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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村糾紛調解技巧交流(精選多篇)

農村糾紛調解技巧交流(精選多篇)

目錄

農村糾紛調解技巧交流(精選多篇)
第一篇:農村糾紛調解技巧交流第二篇:淺析農村常見糾紛的特點與調解技巧的運用第三篇:調解糾紛的技巧第四篇:商事糾紛的調解技巧第五篇:淺談現階段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技巧與策略更多相關範文

正文

第一篇:農村糾紛調解技巧交流

具有方便、快捷、靈活之效能,農村民事調解是適合農村特色化解矛盾的主要手段。對於維護鄰里和睦、社會穩定具有相當重要的正面作用。如何把民事調解工作做到當事人的心坎上,就應掌握民事調解中的技巧,將一定的調解技巧妥善的應用於調解前、調解中、調解後中去,使之起到推波助瀾、鼓風楊波的特殊作用。筆者就農村民事調解技巧提出膚淺的建議.

一、把握局勢,找準矛盾焦點

“知己知彼,百戰不殆”要想調解成功,在調解之前必先把握局勢,收集有關信息,瞭解雙方當事人的矛盾焦點、糾紛性質、起因經過,還要了解當事人的個性,找準當事人的認識誤區和問題癥結,這個過程是調解的基礎環節,如果盲目介入,不但不容易搞好調解工作,反而會因對整個過程和當事人的情況缺乏瞭解,使調解工作陷入被動,甚至惡化。

二、控制場面,選準切入點

很多矛盾糾紛發生時,當事人往往情緒激動,聽不進去勸説。甚至喪失理性,極易做出違法的行為,在遇到這種情況後,調解人員,首先應當穩定當事人的情緒,促使其迴歸理性。平息情緒的方法有:1、察言觀色,進退結合。面對當事人的衝動性的言語和行為,調解人員應保持冷靜的態度,用平靜低沉而有力的語言與當事人交談。在一方當事情緒激動的情況下,要設法使另一方當事人保持克制,而不是互相激怒。2、做一名優秀的傾聽者。傾聽當事人的心聲,讓其傾吐心中的壓抑、不滿和憤怒。也可以在調解人員主持下,讓被侵權一方當事人向對方當事人傾訴和發泄,使其不滿情緒得以釋放。如能引起侵權方當事人的內疚和後悔心裏。從而當場向對方道歉,那麼調解的成功機率就大大提高。3、分而處之,各個擊破。由於發生矛盾衝突而處於不理智狀態的當事人,極易脱離主題而相互攻擊、謾罵,容易導致矛盾加深,戰火升級,當務之急應把把雙方當事隔開,互相避開對方惡言惡語的刺激和攻擊,待雙方恢復理智後,再進一步做調解工作。

三、換位思考,選準溝通點

調解人員應使當事人雙方換位思考,促進雙方彼此瞭解,幫助當事人理清思路和糾紛發生的來龍去脈,明瞭自身的言行舉止有哪些不當的地方,對對方的侵權行為,應怎樣助法律,利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而不能採取侵權行為,只有條分縷析,細緻入微的講解常常帶來良好效果,才能避免一些無意義的爭執。面對“剪不斷,理不亂”的繁難的民事糾紛,善於化繁為簡,化難為易,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為當事人分析。真正實現溝通無距離、溝通無障礙。

四、客觀公正,選準平衡點

不偏不倚,公平行事,自始致終以法律為依據,以事實為準繩進行調解,是調解人員應牢記的調解原則。現實生活中,民事調解極易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壓力和干擾。人際關係的影響、親戚朋友的面子、個別領導的招呼,除這些因素外還不免有當事人的社會地位、經濟狀況、個人修養、容貌服飾等因素,而產生對當事人的好惡情感,不僅影響調解工作的進行,還能考驗調解員是否出於公心。調解人員應當堅持調解的客觀公正性、立場居中、不偏不倚。

