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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管理制度【多篇】

工資管理制度【多篇】

工資管理制度【多篇】

工資管理制度 篇一

第一章總則

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他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方案。本方案與20xx年7月1日起執行。

第二章原則

按照各盡所能、按勞分配原則,堅持工資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經濟效益增長幅度,職工平均實際收入增長幅度不超過本公司勞動生產率增長幅度的原則。結合公司的經營、管理特點,建立起公司規範合理的工資分配製度。

以員工崗位責任、勞動績效、勞動態度、勞動技能等指標綜合考核員工報酬,適當向經營風險大、責任重大、技術含量高、有定量工作指標的崗位傾斜。

構造適當工資檔次落差,調動公司員工積極性的激勵機制。

第三章員工工資制度

第一條:工資模式—採用結構工資制。

員工工資=基礎工資+津貼+提成+年終獎勵

1、基礎工資:參照當地職工平均生活水平、最低生活標準、生活費用價格指數和各類政策性補貼確定;

2、津貼

(1)包括有交通津貼、伙食津貼、差旅津貼等;

(2)各類津貼見公司補貼津貼標準。

3、提成

(1)根據員工完成公司銷售指標制定的提成辦法確定。

(2)提成由財務部核算後於每月10日統一發放。

4、年終獎勵:

根據員工一年的工作任務、銷售指標、員工職責履行狀況、工作績效考核結果確立,由公司統一進行,與經營利潤、銷售額、特殊業績、貢獻相聯繫。

第二條關於年終獎金。

1、終獎金的`核定程序。

(1)財務部提供員工完成一年利潤的經濟指標數據;

(2)員工的出勤和崗位職責履行情況記錄;

(3)依據彙總資料,測算考核出員工定量或定性的工作績效,確定每個員工效益工資的計算數額;

2、年終獎金的發放,由財務部門年底利潤核算,經公司的考核結果和獎金計劃通過公司領導審批後,發放獎金。。

第三條其他注意事項。

1、各類假期依據公司請假管理辦法,決定工資的扣除;

2、員工加班、值班費用,按月統計,計入工資總額;

3、各類補貼、津貼依據公司各類補貼管理辦法,計入工資總額;

4、在工作中表現傑出、成績卓著的特殊貢獻者,因故能晉升職務的,可提高其工資待遇,晉升崗位工資等級。

第三章試用期員工工資制

第一條工資模式—採用基礎工資制。

第二條公司對試用期員工的工作業績、經營成果、出勤、各種假期情況彙總,確定在其標準工資基礎上的實發工資總額。

第三條試用期員工享有的各種補貼、津貼一併在月工資中支付。

第六章附則

第一條公司每月支薪日為5日,如遇節假日或公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發放。

第二條本薪金制度為任務底薪制,具體操作詳情見《業務提成及考核管理辦法》。

第三條本方案經公司領導批准實行,解釋權歸本公司所有。

工資管理制度 篇二

1、發放時間:每月10日發放上月薪資;如遇節假日順延或提前最近工作日發放,春節工資核算和發放的`具體時間另行通知;

2、發放形式:工資直接發放至個人銀行卡;

3、發放流程:薪資表由人事行政部核算、財務部審核後再提交至總經理審批後發放;

4、發放説明:

(1)因其中某一部門延時提交相關數據導致工資延時發放時給予責任人200元/次處罰;特殊情況經總經理批准除外;

(2)公司使用統一《薪資表》模版,任何人不允許調整、修改《薪資表》模版,如有發現給予警告一次,導致薪資發放有嚴重問題的給予嚴肅處理;

(3)當月薪資核算出現問題時,當事人及時向人事行政部反饋;經人事行政部審查核實後統一補發。薪資計算如有不明之處,報經人事行政部協同財務部查明處理;

(4)離職人員自離職之日停薪,按實際出勤日計發工資;各類假期、遲到、早退和曠工等事宜依據公司考勤管理制度決定扣除數額;

(5)公司根據市場情況、員工的貢獻度以及公司的財務狀況,對員工的基本薪資進行調整;調整應至少提前3個工作日進行明確溝通,具體情況由公司統一規定。

工資管理制度 篇三

為實行規範化管理,注重“以人為本、樹立正氣、促進工作”原則,針對目前薪酬管理的現狀,特制定本制度:

一、薪酬資料的管理原則

1、員工的薪酬資料只有所在部門負責人、人力資源部經理及負責薪資人員可查詢掌握,其他任何人不得探詢、議論他人的薪資。

2、員工不得將自己的薪資透露給他人,如對自己的薪資有異議可向人力資源部反映,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或協調處理。

3、因發放薪酬而接觸薪酬資料的務必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二、相關部門職責和義務

1、人力資源部:

人力資源部是薪酬保密工作的實施和監督部門;

2、財務部門:

(1)財務部門須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薪酬的管理和發放,其他人員不得向本部門人員詢問本人或他人的薪酬;

(2)財務部門對本部門所負責的薪酬模塊的保密工作負全責。

三、保密程序

1、薪酬表編制保密程序;

(1)編制薪酬的人員一律不得在任何場合談論與薪酬有關的事宜;

(2)負責編制薪酬表的人員在做薪酬表時,不允許有其他與薪酬編制無關的人員在工作現場,如有其他與薪酬編制無關的人員在工作現場,負責編制薪酬表的人員要勸其離開;

(3)編制薪酬表的電子文檔須加密,以防泄密;

(4)編制薪酬表的人員如在製作薪酬表時有其他事情離開工作現場,不得將薪酬表和相關的薪酬資料攤放在桌面上,務必收集起來放入專門的檔案櫃內加鎖,以免他人翻閲,並關掉打開的電腦文檔;

2、薪酬審批保密程序;

人力資源部在將薪酬表送各部門負責人審核時,各部門負責人務必在無其它無關人員在場狀況下進行審核。

3、薪酬發放保密程序;

(1)每月應發放的薪酬總額由財務根據籤批後的薪酬審批表存入開户銀行;

(2)財務將審核籤批後的員工薪酬明細表轉送開户銀行,由銀行根據員工薪酬明細表將薪酬總額分解到每位員工,並將每位員工的薪酬存入員工薪酬卡;

(3)財務部每月發放工資單時,務必員工親自領取,不得代領,員工個人發現薪酬與存入薪酬卡的薪酬不相符或有其他錯誤時,由員工及時與財務部聯繫。

四、保密職責

1、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及各部門負責人對薪酬負有保密職責,不得將任何人的`薪酬向外透露;

2、嚴禁公司任何員工以任何方式向任何人透露自己或詢問其他人員的薪酬狀況;

3、財務部負責所有薪酬表的存檔,保管人員要嚴格遵守公司薪酬保密制度;

4、所有個人因薪酬有錯誤需查詢薪酬表的,負責保管薪酬表的人員只能帶給其個人的薪酬表,與其無關的薪酬狀況一律不得顯示給查詢人。

五、處罰措施

1、如有探詢、評論他人薪資或將自己的薪資透露給他人的,一經發現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2、人力資源部相關人員、財務部門人員及各部門負責人非因工作需要透露他人薪酬標準的,一經發現將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者可直接解除勞動合同。

工資管理制度 篇四

一。總則

第一條按照公司經營理念和管理模式,遵照國家有關勞動人事管理政策和公司其它有關規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全體員工(試用工和臨時工除外)。本制度所指工資,是指每月定期發放的工資,不含獎金和風險收入。

二。工資結構

第三條員工工資由固定工資、績效工資兩部分組成。

第四條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津貼、工齡工資、住房補貼、誤餐補貼、交通補貼。

第五條固定工資是根據員工的職務、資歷、學歷、技能等因素確定的、相對固定的工作報酬。固定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40%。

第六條績效工資是根據員工考勤表現、工作績效及公司經營業績確定的、不固定的工資報酬,每月調整一次。績效工資在工資總額中佔0-60%。

第七條員工工資總額由各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擬定後報總經理審批。部門經理、項目經理每月對員工進行考核,確定績效工資發放比例並報人力資源部審核、總經理審批後予以發放。

第八條員工工資扣除項目包括:個人所得税、缺勤、扣款(含貸款、借款、罰款等)、代扣社會保險費、代扣通訊費等。

三。工資系列

第九條公司根據不同職務性質,分別制定管理層、職能管理、項目管理、生產、營銷五類工資系列。

第十條管理層系列適用於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

第十一條職能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從事行政、財務、人事、質管、物流等日常管理或事務工作的員工。

