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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管理制度【多篇】

事故管理制度【多篇】

事故管理制度【多篇】

事故管理制度 篇一

一。目的

為了嚴格事故管理,及時準確地報告、調查、統計與分析、回顧、書面報告樣式和表格等內容,按照“四不放過”原則,總結經驗教訓,採取防範措施,減少和杜絕各類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 適用範圍

本制度適用於公司內發生的各類事故。

三。 職責

3.1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本制度的制定,並監督、檢查本制度的執行。

3.2 公司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負責公司各類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

3.3 部門責任者對本部門發生的各類事故須在規定時間內向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報告。

3.4 安全管理部門承擔需要向上級政府部門通報的安全事故報告工作。

3.4 辦公室負責各類事故的綜合整理和歸檔。

四。 各類事故的界定

4.1人員傷亡事故: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及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與本企業有關的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其中按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根據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可分為以下等級:

1) 特別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 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 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 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以上數字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生產事故:在操作過程中,因違反工藝規程、違章指揮及管理原因、崗位安全操作規程或由於誤操作或操作不當造成停(減)產、跑料、串料、油氣泄漏、化學危險品泄漏、原輔料、半成品或成品損失,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質量事故:成品、半成品不符合國家或企業規定的質量標準,原輔料或產品因保管、包裝不良而變質等造成經濟損失和影響公司聲譽的事故。

設備事故:在生產過程中,造成生產裝置、機械器具、動力設備、電力通訊設施、儀器儀表、鍋爐壓力容器、輸送設備、管道及建(構)築物,等發生故障或非正常損壞,造成停機、產量損失或修復費用達到規定數額的,但沒有人員傷亡的事故;

火災事故:在生產過程中,失去控制的燃燒(包括由於爆炸物品、易燃可燃液體、可燃氣體、蒸汽、粉塵以及其他化學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引起的燃燒),並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燒燬的事故;

爆炸事故:發生化學性或物理性爆炸,造成人員傷亡、財產損失。

爆鳴事故:指發生爆鳴現象,僅造成輕微的經濟損失(少於1000元)和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事故。

未遂事故:因操作不當,維護不周等原因,已經構成事故發生條件,足以釀成災害,幸虧發現及時或僥倖未造成嚴重後果的`事故。

污染事故:“三廢”、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物質由於排放或處理不當,造成環境污染,使周圍員工、居民和行人等受到危害或影響。

工傷事故:員工(包括合同工、臨時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人身傷害、急性中毒的事故。

自然事故:凡屬外界原因而發生不可抗拒的災害,或尚未認識到技術原因,造成人身傷害或經濟損失的事故。

破壞事故:凡屬人為因素,為達到一定目的而蓄意製造的事故。

直接經濟損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傷亡及善後處理支出的費用和毀壞財產的價值。

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休工天數。

五。 事故管理的分工

5.1各類事故的管理,在總經理統一領導下,由各部門責任者負責。各職能部門在各自業務範圍內對分工管理的事故,負責調查、登記、統計和報告。

5.2 除另有規定外,本公司各類事故的綜合統計上報和日常管理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

5.3 質量事故由技術部門負責管理;設備事故由技術部門與工程部門負責管理,其它事故均由安全管理部門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管理。

5.4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所管的事故,可按起始原因判定事故類別。在界限不清時,由公司指定一個部門負責管理。

六。 事故報告程序

6.1 火災、爆炸、人身傷亡類重大事故報告

6.1.1 事故最先發現者,除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處理外,應立即啟動公司報警系統,並快速向公司領導及主管部門報告,

6.1.2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在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並立即奔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

6.1.3 總經理或其代理人和安全領導小組在對事故現場進行基本瞭解後,立即由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快速向區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及其他相關政府部門。根據國務院《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中規定的事故報告制度,屬於4.1項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一小時內報告當地政府相關部門,非死亡但屬重傷的生產安全事故必須在24小時內通報。

6.1.4 應對發生死亡、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場給予妥善保護。

6.1.5 事故處置後,公司安全管理部門立即配合政府事故調查組,對事故原因進行調查,並在60天內向政府部門和母公司提交事故調查報告

6.2 緊急處置類事故報告(沒有涉及人員死亡)

6.2.1對發生的事故,如:火災、大量原料產品泄露造成環境污染、設備爆裂、員工重傷等屬於必須立即處置的緊急類事故,發現者除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和處理外,應在啟動公司報警系統同時立即向部門責任者及公司領導和關聯部門報告,

6.2.2公司總經理在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啟動公司《事故應急預案》,並立即奔赴現場,採取有效措施,組織搶險工作,抑制事態擴大,防止人員受傷和財產損失。

6.2.3 上述事故緊急處置結束後,由所在部門負責,安全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參與,進行事故調查,作成事故調查報告,向母公司通報,必要時提交政府部門。

6.3 其他類事故報告

員工輕傷、產品生產質量、設備故障等日常發生的非嚴重性事故,由發生部門於24小時內使用事故回顧記錄報公司總經理和各職能部門責任者,事後在三天內提交事故報告書。

6.4 事故報告和提交要求

6.4.1對待事故報告必須嚴肅認真,填寫內容仔細,不能弄虛作假或隱瞞不報。對事故情節複雜,不能按期上報者,應事先説明原因。其中需要上報政府的報告須體現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二)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三)事故的簡要經過;