第二篇:淺析農村常見糾紛的特點與調解技巧的運用

淺析農村常見矛盾糾紛的特點

與調解技巧的運用

——軍賽司法所 王新榮

當前,我們正處在一個人民內部矛盾凸現,矛盾糾紛高發,複雜的時期,特別是羣體性、多主體性矛盾糾紛越來越多,成因越來越複雜,調處難度越來越大,成為影響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眾所周知,當前矛盾糾紛呈現出多樣化的特點,由於各種矛盾的發生也可能有其他的矛盾交錯,要根據基本的類型進行簡單的歸類,這樣便於把握矛盾的特點,有利於化解各類矛盾。

一、婚姻家庭糾紛

離婚糾紛和家庭糾紛都屬於婚姻家庭糾紛,這是農村最常見的一類糾紛,由於離婚糾紛的特殊性單列出來。包括夫妻之間、父母、成年子女之間、未成年人監護人之間的矛盾糾紛。它的特點是當事人間有血親和姻親的關係,只有很特殊的情況下涉及到其他人和組織。處理這類型矛盾,就是“以和為貴”,既要對錯誤的行為批評教育,又要兼顧當事人的情況,不 “上綱上線”,就是遇到有輕微的違法侵權行為,也要以適當的方式,防止矛盾升級。通常常用的調解方法:一種是“模糊調解”,一種是“責任意識”,一種是“冷處理”。- 1 -

(一)所謂模糊調解,就是對調查到的有損夫妻、家庭成員感情的事件和行為,不公開、不肯定、不透露,而是採取存疑的調解方法,一方面對責任人的批評教育,另一方面對相關人疏導,避重就輕,以維護穩定的婚姻家庭關係。如糾紛中發現婚外情,在外地與人非法同居,如果公開,會影響到矛盾糾紛的調處,在另一方沒有明顯證據,或雖有證據,不願公開的情況下,要視而不見,採取妥善的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

(二)責任意識。婚姻家庭成員之間,有法定的責任,這是批評教育當事人的準則,也是化解矛盾,縮小差距,平衡對抗心理的一種調解方法。通過入情入理的分析,才能使矛盾的雙方反省自己,以責任化解和沖淡分歧,並且將責任意識延伸到離婚之後,對父母、子女等的責任,防止由於當事人意氣用事,以致家庭分崩離析,造成不良後果。這類糾紛主要適應於結婚時間短、或沒有大的矛盾的婚姻家庭糾紛。

(三)逆反疏導和冷處理。由於對方有明顯過錯,有的當事人情緒激動,正面做工作效果並不好,也缺乏説服力,需要採取特別的辦法。

一是程序上要冷處理。家庭婚姻糾紛不是不可調和的矛盾,同時要達到和解,歸根到底,還是要當事人自己解決思想問題,才能促成和解,儘量對婚姻家庭糾紛採取婉拒的辦

法,或約定一定考慮時間,或先由長輩調解,或推遲調解時間,讓當事人冷靜考慮,權衡利弊,防止意氣用事。同時,也為消除矛盾,留一段緩衝的時間,創造彼此溝通的機會。二是調解思路順着當事人意思,而將後果講明,讓當事人由思想對抗轉為對後果的認識,實際上是一種逆反調解。

特別要説明的,婚約糾紛、非法同居的糾紛不屬於婚姻家庭糾紛,但其中有兩項的處理是相同的:一是同居期間的收入和開支,按照合夥的關係對待,此外同居前財產沒有消耗的,應歸原所有人,共同經營所得歸雙方所有。協議不成的均等處理債權債務。二是非婚生子女,要比照婚生子女對待。

總之,在處理婚姻家庭矛盾中,要慎重對待,在調解中要保護婦女、兒童、老人的合法權益,以理服人,重在疏導,以穩定家庭、穩定社會為大局,注意方法,達到預期的效果。特例:贍養糾紛、遺棄家人的糾紛,嚴重侵害家庭成員的糾紛,要立場堅定,針鋒相對,依法依理反對違法、違背社會公德的行為,利用法律、道德、感情等諸因素,巧妙地化解,有張有弛,收到預期的效果。