第十二條項目管理工資系列適用於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第十三條生產工資系列適用於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第十四條營銷工資系列適用於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第十五條員工工資系列適用範圍詳見下表1:

表1工資系列適用範圍

工資系列

適用範圍

管理層系列

1、總經理2.副總經理

職能管理系列

辦公室、人力資源部、財務部、生產部、質管部、物流管理部所有員工

項目管理系列

各項目經理及項目部成員

生產系列

生產部從事調試、焊接、接線等生產工作的員工

營銷系列

銷售部銷售人員(各項目部銷售人員可參照執行)

四。工資計算方法

第十六條工資計算公式:

應發工資=固定工資+績效工資

實發工資=應發工資-扣除項目

固定工資=工資總額×40%

績效工資=工資總額×60%×績效工資計發係數(0-1)

第十七條工資標準的確定:根據員工所屬的崗位、職務,依據《崗位工資一覽表》確定其工資標準。待崗人員工資按照本地區當年度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試用期員工工資參照附件1《試用期員工工資標準表》。

第十八條績效工資與績效考核結果掛鈎,試用期與待崗員工不享受績效工資。績效工資確定方法見表2。

表2:績效工資確定方法

考核成績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績效工資發放數額

90(含)--100分

≤1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80(含)--90分

≤0.8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60(含)--80分

≤0.5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60分以下

≤0.3

績效工資×計發係數

第十九條職能部門普通員工考核由其部門經理負責;部門經理考核由其主管副總負責;項目部成員考核由其項目經理負責。考核成績和計發係數每月8號前上報至人力資源部。

注1:原則上管理層工資由公司承擔,若管理層人員兼任項目經理,則其基本工資由公司承擔,績效工資由項目部承擔。

注2:總經理績效工資計算方法:總經理月績效工資=項目經理月平均績效工資×1.5。總經理的'收入原則上最高限額為5500元。副總經理兼任項目經理時績效工資原則上按其負責的項目的經營情況確定其月績效工資。

第二十條為鼓勵公司部門經理、項目經理及以上管理者為公司忘我工作,體現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公司按月發放職務津貼,具體如下表:

表3

職務

總經理

副總經理

部門經理

項目經理

職務津貼

1000

800

600

700

五。薪級調整

第二十一條原則上公司在每個財務年度結束後,根據當年的經營業績,並根據年終綜合考核成績對全體員工發放二次績效工資(年終獎),並酌情對工資標準予以調整,重新確定所有員工的工資。年工資總額增減幅度與上年度公司經濟效益成正比。

第二十二條年終績效考核採用檔級評分制,評分方法與考核工具見《工作績效考核辦法》。職能部門員工年終考核成績與薪級調整幅度的對應關係見表4。

表4:年終綜合考核成績與薪級調整幅度對應關係

考核成績

薪級調整幅度

薪級計算公式

90(含)~100分

上調1~1.5個薪級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80(含)~90分

上調0.5個薪級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60(含)~80分

工資保持不變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60分以下

下調0.5~1.5個薪級

薪酬區間(上限+下限)÷2÷10

六。關於員工工資

第二十三條員工工資標準的確立、變更。(1)公司員工工資標準經董事長批准;(2)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可以變更員工工資標準。

第二十四條員工工資核定。員工根據本人業績表現、工作能力、工作態度、聘用的崗位和職務,核定其工資標準。具體的人員工資確定應根據薪酬區間,由用人部門提議,經人力資源部審核,報總經理審批後確定。部門經理、項目經理的工資直接由總經理確定。對於特殊人才的工資標準,由總經理提議,報董事長特批。初次從事該崗位的員工,原則上自該崗位薪酬區間下限起薪,經年終考核後,再調整薪級。

第二十五條銷售員的薪酬按《銷售工作管理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工齡工資:工齡工資以到公司服務的時間計算,每滿一年每月發工齡工資50元,每年年初增發,5年封頂。

