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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五大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2篇

健全五大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2篇

健全五大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1

健全五大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2篇

今年來,XXX深入踐行新時代“楓橋經驗”,針對轄區歷史遺留問題多、社會轉型矛盾凸顯實際,通過健全五大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

一、健全堅強過硬的領導機制。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綜治協調、社會參與、多元化解、法治保障”工作原則,出台《關於創新社會治理加強人民調解工作的意見》,將人民調解納入深化平安XX建設總體部署。建立由縣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及分管**工作的副縣長作為召集人的****領導小組,定期聽取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彙報,分析研判形勢,及時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和存在的突出問題。各鄉鎮(街道)、各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作為矛盾糾紛多元化解第一責任人,及時研究解決影響本轄區、本系統突出矛盾問題。

二、健全長效管用的推進機制。建立縱向貫通、橫向協調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工作網絡,針對形勢和任務,將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調整擴充至XX家,涵蓋了政法**、城市建設、社會管理等各個領域,加強鄉鎮街道**室建設,配齊配強分管穩定的領導。強化**聯席會議統籌協調職能,積極推動矛盾糾紛化解工作。認真落實書記議穩制度,定期聽取各單位“一把手”**穩定述職,將**穩定工作考核結果作為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綜合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建立縣委和縣政府督查室、紀委、政法委、**辦聯合督查機制,加強動態督查和專項督查。同時,建立**穩定工作目標管理體系,逐級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確保縣委決策部署落到實處。

三、健全關口前移的防範機制。進一步落實縣、鄉鎮(街道)、村(社區)三級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大化解專項行動,全面掌握轄區內家庭矛盾、鄰里關係、經濟往來、土地資源權屬、徵地拆遷等容易引發各類案事件的矛盾糾紛和苗頭隱患,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矛盾糾紛。今年來全縣開展全面排查3次、專項排查3次,摸排矛盾糾紛400餘件。嚴格落實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做到重大政策出台必評估、重大項目啟動必評估、重點工程建設必評估,近年來共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400餘件。加強情報信息收集研判、交辦督辦、處置反饋等工作,有效處置涉穩情報信息60餘條,協調處理重大不穩定矛盾隱患70餘起。

四、健全協調聯動的調處機制。認真做好矛盾糾紛分流指派工作,對受理或者排查出來的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分流指派到相關部門和單位。充分整合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多種資源,綜合運用調解、行政裁決、行政複議、訴訟等多種手段着力推進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近三年來,各級人民調解組織共調解民間糾紛35000餘件,調處成功34000餘件,成功率97%以上。加強重大疑難矛盾化解,深入推進房地產、非法集資、民工工資、環境保護等**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化解房地產領域矛盾糾紛58起,涉及農民工2000餘人、資金3500餘萬元,建築領域**同期下降80%、農民工工資**事件同期下降70%。

五、健全多位一體的保障機制。制定《關於開展“星級村”創建全面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的意見》,配齊村(社區)綜治(**)專幹XXX名。按照政治素質好、業務技能精、羣眾威信高的目標,建立專兼結合的調解工作隊伍,目前全縣已建立人民調解組織367個,共有調解員1690人。加強重點領域的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在道路交通、勞動爭議、建設領域、物業管理、農村土地流轉等11個矛盾糾紛突出的重點領域建立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加強調解隊伍培訓,以學習“老馬工作法”萬人大培訓和“人民調解能手大練兵”活動為契機,通過集中培訓、經驗交流、案件指導、司法確認等方式,對廣大調解員進行培訓指導,全面提升調解隊伍的理論水平、工作技能和實戰經驗。建立綜治**工作經費保障機制,每年預算一定的**穩定專項經費,對部分**穩定重點社區給予補貼,根據案件性質、難易程度,對人民調解員分類落實案件補貼。

健全五大機制推動矛盾糾紛多元化解2

為全面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工作,文山州充分借鑑“楓橋新經驗”,全面推廣“西疇新現象”,建立完善黨委領導、政府主導、政法協調、部門聯動、社會參與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格局和有機銜接、協調聯動、高效便捷的化解機制,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提高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切實維護社會和諧穩定。  

引導以仲裁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充分發揮仲裁高效、快捷、低成本化解勞動爭議的優勢,完善仲裁調解工作機制,發展仲裁調解隊伍,提高仲裁質量,推動仲裁工作健康發展。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製度建設,提升仲裁效力。完善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製度,推動小額債務糾紛案件、涉及國家勞動標椎等案件通過仲裁終結方式結案,提高終結裁決比例。去年全州共受理勞動人事爭議調解案件839件,調解成功結案839件,涉及金額721.47萬元;共受理勞動爭議案件893件,結案893件。 

通過行政複議與行政裁決化解矛盾糾紛。健全行政複議案件審理機制,加大公開聽證審理力度,增強行政複議的公信力。完善行政裁決制度,強化行政機關解決同行政管理活動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功能。行政機關通過建議、輔導、規勸、示範、約談等非強制性方式,實施行政指導,或者通過提供事實調查結果專業鑑定、法律意見等,引導當事人協商解決糾紛。1—3月,我州通過行政複議與行政裁決化解矛盾糾紛9件,同比數上升50%。 

充分發揮律師參與矛盾糾紛化解作用。在基層組織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發揮法律服務隊伍在維護羣眾合法權益、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促進社會和諧穩定中的積極作用。建立健全律師參與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訴信訪案件制度,有針對性地引導當事人理性表達訴求,開展釋法析理、提出化解建議、引導申訴等工作,依法公證解決糾紛。目前,全州共有法律服務工作者擔任法律顧問112人。1—3月,全州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案件138件,同比減少14.7%。 

加強矛盾糾紛多遠化解工作之間的銜接。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銜接聯動機制,健全糾紛受理、調解、履行、回訪等內部工作制度,建立與相關單位之間的糾紛移交委託、信息反饋等銜接制度,推動人民調解規範化、法治化建設,確保人民調解的權威性和公信力。 

落實告知責任加強對當事人的引導。調解組織對不應用調解或者調解不成功的糾紛,應當告知當事人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解決。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告知相對人不服行政行為的救濟權利、救濟方式和渠道。法院在登記立案前對矛盾糾紛進行評估,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非訴訟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律師等法律工作者接受當事人委託代理或者參與矛盾糾紛化解時,告知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渠道供當事人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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