二、生產經營糾紛

涉及到農村承包經營、徵地款的分配,集體土地的權屬和經營、土地流轉的政策、法律性很強。所以要根據這類糾紛的特點,嚴格依法調解。要處理好這類糾紛,需要把握各

種法律知識和政策的規定。

(一)土地權屬糾紛

要處理這類糾紛,要深入調查,實地勘查,查閲權利證書。對權屬糾紛注意事項如下:

我縣是在82年—83年聯產承包到户,耕地由於經過多次調整,很少有爭議,主要是自留山、土,有兩種特殊情況:一種是村民耕作荒閒隙地,這種地(敬請期待本站更好文章:)如果發生爭議要與附近的山、土區別開來,青苗是管理人的,包括徵地款中的青苗補償,而土地權屬就是原產權單位的,屬於河道的荒攤、荒塗,按法律規定為國家所有。但是《土地法》有一條規定,佔用20年,而未主張權利的,原產權人喪失其權利,這一點在處理問題時要靈活掌握。如果不是另一產權集體單位長期佔用和經營,不能視為所有權的變化。這類糾紛調處方法有三個步驟:

1、查產權歸屬,分三個時段:一看聯產承包到户時,有無憑證,沒有的話,再看“五領大包乾”時,是不是進行過調整,這次還不能確認的,就看土改時的權屬,當時是怎麼劃分的。

2、對界線進行現場勘查,查明地界的界石、界溝等。

3、以上的活動仍然不能確認爭議地段的,有兩種方法處理,一是依據管理現狀,對方又長期沒有提出異議的,維持原狀。二是按分配時畝積或人口的比例,在進行實地丈量

之後,按比例劃分。哪一種更適合,選擇哪一種。調解不成的,告知向主管單位申請裁定,值得注意的是,集體與集體之間的產權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確權,集體與個人的經營爭議,由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受理和確權。而承包經營糾紛,屬於組上自治範圍的,不能提起訴訟或政府確權,由於村組的程序不合法,可以由政府責令村組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重新確定。

(二)農民私換土地糾紛

首先,我們要分清雙方爭議的是承包經營權還是所有權,如果私換土地分別屬不同的村、組,同時涉及到所有權。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同所有權人交換土地耕作,必須通過產權人書面同意,而同一法人內的村民互換經營承包權,只要是組上沒有提出異議,雙方又有交換的事實,且長期無異議,這種交換成立。但是現實中情況千差萬別,不能一概而論。由於國家對土地承包採取了長期穩定不變的效果,許多地方在徵地時,習慣上將徵地款中的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臵補償都分給承包人,交換後的利益關係就變得很複雜,所以處理這類案件,既要依法依規,又要適應村級自治的村規民約,同時要注意當地習慣做法。下面舉例説明幾種情況:

一是換年滿二十年的,除非有文字約定,或期間有發包方提出異議,一般土地流轉已成事實。個人侵佔的荒閒隙地,原則上過了二十年原所有權人也“不能追究”。至於二十年

以內,又沒有文字依據的,也沒有通過村、組同意的,視為交換無效,但一方已改變土地用途,如建房、建廠,轉包給第三方開發的,維持現狀為好。後者有合法的手續,不能以其他理由相對抗。

所以這類糾紛處理的原則和步驟是:一是查法律依據,有法律憑證的優先確認;二是查雙方協議,查原始記錄或原始經手人的證明;三是雙方協商;四是按公平的原則處理。

第三篇:調解糾紛的技巧

瓜山社區調解糾紛的技巧

為進一步做好人民調解工作,維護社區穩定,更好發揮“第一道防線”的作用,我社區流動人口調委會在平時工作中摸索出一套調解糾紛的工作方法,我們通過糾紛的發生時間、發生地點、發生人物、發生的情節、發生的原因五大要素很好的化解了當前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

