必須一式三聯加蓋“作廢”戳記章;

第三十五條 支票管理

1、建立支票領用登記簿,凡領用支票必須履行手續,出納員登記、經辦人簽字。

2、領用空白支票,需先填寫領用申請單,領導批准後方可領取支票。支票結算完畢後,由經辦人將票頭和經領導審批後的發票交出納註銷支票,未經出納註銷的支票由領用人負責。

3、簽發空白支票必須填寫日期和用途。作廢支票必須加蓋作廢章,妥善保管。

4、接收業務單位轉賬及現金支票,出納人員應及時辦理轉賬業務,不得由他人代辦。

第十章 財務開支管理

第三十五條 財務開支審批原則和管理辦法

財務各項開支必須堅持先審批,後支付的原則。實行大額財務開支由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審定,總經理批准;小額財務開支由部門經理報分管副總經理審核後,總經理審批或審批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費用報銷手續

1、各項費用開支必須有合法的票據,票據背面由經辦人簽名並列明事由,大額或內含多項費用支出應附相關發票附表,由財務人員審核,第十八條 購入的財產必須由經手人、驗收人、主管負責人、審批人四者在原始憑單上簽字後,財務方可給予報銷

第十一章 財務人員崗位職責

第三十六條 會計人員崗位職責

1、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財務工作的法律、法規和各項制度,認真學習並嚴格執行《會計法》。

2、負責各種業務核算及賬務處理。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總賬、明細分類賬,做到賬證相符、賬賬相符、賬表相符。會計賬薄要按月結賬。

3、按時編制會計報表,按規定要求提供有關數據,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

4、定期與出納及相關人員核對有關賬目,協助、督促經營部門按照《應收賬款明細表》內容對各類應收款項予以核查、催收。

5、按月計提各項税金,確保税金及時足額繳納。辦理税務有關事宜,提供税務部門所需各類納税資料。

6、做好年度財務預決算的編制、彙總和上報工作,及時辦理財政的資金撥付工作。

7、對指定保管的印章應加強管理,不得作為他用。

8、負責會計檔案的整理、歸檔及安全工作。

9、配合好各部門工作。

10、完成領導佈置的臨時工作。

第三十七條 出納員崗位職責

1、負責現金、銀行存款工作,登記現金、銀行賬,並於每月底記完賬後編制當月“銀行存款調節表”和“出納報告單”。

2、出納要隨時掌握銀行餘額,及時向領導反映,保證資金的支付。

3、支付款項時必須複核票據數額的準確性和手續是否完備,對不符合要求的票據拒絕辦理。

4、管理好空白髮票、支票及有價票據,負責票據的領購、保管、整理、繳銷。

5、根據辦公室下發的人事通知,按時編制和發放工資、計算個人所得税、登記個人住房公積金台賬。

6、辦理税務和銀行有關事宜。

7、完成領導交辦的臨時工作。

第三十八條 保管崗位職責

1、辦理物品入庫驗收、登記和領用出庫手續;

2、按類別建立固定資產和耗材明細賬,確保賬物相符、賬賬相符。

3、按照常備物品的用量情況,向部門申購人提供需求建議。

4、對交還的物品,分門別類,分別上賬入庫。

5、負責庫房物品的存放安全,嚴防物品黴爛變質及發生火災、失盜、爆炸等事故,定期對庫房進行清理,保證庫存物品堆放有序,領用科學。

6、對庫存物品要做到心中有數,必要時提供使用建議。

7、對各部門、各崗位設備專人管理清單做備份管理,並就相應的資產調整事宜對清單做增補、刪減。

8、每年根據固定資產賬及設備專人管理清單對公司資產進行盤點、清理,並就設備、資產的報損維修事宜提出建議。

9、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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