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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審計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建議》參考意見及建議

《關於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審計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建議》參考意見及建議

一、關於政府項目竣工結算審計二審、三審現狀分析

《關於工程竣工價款結算審計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建議》參考意見及建議

情況一:目前濰坊使用財政資金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一般採用招標的方式選定造價諮詢單位進行過程造價控制及工程竣工後的結算審計工作,列入當年度審計局審計計劃的項目、涉及民生的重大項目(如學校、醫院、高架橋、火車站南站北站等)、上級專項資金項目審計部門會對建設單位進行合法合規性審計及結算審計,其中涉及到施工單位需配合審計局審計,這就是施工單位通常提到的項目“二審”;

情況二:近年來,隨着審計部門對政府項目合法合規性審查越來越嚴格,加上審計工作的複雜性,審計誤差不超過1%。兩家諮詢單位同時審計或者先後審計可以避免漏洞和錯誤,降低誤差,規範各參與方的行為,使得結算更加科學、公平、合理,部分建設單位為更好的控制項目投資,提前梳理再建設過程中存在的不合規管理漏洞,避免審計部門審計時處於被動,在項目竣工結算後委託原全過程跟蹤審計諮詢公司初審,初審結果出具後再另行委託另一家諮詢公司進行復審,複審完成後再上報審計部門審計,這也是施工單位提到的項目“二審”和“三審”

這兩種情況目前是現實存在的,初審是建設單位對施工單位審價,是合同關係;二審、三審可能是行政監督職能,施工單位配合義務。

嚴格意義上講,結算審價和結算審計是兩個概念,兩者的效力、法律依據、目的均不相同。

所謂“審計”,是指在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投產試運行後,國家審計機關對項目的投資效益、投資質量、國有資金運行狀況按照審計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核評價,實行審計監督的行為。審計機關和被審計單位是一種審計行政法律關係。所謂“審價”,是指有資質的諮詢單位在工程項目通過竣工質量驗收後,根據合同、計價依據及有關工程資料,對工程結算造價所作的審查核對工作。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之間是平等的合同關係。實際操作中兩個概念沒有區分的那麼清楚,往往把審價説成審計。

二、關於造價諮詢公司數量增加與多次審計的問題

2021年7月,造價諮詢資質取消後,造價諮詢企業數量劇增。據不完全統計,濰坊市造價諮詢企業從資質放開前的幾十家到目前近300多家,從業人員4000多人,造價諮詢單位業務能力參差不齊,存在業務惡性競爭現象,部分新成立或掛靠造價諮詢單位註冊造價工程師不足,業務不精、沒有三級複核制度,靠關係承攬業務,在工程審計過程中存在違規審減現象。但這種現象與多次審計的問題沒有必然聯繫

三、關於造價諮詢費計取的情況

目前工程諮詢費的計算依據:按照山東省建設廳(2007)205號文件,諮詢費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基礎審計費,市場價為工程造價的1‰左右,由委託方支付,另一部分為審減效益費,為審減額超審定值5%以外的5%,由施工單位支付。審減收費主要是針對結算審計原報單位高估冒算進行的懲罰性收費。

市場上對於建設單位委託的兩次審計的項目,一審諮詢單位收費通常只收審減效益費,二審諮詢單位通常是基礎服務費加審減效益費,但費率與一審不同。目前一審市場基礎審計費基本為0,審減效益費費率也在降低。

對於審計部門對建設單位的審計,施工單位配合審計(所謂的三審),目前對施工單位不收取審計費,審計費審計部門單獨申請財政資金支付造價諮詢單位。

對於建設單位委託的兩家諮詢公司進行初審、複審二次審計,目前市場上施工企業基本接受並配合。對於建設單位在複審結束報審計部門審計前再次委託諮詢單位進行多次審計現象,施工單位既要承受造價的減少,又要支付每次的諮詢費,確實增加了施工單位的負擔。

四、關於政府項目審計的建議:

建議政府主管部門加強監管力度,規範造價諮詢市場,引導建設單位選用信用等級高的諮詢企業,對人員實力不足,擾亂市場秩序的造價諮詢企業加大處罰力度。

建議由審計部門負責審計的項目,建設單位在初審結束後,會同審計部門共同選擇一家信用等級高好諮詢公司進行審計,提高審計效率,減少重複審計,經過各方充分論證後的審計結果做為最終的結果。

五、法律思維下的政府項目結算審計實際難點

從合同法的角度,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形成了合同關係,結算值只要雙方簽字認可,就具有法律約束力。如果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再對項目進行審計,是這些部門與建設單位的監督與被監督的關係,與施工單位無關。

但現實是,工程款最終由財政部門支付,付款就要審核,而審計部門履行的是法律賦予的審計職能。這些部門在審核造價後如果與建設單位的審價結果有偏差,相當於多支付了工程款,應該追究建設單位的責任,造價審計差額由建設單位退回,但是建設單位往往是政府部門,沒有資金來源去支付,最終只能從施工單位工程款里扣回。這樣就跟合同法相違背,目前比較難以解決。

六、關於審計結果的政策性文件

早在2017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覆函《關於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提出的審查建議的覆函》。該覆函提出:

“經過充分調研和徵求意見,認為地方性法規中直接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和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或者在合同中約定以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規定,限制了民事權利,超越了地方立法權限,應當予以糾正”。

2020年2月26日,住建部辦公廳下發《關於加強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序推動企業開復工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規範工程價款結算,政府和國有投資工程不得以審計機關的審計結論作為工程結算依據,建設單位不得以未完成決算審計為由,拒絕或拖延辦理工程結算和工程款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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