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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機關考勤制度【通用多篇】

政府機關考勤制度【通用多篇】

政府機關考勤制度【通用多篇】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一

一、考勤要求及程序 (一)全體機關幹部職工必須自覺遵守機關統一規定的作息時間,按時上下班,不遲到早退,不擅離崗位, 認真履行各自崗位職責。

(二)為嚴肅考勤制度,局辦公室負責對全局幹部、職工的出勤情況作不定期檢查。

(三)考勤實行簽到制度,工作人員每天上、下午上班時在門衞處的考勤表上籤到。

(四)因公外出不能簽到的,必須到辦公室辦理免籤手續。

工作人員的免簽單由本處室負責人審批、處室 負責人的免簽單由分管局領導審批、局領導的免簽單由辦公室主任簽名。

所有免簽單必須在回單位上班後 一星期內辦理完畢。

二、有關處理規定 (一)遲到、早退、擅自離崗一次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二)機關集中學習、會議等集體活動遲到、早退或擅自不參加的扣發當月全勤獎的 10%。

(三)事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的' 10%。

(四)病假、婚喪假、產假、年休假、探親假每天扣當月全勤獎 10%(20 年工齡以上扣 5%;30 年工齡以 上扣 2.5%) ,扣完為止。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二

為維護良好的工作秩序,嚴肅勞動紀律,根據有關規定並結合本局實際,作如下規定:

一、考勤對象

局機關及下屬事業單位在職並在本局上班的`全體工作人員(外借的人員由借用單位考核)。

二、考勤方式

工作人員必須按考勤要求逐日如實填寫出勤登記表,嚴禁弄虛作假或委託他人代簽,如有發現一律扣除雙方當事人當日一倍的分數。工作人員外出開會、出差或下鄉時應在公告欄中説明,並告知辦公室,允許事後在考勤登記表中補籤。經局長批准的加班時間可折抵事假時間,月度內調用有效。所有事假(含病假、休假、產假等),每缺勤半天扣2.5分(分值另行決定)。

三、考勤記錄

局辦公室負責考勤的收集彙總,按“日記、周清、月公佈、季兑現”的要求做好工作,加減分欄目應載明情況,考勤記錄統一整理成冊後報考勤工作分管領導審核、局長審批。

四、考核效用

按照本局《局機關效能考核辦法》的要求,工作人員的考勤是效能考核的一項重要內容,也是年終考核評先進的一項重要依據。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三

為切實加強機關效能建設,改進機關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考勤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委全體人員應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上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崗。

二、機關及委屬各事業站所應實行考勤簽到制度,考勤簽到時間為上午8:30以前,下午2:00以前(時間如有變動按上級通知作相應調整)。機關考勤由委監察室負責組織實施,事業站所考勤由各單位組織實施。

三、原則上要求全體人員一律上班簽到後再外出辦事,如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外出,應提前報部門主要負責人備案,説明外出事由和時間,並不得委託代簽。

四、外出參加會議、培訓或學習當天不能及時返回的,應履行登記手續。外出完畢後,要及時參加考勤,未及時考勤視為缺勤。

五、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中層副職以下人員請假1天以內者,由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報分管主任審批。部門主要負責人請假1天以內者,由分管主任審批;請假2天(含2天)以上者,經分管主任同意,報委主要領導審批。假期結束,請假人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對不請假者,一律作曠工處理。請假條交委人事科彙總備查。

六、實行年休假制度。各部門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並嚴格執行揚人社發[20xx]30號《關於落實揚中市機關事業單位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辦法》文件精神。

七、各事業站所每月底及時將當月考勤情況報委監察室彙總,監察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將上月考勤情況予以公佈,接受監督。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工作人員的全年考勤情況作為績效考核及年終考核的一項重要依據。

八、工作人員要嚴肅認真,按照實事求是的原則,如實填寫簽到簿、請假條,不得弄虛作假。如有虛填瞞報現象,經查實後,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直至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九、本制度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四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管理,嚴肅工作紀律,改進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強化對工作人員的制度化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規和《門源縣副科級以上幹部外出報告制度》、《中共門源關於進一步加強領導班子和幹部隊伍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門源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全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病假、事假、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考勤和因公外出的考勤及日常出勤情況。