(四)事故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五)事故發生原因和事故性質;

(六)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七)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6.4.2 對外單位人員在本公司勞動、實習時發生的事故,由本公司協助外單位作成報告提交至政府部門,但非累計在公司事故統計表中。

6.4.3 凡因公負傷者必須及時去醫院檢查,經醫生診斷為需要休息者,須持有休息證明方能填寫工傷事故報告。如工傷者從發生事故受傷起,一個月內未能確定為重傷者,按輕傷事故統計,若一個月以後,由輕傷轉為重傷或由重傷轉為死亡,則不再按重傷或死亡事故上報,也不再作專題調查報告。

6.4.4 屬外界原因或由於自然條件造成的事故,也要按規定上報,但不作為公司責任事故。

七.事故的搶險與救護原則

1 發生事故後,必須積極搶救,正確處理,防止事故蔓延擴大。搶險時應注意保護現場;

2 發生重大事故時,搶險人員必須聽從現場搶險救援總指揮的統一指揮,按《應急救援預案》進行現場搶險和警戒工作,不許擅自行動。

3 當有政府救援部門參與搶險時,本公司搶險人員,要服從政府部門總指揮的指揮,公司內部實施的非嚴重火災、爆炸、死亡、重傷的一般事故搶險,要服從公司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的指揮。

4 對有毒有害物料大量外泄的事故現場或火災場所必須設立警戒線,搶救人員應佩戴合適的防護面具,對中毒或灼傷人員,應儘快組織急救處理。

5 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受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八。 事故的調查與書面報告格式

8.1成立事故調查組的有關要求:

輕傷事故以及需向政府勞動保障辦公室門申報工傷認定的其它人身傷害事故,可由事故單位安全主管及其他有關部門、車間負責人、車間安全員、工段長等有關人員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重傷事故,則由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事故單位所屬企業安全主管部門可以授權或者委託事故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事故調查;

發生一般及以上事故,由企業安全主管部門組織企管、人力資源、工會等有關部門成立企業內部事故調查組,配合地方人民政府進行事故調查;

8.1.1事故調查的程序應包括現場調查、技術鑑定等過程;

8.1.2事故調查取證要求包括:有關物證收集、事故事實材料收集、人證材料收集、事故現場攝影、拍照機事故現場圖繪製等。

8.2 職責、權利

8.2.1 事故調查組有權向發生事故的部門和有關人員瞭解情況和資料,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拒絕。

8.2.2 各部門應嚴肅認真地調查和分析事故,找出事故發生的原因,查明責任,確定整改措施並限期落實

8.2.3 對政府部門未參與的一般事故調查,由事故發生部門組織、公司安全領導小組成員參與召開事故分析會,找出原因,吸取教訓,提出防範措施,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並報安全管理部門備案。

8.2.4 類似6.1對重大事故,由上級主管部門或當地安監部門、公安部門和檢察部門等有關單位進行調查和分析。找出原因,查明責任,制定防範措施,並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公司關聯部門和人員應積極配合事故調查與取證,不得阻撓或故意破壞。

8.3 防範措施要求

8.3.1 技術措施:對設備、設施、操作從安全管理的角度考慮設計、檢查和保養措施,減少或消除物的不安全狀態。

8.3.2 教育措施:加強職工的安全教育,使職工掌握防止事故的有效方法和知識,消除或減少人的不安全行為。

8.3.4 管理措施:認真貫徹實施有關的法令、標準、規範,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各種安全生產製度,組織安全管理檢查,落實隱患整改,實施經濟考核。

8.4 調查報告編寫要求

8.4.1事故調查組人員在全面分析事故後,寫出《事故調查報告》

調查報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事故等基本情況:包括單位名稱、單位概況、日期、類別、地點及事故現場情況;傷亡人數、傷亡人員情況、經濟損失、事故等級等。

(二)事故經過

(三)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間接原因

(四)事故的預防措施

(五)事故責任者及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

(六)調查組成員名單及調查組成員簽字

(七)附件,包括圖表、照片、技術鑑定等資料

九。 事故處理

9.1 任何事故的處理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

9.2 調查結束後,主管部門應按照調查組提出的處理意見和防範措施認真整改落實,防止類似事故發生。

9.3 調查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對事故責任者提出處理意見。

9.3.1對嚴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又不聽勸阻的人員,或由於失職造成的重大事故責任者,應給予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3.2 對蓄意製造事故,造成嚴重後果,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9.3.3 對防止或搶救事故有功的單位或個人,應予以表彰、獎勵。

9.4 由管理部勞資管理負責按《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及《工傷保險條例》,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傷亡嚴重程度的鑑定,同時進行相應的賠償處理。