第二十七條員工工資變更。根據崗動薪變原則,晉升增薪,降級減薪。員工職務、崗位變動,從生效之日起下一個支薪日,按新崗位標準調整。

第二十八條員工工資變更辦理。由薪資申報人員填寫《工資調整申請表》,由直接主管建議調整薪級,並報人力資源部按有關審批流程辦理。

七。工資發放

第二十九條工資計算以月為計算期。月平均工作日為20.92天,若需計算日工資,應按以下公式計算:日工資額=當月工資/20.92。

第三十條公司考勤實行指紋打卡管理,由人力資源部每月對員工的考勤情況進行彙總統計在考勤扣款中體現。

第三十一條公司員工固定工資發放日為每月15日,績效工資在次月15日合併發放。關於加班、帶薪休假以及當月考勤扣款等項目將在次月兑現。如果工資發放日恰逢節假日,工資在節假日前一天提前發放。

第三十二條加班工資:在法定節日加班的員工,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支付其加班費。員工加班工資的折算以每月20.92天,每天7小時計算。

第三十三條帶薪休假工資:員工在休假期間按照實際休假天數扣除當月績效工資,即當月績效工資扣發額=當月績效工資÷20.92×休假天數,其它福利待遇不變。

第三十四條員工請假、休假時工資標準,按《考勤管理制度》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員工試用期滿後的轉正工資,均於正式轉正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六條辭職(辭退、停職、免職)人員,於辦理完交接手續正式離開公司(或命令到達)之日起停發工資。

第三十七條工資誤算、誤發時,當事人(部門)必須在發現後立即糾正,公司還將對相關責任人進行同等額度的處罰。因誤算而超付的工資,人力資源部、財務部可向員工或部門行使追索權。

第三十八條公司集會或經公司同意的培訓、教育或外事活動,公司按規定付給員工工資。

八。福利與補貼

第三十九條視公司經營狀況,發放下列福利與補貼:

1、發放取暖、降温費:12~2月,每人每月30元;7~9月,每人每月10元。

2、節日補助(春節、五一、元旦、國慶等節日)公司給予一定的補貼。

3、生日禮物為公司蓋章的生日賀卡和生日蛋糕券。

4、員工結婚,公司贈送一定數額的禮金。

5、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喪葬,公司給予一定的慰問金。

6、公司根據情況不定期組織各種集體活動,活動費由公司承擔。

第四十條通訊補貼:根據工作需要確定移動通訊費補貼標準。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600元/月;副總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90%報銷,報銷上限為500元/月;部門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300元/月;項目經理按實際發生額的80%報銷,報銷上限為400元/月;司機按實際發生額的70%報銷,報銷上限為150元/月;銷售人員及特殊崗位人員的通訊補貼另定。

第四十一條住房補貼:每月補貼50元。

第四十二條誤餐補貼:每月補貼90元。

第四十三條交通補貼:每月補貼50元。

第四十四條員工的固定工資作為公司為員工辦理各種保險的基數。當員工固定工資未達到本市辦理各類保險的最低限時,按本市低保基數為其辦理保險。

九。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通過報董事會審批,自頒佈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本制度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工資管理制度 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職工獎懲條例》等法律法規及企業規章制度規定,為規範企業勞動管理,建立內部激勵與約束機制,維護良好的生產和工作秩序,促進企業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企業勞動管理、用工、獎懲需依照本制度執行,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從嚴管理,獎優罰劣。

第三條企業職工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各項規章制度,努力學習技術業務,完成正常工作任務。對違章違紀者依照本制度處罰。

第二章勞動工資管理

第四條建立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工資分配製度,按勞分配、同工同酬原則,同時注重兼顧新老職工的利益,確定工資結構標準。

第五條工資計算與構成

1、工資計算:根據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京勞社資發[20xx]71號文《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的精神,月工資按制度工時20.92天計算。加班工資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事假按缺勤時間扣款;其它缺勤按政府勞動部門及本廠考勤制度規定計算。

2、工資構成:實行組合式工資結構,由基本工資+崗位工資+效益工資+津貼+補貼構成。每月15日發放,遇節假日、休息日一般在15日前發放。

①基本工資:北京市規定最低工資標準;

②崗位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後的70%;

③效益工資:各崗位月全額工資標準減月基本工資後的30%;

④津貼補貼:職工在法定工作日內每工作一天(超過4小時(不含))發給飯費伍元,交通費貳元,職工上夜班或連續工作超過23點的發給夜餐費,夜班連續工作12小時以上的發給150%的夜班費。其它各項補貼按有關規定發放。

第六條嚴格控制加班工時,確實需要,經批准後,按以下規定計算。

1、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計算加班時間。每八小時按一天計算,每天加班費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150%。

2、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每日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200%。

