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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方案

為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持發展“楓橋經驗”的重要指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在矛盾糾紛化解中的基礎性作用,確保全區社會和諧穩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建立健全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調解法》和省委、省政府《關於加強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實施意見》,堅持發展“楓橋經驗”,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工作“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加強社會治理創新,依法依規及時就地化解矛盾糾紛。

二、總體目標

堅持源頭治理、依法治理、綜合治理,按照“屬地管理”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充分發揮各部門職能作用和黨組織領導核心作用,規範各類調解組織、隊伍、機制和保障建設,構建黨委領導、綜治協調、司法引領、部門聯動、社會協同、羣眾參與的“大調解”工作格局,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矛盾糾紛,力爭“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為建設平安永定、法治永定作出積極貢獻。

三、工作措施

(一)明確責任。各鄉鎮(街道)、村居(社區)及區直單位主要負責人為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為直接責任人。區司法局指導管理全區人民調解工作,區人民法院對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間糾紛進行業務指導。

(二)規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建設。

1.人員組成。全區各級人民調解委員會保證3-9名成員。

(1)永定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分管副區長擔任,副主任由公檢法司主要負責人擔任,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由區司法局局長任辦公室主任。

(2)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鄉鎮長(街道主任)擔任,副主任由鄉鎮(街道)政法書記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於2人(可由單位聘用的法律顧問或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幹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幹部等擔任)。

(3)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主任由村居(社區)主任擔任,副主任由村居(社區)綜治專幹擔任,成員由村組長(小區業主委員會成員)、網格員、村幹部等擔任,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於1人(可由聘用的法律顧問、老黨員、老幹部、老教師等擔任)。

(4)各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醫患、婚姻、道路交通、消費者協會、旅遊、勞資、生態環境、物業、土地流轉等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由各設立部門(區衞生健康局、區婦聯、區民政局、市交警支隊直屬一大隊、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區文化旅遊廣電體育局、區人社局、區生態環境分局、區住建局、區自然資源局等)分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各設立部門業務股室負責人擔任,成員根據工作需要由設立部門自行安排,其中專職人民調解員不少於1人(可由通過政府購買方式聘用的老法官、老檢察官、老司法助理員、老公安幹警或懂法律、熱心調解工作的老幹部等擔任)。

2.陣地建設。各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需達到“八有”標準。即有調解室、有人員、有牌子、有徽章、有印章、有台帳、有制度、有案卷。

(三)落實各項工作制度。

1.落實矛盾糾紛排查制度。嚴格落實村居(社區)每週、鄉鎮(街道)每半月、區級及各單位每月開展一次矛盾糾紛排查,對排查出來的問題,應分類梳理、逐一登記造冊,責任到人,限期化解,並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排查登記表》(附件1)。

2.落實矛盾糾紛聯席會議制度。區、鄉建立矛盾糾紛化解聯席會議制度,區級每月、鄉鎮(街道)每半月召開一次聯席會議,學習貫徹上級相關矛盾糾紛化解工作會議、文件精神;通報工作開展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對重大疑難棘手矛盾糾紛案件提出意見建議;協調化解跨行業、跨地區突出矛盾糾紛;研究其他事項。聯席會議以會議紀要形式確認會議議定事項,督促各單位落實。

3.落實人民調解案件“以獎代補”制度。鄉鎮(街道)、村居(社區)人民調解員(非公職人員)調解成功、錄入如法網人民調解信息系統並製作規範人民調解案卷的,以及區法院特邀調解員、駐點值班律師調解成功、錄入調解平台、製作案卷、經區人民法院審批後,可依照相關規定享受以獎代補案件補貼。各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或調解室人民調解員的案件補助由設立部門自行解決。

4.落實司法確認制度。經各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達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質的協議,雙方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的案件,區人民法院依法儘快辦理。

(四)建立健全工作機制。

建立村、鄉、區矛盾糾紛“431”分級化解長效機制,即實行村、鄉、區三級矛盾糾紛逐級調解機制,村級至少調解4次,鄉鎮(街道)至少調解3次,區級至少調解1次。

1.村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內的矛盾糾紛分級調解4次。村級按照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網格員或調解員——綜治專幹——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村小組長或小區業主委員會在排查、走訪時發現矛盾糾紛,要在第一時間介入調解,未調解成功的報村居(社區)調解委員會,先由網格員或調解員介入調解,再由綜治專幹介入調解,最後由村居(社區)書記或主任介入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登記表》(附件2),報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製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2.鄉級人民調解委員會對本轄區以及村居(社區)上報的矛盾糾紛調解3次。鄉級按照調解員或包村幹部——政法書記——黨(工)委書記或鄉鎮長(街道主任)的順序逐級開展調解工作。鄉鎮(街道)人民調解委員會受理和村級調解委員會上報的矛盾糾紛,先由調解委員會主任安排調解員及包村幹部進行調解,再由調解委員會副主任(政法書記)組織派出所、司法所及相關部門共同調解,最後由調解委員會主任(鄉鎮鎮長、街道主任)主持調解,較重大矛盾糾紛黨(工)委書記必須參與。仍未調解成功的,在2日內由調解員填寫《永定區矛盾糾紛調解情況表》,報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每一次參與調解的人民調解員都應做好調解記錄,調解成功的,製作全區統一樣式的書面人民調解協議書或進行人民調解口頭協議書登記。

3.區級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矛盾糾紛和鄉鎮(街道)上報的糾紛。區聯合人民調解委員會辦公室受理糾紛後,根據糾紛案件的類別建立台帳,並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將糾紛案件報分管副區長,由副區長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調解。仍未調解成功的,應引導糾紛雙方當事人通過訴前調解、訴訟、仲裁等合法途徑解決問題。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由區司法局提供法律援助。

4.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負責調解各設立單位移交的矛盾糾紛。即各設立單位對涉及本單位或本系統的矛盾糾紛,先自行組織調解2次,調解不成功的,再報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並辦理矛盾糾紛移交手續。專業性行業性人民調解委員會或調解室調解成功後應制作全區統一的人民調解案卷,並將調解結果及時反饋給原單位。例如:醫患糾紛,先由醫院科室自行調解,再交院醫務科調解,最後才能報醫患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介入調解,醫調委調解成功後要製作人民調解案卷,並將結果反饋給區衞生健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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