一、時間要素運用技巧 民間糾紛所涉及的時間有三個方面:糾紛發生的時間、糾紛持續到時間、調解糾紛的時機。糾紛發生的時間往往是又季節規律,每年發生的糾紛的類別一般與每年發生糾紛季節差不多。對每類糾紛發生前期,我們做好每類的糾紛預防工作。比如,糾紛持續的時間,説明了糾紛的複雜程度和調解工作的難易程度。對於這類時間長、隔閡深,問題比較複雜的糾紛,我們要利用當事人的最佳時機進行調解。我們要把握好説話的時機。調解首先在調解時不要急於求成。要多談其他的事情比如多聊聊家常。當事人對你有談話的想法時候,開始談糾紛的事情,這樣當事人容易接受我們的調解。這樣當事人不容易對我們調解員反感和敵視。如果第一次調解不成功,預約當事人有空的時間進行調解。不得按我們調解員的時間來定調解時間。當事人約好的時間調解員不管是否休息都要到調解地點進行調解,這樣當事人就會信任我們調解員的工作。調解員所説的話他們就容易接受,矛盾糾紛容易化解。

二、地點要素運用技巧

受生活環境和傳統習俗影響。發生在不同地方的相同糾紛,會呈現出不同的特徵。譬如:租賃糾紛,發生在瓜山東苑和瓜山南苑就不同,東苑糾紛的特點是當事人會利用房東多收電費為理由不增加房租和以退電費的理由和房東爭吵。南苑糾紛特點是利用江西人居多的優勢來和房東討論房價。我們要了解清楚糾紛發生地點,人員是哪裏人,其社會關係,從事行業,我們要根據上面的信息進行調解。因此,糾紛發生的地點不同,調解糾紛所採取的對策也要隨時調整,改變。

三、人物要素運用技巧 糾紛主體是雙方當事人,調解糾紛實際上是調解人員對雙方當事人所做的疏導、説服工作。由於自然狀況,社會閲歷,文化素質和道德觀念的差距,每個人都有不同的個性特徵。不同個性特徵的當事人對糾紛和調解工作人員的工作會有不同的看法。如外向型性格的人感情外露,內心想法會快通過感情和行為表現出來,而內向型性格的感情深沉,內心想法不易形於色。我們就要善於察言觀色,通過分析當事人的表情,語言和行為,弄清當事人內心的真實想法,針對文化水平、法律素質比較高的,我們要用當前的法律法規進行調解,針對文化水平、法律素質低的人,我們要用簡單的法律知識和語言進行調解,要及時的回訪工作,多宣傳法律法規知識,這種人員容易反悔調解的結果,容易犯同樣的錯誤。

我們調解員只有把握了當事人的個性特徵,才能有的放矢,對症下藥。有針對性的採取各種調解方式和方法,攻心為上,識破當事人的種種心理障礙,以達到雙方當事人和我們調解員的滿意結果。

四、情節要素情節要素主要是糾紛發生、發展的整個過程中的實際情況,糾紛的萌芽、發生、發展乃至激化的全部事實經過,糾紛的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各有哪些過激的語言和行為,甚至雙方當事人各自的企圖、動機和目的等等都是調解糾紛的依據。掌握充分的事實依據,做到有備無患,打有準備之戰,對於蠻不講理、死不認賬、心存僥倖的當事人,我們出示真實全面的事實證據,可以起到威懾當事人,促使其低頭認錯的作用。而對於心存疑慮、有所顧慮的當事人,充分掌握糾紛情節才能贏得當事人的信任和配合。我們只有通過深入細緻的調查,掌握這些事實依據,在調解中就可以靈活運用多種多樣的調解方法,繼而使當事人雙方心服口服,使糾紛順利得到解決。

第四篇:商事糾紛的調解技巧

商事糾紛的調解技巧

1、商事糾紛的調解時機是指在商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最適宜調解的階段,各類商事糾紛的特點不同,調解的最佳時機也可能有所不同。同一勒商事糾紛的當事人情況不同,調解的最佳時機也可能有所不同。根據訴訟的不同階段商事糾紛大致有以下六個調解時機:

(1)訴狀副本送達之時。在給當事人送達起訴狀時,不少被告尚沒有思想準備,也沒有諮詢相關的訴訟事宜,對糾紛事實的陳述比較真實、可靠。當事人雙方均迫切希望解決爭端且對法院認可其訴訟意見寄予希望,加之訴訟初期事態尚未擴大,雙方對立尚不激烈。此時,如果雙方當事人同意調解,調解比較容易成功。

(2)案件開庭之前。此時,當事人經過了起訴、答辯、諮詢,甚至庭前證據交換,對雙方的意見與爭議有了基本的認識,已經能夠較為理智、客觀地面對糾紛,庭前調解存在較大的可能性。

(3)庭審時行之中。民事訴訟法並沒有規定庭審進行之中審判人員不得建議調解,或者當事人不得申請調解。在庭審程序開始後,案件的部分事實特別是一些着急事實逐漸顯露,這些事實可以作為調解的有利基礎。

(4)休庭期間。休庭期間,當事人往往會就庭審情況請他人幫忙分析案情,推測訴訟勝敗的可能性,對案件結果 1

大體有數。此時,如果利用時機進行調解,調解成功率往往比較高。

(5)辯論結束後。在整個庭審程序結束後,審判人員可以組織當事人進行調解,此時,案情已明朗化,且有前幾個階段的調解基礎,加之判決在即,當事人比較容易接受調解。

(6)案件宣判之前。當開庭宣判的傳票送達後,當事人大多處於忐忑不安的狀態,特別是案件事實和證據對其不利的一方當事人,考慮即將到來的判決結果,心理壓力較大,希望通過調解以減輕經濟損失。因此,審判人員抓住這一有利時機,通過判前評斷進行調解,可能會收到意外的效果。

2.商事糾紛的調解方式

(1)雙方調解。雙方調解是指法院召集當事從雙方面對面進行調解,這是調解最常見的一種方式。具體是由當事人某一方先提出調解方案及理由,再由另一方提出協商意見,或者由法庭提出調解方案並説明供雙方協商,通過不斷協商達成一致意見後達成調解協議。雙方調解適用於大部分商事案件的調解,如出庭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訴訟代理人具有一定文化素養、法律意識,較為通情達理,以及企業之間具有合作關係或存在合作前景,則雙方調解的效果會更為明顯。

(2)單方調解,單方調解是指法院分別對當事人做工

作,以取得雙方一致意見,是雙方調解方式的補充。具體是由審判人員通過談話、信函、電話,以及其他現代化通訊方式分別徵詢當事人調解方案,反饋對方意見,加以符合情理的分析、勸説,從而促成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單方調解適用於當事人一方處於外地,或者雙方存在一定對立情緒或隔閡的案件。

(3)三方調解。三方調解是指法院邀請雙方當事人以外的有關人員協助調解,是雙方調解方式的擴大。具體是審判人員在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時,與當事人有一定關係或身份的人員參加做當事人工作,協助法庭進行調解。三方調解適用於當事人不能自主決定,或者需要施加一定外在壓力、影響才能調成的案件。

商事糾紛的調解方法

商事糾紛的有很多種調解方法,這裏對一些重要、有效的方法加以介紹:

(1)成本調解法。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作為市場經濟活動主體,均以追求最大經濟效益為行為目標。對於一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給當事人算成本賬。如上訴費用、執行費用、雙方因訴訟所耗費的時間、精力,以及因此可以喪失的商機,使有過錯的一方能夠適當讓步。對於無過錯的一方,使其知道調解和判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雖然其作出了一定的讓步,但是對相對方有履行義務的誠意,縮短了解

決糾紛的時間。

(2)發展調解法。對於商事糾紛案件的當事人而言,營利性是其追求目標,但營利必須通過生產、發展才能實現,發展對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組織尤為重要。發生商事糾紛的當事人往往存在一定的合作關係或者合作可能,特別是一些長期合作的當事人之間發生的糾紛,如果通過判決方式結案,很可能使得原本良好的合作關係破裂,殊為可惜。因此,審判人員在調解商事糾紛時,可以着眼於維護當事人之間的合作發展,對雙方糾紛不激烈,繼續合作有潛力,應儘可能通過調解促成雙方繼續合作。