3、法定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每日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的300%。

第七條下列各項收入不記入最低工資。

1、加班、加點工資。

2、飯費補助、交通費。

3、職工個人應繳納的'養老、失業、工傷、醫療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4、勞保福利待遇。

第八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完成正常工作,企業保證職工收入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

第九條個人收入已達到納税標準的,應照章納税,如當月漏税,下月從工資中扣除。

第十條由於企業工作任務不足,造成部分人員下崗待工,下崗待工期間的基本生活費不低於北京市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三章職工保險制度

第十一條養老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二條失業保險。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十三條大病基本醫療統籌費及補充醫療。按北京市規定繳納。第十四條住房公積金。按北京市規定繳納。

第四章各種假別制度

第十五條事假。

1、請事假不得低於1小時(不足一小時按1小時計算)。

2、請事假按缺勤小時扣發工資。

3、職工請事假在外地期間,得疾病或慢性病復發,持鄉鎮以上醫院證明在2天以內、區縣級醫院證明在7天內,生病期間按病假處理,規定天數以外按事假計算。

4、職工上班不許帶小孩,違反規定按事假處理,小孩發生問題由家長負責。

第十六條病假。

1、職工因病假不能工作,在醫療期內按勞動部門規定享受病假工資。職工患病經醫院證明後按病假處理,(有合同醫院或指定醫院的醫務證明才有效)。凡到醫院看病未開病假的,憑當日掛號條填寫請假單按病假處理。

2、職工離開崗位看病需向部門負責人請假,超過30分鐘的要填寫病假條。

3、職工在醫療期內病休,應按時交病假條,日期應連續不斷,如有中斷視為醫療期停止。經市勞動鑑定委員會鑑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免交假條。

4、職工病假期間如因計劃生育、人工流產、產假、婚喪假、公假等情況,可按時間扣除,前後病假仍連續計算。

5、醫療期的計算按勞動法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工傷。

1、職工負傷、致殘、死亡,依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的範圍被認定為工傷的,在需要停止工作接受治療期間,實行工傷醫療期。工傷醫療期按輕傷和重傷的不同情況確定為1至24個月,嚴重工傷或職業病需要延長醫療期的,最長不超過36個月。

2、工傷職工在工傷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按月發給工傷津貼。共商醫療期滿或者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工傷津貼,改為享受傷殘待遇。

3、因本企業長期從事有害作業,並經醫療機構認定為職業病的,其門診治療期間支付給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十八條婚、喪假。

1、職工結婚憑結婚登記書給假3天;職工男25歲、女23歲,初婚登記的除規定的3天婚假外增加獎勵晚婚假7天,共10天(包括公休日)。

2、職工直系親屬死亡、公婆及岳父母死亡給假3天;由職工供養的非直系親屬死亡必須本人料理的給假1天;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給假1天。

3、職工不滿一歲的子女死亡給假1天;滿一歲以上子女死亡給假3天。

4、夫妻雙方在異地工作或長期居住在外地的直系親屬死亡時,需要本企業職工去外地料理喪事的,除3天喪假外,根據路程另外給與路程假,路費由職工自理。

5、以上假期期間企業應支付不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工資。

第十九條產假。

1、女職工生育,按勞動保護及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給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證明,妊娠不滿4個月的,產假為15至30天;妊娠4個月以上的產假為42天。

2、按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符合晚育(24週歲)的婦女,生育一個孩子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由女方申請,根據生產、工作實際情況,經領導批准,產假期滿後可休假至孩子滿六個月。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晚育婦女可增加獎勵假30天,產婦護理確有實際困難的,經領導批准可由男方使用(需由女方出具女方未享受此假的證明)。

3、產假期間企業支付不低於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工資。

第二十條探親假。

1、進本企業工作滿一年的合同工,按國務院有關規定,符合探親條件的職工,經本人申請並由部門根據生產任務情況安排探親休假。職工探親需填寫申請表,保本部門及勞資部門辦理批准手續。

2、探望配偶每年一次30天假,;未婚探父母原則上一年一次20天假,如因工作需要本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職工自願兩年探親一次的,可兩年給假一次45天;已婚探父母四年一次20天假。以上假期,根據需要可另增一定期限的路程假,探親假包括公休假日及法定節日的,不再另行補假。

3、職工探親假期間按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路費按國家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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