9.5 事故處理意見決定後,安全管理部門負責監督事故處理的執行情況,並將執行情況反饋,納入事故檔案材料。

9.6 事故處理後,安全管理部門應將事故詳情、原因和處理結果以最有效的形式在本公司職工中通報,使廣大羣眾能吸取教訓,增強安全意識。

9.7 傷亡事故處理工作應當在90日內結案,如因特殊情況,政府安監部門同意延期的事故處理時間最遲不得超過180天。

十。 事故統計與分析

10.1事故處理結案後,安全管理部門應建立事故檔案,各職能部門應按分工整理登記和保管好事故資料,並記入台帳。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應將有關資料整理歸檔,以備查考。

10.2事故統計內容主要包括事故發生單位的基本情況、事故發生的起數、死亡人數、重傷人數、急性工業中毒人數、單位經濟類型、事故類別、事故原因、直接經濟損失等。

10.3根據統計情況分析,制定和修改有關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應急預案。

十一。工傷認定及工傷評殘

11.1 事故中造成重傷的人員,由政府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認定辦法》和有關材料,辦理工傷認定。

11.2 勞動督察部門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確定重傷人員享受相應的待遇。

十二。事故回顧

12.1 對本單位發生的事故,要將事故情況及調查處理情況通報到每個人,吸取事故教訓,提高安全防範意識;

12.2 不定時對近期同行業事故進行及時傳達學習;

12.3定期組織對本單位歷年的事故和同行業企業發生的事故情況進行收集、整理與統計分析,探尋事故發生的規律,為安全管理提供決策參考。

十三。相關文件

13.1 國務院關於《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

事故管理制度 篇二

為加強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進一步落實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根據《安全生產法》和《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生產安全事故定義

生產安全事故是指在生產經營領域中發生的意外的突發事故,通常會造成人員傷亡或財產損失,使正常生產經營活動中斷的事件。

二、事故等級劃分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1、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3、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5、輕傷事故:構不成重傷、死亡的人身傷害事故。

三、事故報告

1、報告程序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最先發現者應立即向調度室和單位領導報告,而後迅速逐級報告到安全管理部門和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應報告到總經理、董事長。對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公司總經理、董事長接到報告後,在1小時內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有關部門報告。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自事故發生之日起30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道路交通事故、火災事故自發生之日起7日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2、報告事故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3)事故的簡要經過;

(4)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和初步估計的直接經濟損失;

(5)已經採取的措施;

(6)其他應當報告的情況。

四、事故的救援

1、接到事故報告的單位領導,在進行事故逐級上報的同時,應採取有效措施,或立即啟動事故相應的應急預案,組織搶險救援,防止事故擴大和財產損失。

2、發生人身傷害事故,現場人員應立即採取有效措施,杜絕繼發事故,防止事故擴大,並立即將受傷或中毒人員用適當的方法和器具搬運出危險地帶,並根據具體情況施行急救措施。在醫務人員未趕到現場前,現場人員不得停止對傷害人員的搶救和護理。

3、情況較輕者,現場人員可採用妥善辦法將傷害人員迅速護送到公司醫務室進行救護。情況嚴重者,要立即送醫院救治。

4、事故發生後,要妥善保護事故現場和相關證據,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要做出標誌,繪製簡圖並做出書面記錄。

五、事故調查處理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由相應級別政府組織調查,公司有關領導、部門以及事故發生單位要做好積極配合工作,對事故按照“四不放過”( 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未落實不放過、有關人員未受到教育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

2、發生輕傷事故,由分管安全的副總經理負責組織調查。調查組由公司有關領導、安全管理部門、事故發生的分廠(分公司)、車間以及有關部門人員組成。

3.事故調查的成員要求:應當具備有事故調查所需的知識和專長,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4.調查組職責有:查明事故經過、原因、人員傷害情況、直接經濟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事故責任,提出對責任者的處理意見,總結教訓,提出防範和整改措施等。

六、事故損失的計算

1、事故直接損失包括原材料損失、成品(半成品)損失和設備損失,原材料和成品(半成品)損失按市場銷售價格計算,或按其實際單位成本計算。

2、產量損失是從事故發生時起至恢復正常生產時止,按日計劃產量計算的總損失量。設備修復後因生產能力降低而減產部分可不計算在內。產量損失費按單位成本不變價格計算。

3、事故損失總金額為直接損失費與產量損失費之和。

4、計算方法:停車設備台數乘停車時間(小時)乘設備小時計劃產量(噸),為產量損失。

5、產量損失金額:損失產量乘產品單位成本(不變價格)為產量損失金額。

6、傷亡事故損失統計因負傷累計休工天數摺合金額,按企業職工平均日工資乘以休工天數。

七、其它要求

1、發生一般及以上等級事故,無論何時,分廠(分公司)必須於10分鐘內將事故報告給安全管理部門和公司有關領導。輕傷事故要先口頭報告,並且在15小時內將書面報告報安全管理部門。

2、事故報告要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瞞報。

3、公司應建立事故檔案,該項工作由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對所有事故調查分析的資料,如現場檢查記錄、照片、技術鑑定、化驗分析、會議記錄、儀表記錄、旁證材料、綜合調查材料及登記表、報告書等應妥善保管。

4、對不積極組織參加事故搶救、瞞報、遲報事故、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事故調查中弄虛作假的責任人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八、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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