(3)情感調解法。審判人員在調解商事糾紛時不僅要耐心、細緻,也要善於利用當事人之間的感情以及在之審理案件中與當事人建立的感情進行調解。如當事人之間存在長期業務往來,説明雙方是相到信任的,使雙方意識到市場經濟中發生糾紛是正常的、暫時的,發展和合作才是長期的。動之以情,曉之以理,促成當事人之間的相互理解,化解矛盾,定紛止爭。

(4)個別調解法。調解過程中當事人的心態可能相差較大,有些當事人對對方心存怨氣,不願意協商調解;有些當事人認為自己佔理,調解會損害既得利益;有些當事人擔心接受調解將來會後悔,寧肯判決也不要調解,有些當事人考慮到調解協議更容易履行,或者今後仍有可能合作,同意

接受調解。審判人員要認真聽取當事人的意見,讓其充分表達想法,及時分析、準確把握當事人的心理狀態和心理活動,根據個案的情況選擇恰當的調解策略。

(5)換位調解法。如果當事人只站在自己的立場上去考慮問題,不顧及對方的感受,在心理上就會形成對立,不利於調解的進行。如果能從對方的角色去觀察、考慮問題,就能夠增進彼此的溝通,一些矛盾就容易得到化解。審判人員可以引導當事人通過角色的互換,去感受對方的心理,使其瞭解、體諒對方,縮短與對方的心理差距,緩和對立情緒,進而使被勸説者改變態度。

(6)藉助調解法。律師作為當事人參與訴訟的支持者和協助者,在調解中的作用非常重要。審判人員應當調動律師的積極性,使其成為法官與當事人溝通的橋樑。律師對法院調解的心態複雜而微妙。有些律師對案件判決結果有較準確的估計,為避免敗訴風險願意調解;有些律師認為自己有理有據必贏無異,並不願意配合調解。審判人員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爭取律師的支持和配合,讓其幫助法庭做好當事人的調解工作。

第五篇:淺談現階段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技巧與策略

淺談現階段農村社會矛盾糾紛的調解技巧與策略

農民羣眾因生產生活引發的矛盾糾紛,歷年來是農村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農村社會矛盾糾紛逐步由傳統型、單一型的家庭矛盾、鄰里矛盾、個人與集體矛盾、自然人與法人之間的矛盾向多元型、複雜型的經濟矛盾、權益矛盾演變,呈現出矛盾數量多變,範圍擴展,跨時較長,涉案人之多,情況複雜的態勢,這使得矛盾糾紛調解難度增大。作為農村社會矛盾排查與調處,面對現階段矛盾糾紛的複雜情況,我們要冷靜分析形勢、找準矛盾糾紛的突破口,尋找解決矛盾糾紛的方法。我認為農村現階段矛盾糾紛排查要堅持“一個基礎”把握好“三個關鍵”,既堅持以客觀事實為基礎,把握以法律法規為準繩,以真情感化為軸線,以靈活多變的調解技巧與策略這三個關鍵。

堅持“一個基礎”就是矛盾糾紛調解時要堅持以客觀事實為基礎,堅持唯物主義哲學思想,尊重客觀事實,實事求是。我們在調解矛盾糾紛時,首先要掌握糾紛的真實情況,瞭解事實的來龍去脈,只有這樣,我們對矛盾糾紛的調解才能做到有據有依,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尺度和調解方向,才能在此基礎上進行客觀公正的分析和調處,堅持以客觀事實為基礎是我們調解矛盾糾紛的前提。3月份,我們調處了一起行政接邊地區水源糾紛,受理此糾紛後,我們對案情沒有深入調查的情況下就進行調解,致使無功而返。後來,我們對糾紛情況作了深入細緻的調查,走訪了知情羣眾,掌握了事情的來龍去脈,並認真做好筆錄,用客觀事實來説話,調解起來就比較得心應手。在鐵的證據和事實面前雙方當事人只能尊重事實,接受了我們的調解,因此,我們成功而圓滿地調處了這起三十年餘來一直沒有處理好的接邊地區水源權屬糾紛。

把握好以法律為準繩,就是在調解中要嚴格依據有關的法律法規,同時要結合鄉風民俗,村情民俗,做到公平、公正、公開。一起矛盾糾紛出現後,首先要了解案情,其次要給矛盾糾紛定性,看屬於何種矛盾糾紛,需運用涉及即此法律、法規,結合當地的鄉風民俗,村情民俗給當事人講解清楚,讓他們遵紀守法、尊重民俗,只有這樣,他們對我們矛盾糾紛調解的意見才容易接受和理解。

把握好以真情感化為軸線,就是在調解中要把以人為本、以理服人、以情感人貫穿始終。我們在調解各種矛盾糾紛時要主動為當事人着想,真心實意地做好當事人的説服勸導工作,俗話説:“精誠所至,金石為開”,只有真情付出才能得到真心回報。年初我們受理了一起遺棄老人的矛盾糾紛,老人常某已70餘歲,生有三子都已成家,生活條件都一般,日子過的還可以,但就是老人無人贍養,當事人對我們講述:他們的三個兒子,大兒子早年讀書,畢業於大理師範,在某單位工作,其餘二子由於當年經濟條件差,加之老伴又死得較早,經濟上無能力負擔,沒有繼續讀書上學,因此在家務農,二兄弟都認為父親培養了大哥成才理應由大哥贍養,而且對贍養問題大哥早讀大理師範時就已承諾,現在三個兒子都各説各有理,就是不願贍養父親。説到動情之處老常淚流滿面,我們聽後也為之動情,當時就安慰老人説;我們一定幫你調解好此事。第二天,我們找到老人的三個兒子進行説服教育:“老人養你們三個兒子不容易,現在你們都已做了孩子的父親,總有一天你們也會老,如果你們兒子像你們今天的所作所為,你們作何感想?俗話説,羊有跪哺三恩,人有撫養之情。你們一定要清楚認識到贍養老人不僅是報恩的問題,而且是法律所規定必須應盡的義務和責任,法律明確規定,權力可以放棄,但義務必須履行。”經過一番語重心長的勸導後,弟兄三人茅塞頓開,都表示悔意,並且當即表態,以後三弟兄共同贍養老父親,並不讓此類事情在他們身上重演,當時,三兄弟握住我們的手感動萬分地説,你們真是我們的親人,讓我們明白了最基本的做人道理,看到你們司法工作人員如此善解人意,我們真是慚愧萬分。隨後,三兄弟攙扶着老

人高興的回了家。

把握好以靈活多變的調解技巧與策略,就是要在調解中講究方法的多樣性、靈活性,因人而異,因勢利導。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是一項艱鉅而複雜的工作。隨着現行農村矛盾糾紛的日益複雜化和多元化,社會矛盾調處工作要與時俱進,不斷探索和總結新的工作經驗和調解方法,在實際調解中要靈活運用各種調解技巧,確保矛盾糾紛能順利調處。今年5月,我們成功調處了一起傷害賠償糾紛,事發後我們迅速介入此糾紛,並於第二天召集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金額談到5000元差距時,調解陷入了僵局,這時我們想起當事人一親屬在縣城工作,在兄弟姊妹幾人中威望較高,且為人講誠信,辦事也公道。通過這種特殊的關係來做工作就順利得多,最後雙方當事人達成了滿意的協議,均對我們調解工作較為滿意。

總之,深入推進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公正廉潔執法,有利於增強農村社會矛盾調處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羣眾監督和社會評判,使司法行政工作人員在農村社會矛盾調處工作中能夠運轉,預防了一些非正常事件的發生,確保了一方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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