第三條工作人員考勤管理,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堅持依法辦事的原則。

第四條組織部負責全縣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考勤的綜合管理工作。各部門(單位)負責本單位(部門)工作人員的日常考勤工作。

第二章審批程序及批准權限

第五條科級幹部因公外出和因私請假,必須提前向組織部報告外出和請假事由,辦理報批手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方式以書面為主。如遇特殊情況,可口頭或電話報告和請假,事後及時補辦有關手續。

第六條縣級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州委書記、州長請假,並分別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履行告知手續;縣人大、縣政協正職領導及副縣級領導幹部(不包括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應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報組織部備案;3天以上的,經書記、縣政府簽署意見後,向州委副書記、州政府常務副州長報告,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縣人大、縣政協副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公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由單位正職領導批准;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報書記同意後,向州委副書記通報,並報州委組織部備案。

第七條各鄉鎮、各部門黨政正職領導幹部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必須向書記、報告,並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八條各鄉鎮和縣直各部門黨政副職領導幹部(含非領導職務)因公出省、出國(境)或因私離開工作崗位3天以內的,向單位正職領導報告;3天以上的,由單位正職領導簽署意見後分別向副書記、縣政府常務副履行請假手續,同時報組織部備案。

第九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公出省、出國(境)的參照第六條、第七條履行相關手續。

第十條各鄉鎮、各部門國家機關一般幹部請假時間在3天以內的由單位負責人批准,3天以上的由主管部門領導批准,假期結束後向審批人銷假。

第三章請假手續及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工作人員因公外出應有外出的文件依據可證明材料。因公外出或因私請假期滿需延長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二條工作人員請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等,按有關規定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延長假期的,應按審批權限事前報告,延長的天數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因事請假,應有具體事由及事假的期限。事假期滿需延長的,延長的天數繼續按事假處理。如不履行延長報告手續,所延長的天數按曠工處理。

第十四條工作人員因病請假10天以上的,要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疾病證明。如遇特殊情況,醫療疾病證明可後補。

第十五條工作人員既不履行因公外出報告和因私請假手續,又不在崗的。,按曠工處理。

第十六條國家法定的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

第四章考勤管理及審核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考勤檔案。各部門(單位)辦公室負責建立本部門(單位)科級以下幹部的考勤檔案。組織部負責審核各部門(單位)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的考勤情況。

第十八條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應每半年彙總一次領導幹部考勤情況,並將科級領導幹部考勤情況彙總後報備案。

第十九條各部門、各單位每月彙總一次工作人員考勤情況,並進行公佈。

第五章請假期間有關待遇規定

第二十條請假期間要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省人事廳《關於青海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5號)、《關於青海省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生活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66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事假期間工資待遇的通知》(青勞人薪字[1999]186號)、《關於進一步規範公務員津貼補貼的通知》(青人薪字[20xx]538號)等文件精神執行。

第二十一條公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生育產假期間工資待遇按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第六章考勤管理與獎懲

第二十二條考勤納入平時工作考核之中,考勤統計結果作為年度考核、評優評先、獎勵和幹部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據。

工作人員的日工資,按工作人員本人的月工資(不含規定按考勤發放的各種津貼、補貼)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數進行折算。根據國家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休息日”的規定,每月制度工作天數可統一按21.5天計算。

(一)工作人員因不履行請假手續,無故曠工,扣除當月工作津貼;曠工或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15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30天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二)工作人員因病請假當年累計超過3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病假期間工資待遇:

1、工作人員病假在當月累計超過10個工作日,停發當月工作津貼;

2、工作人員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3個月起,按月工資的9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及以上的,按月工資的100%計發(以上均不含工作津貼,下同);

3、工作人員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從第7個月起,按月工資的`7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按月工資的80%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以上的,按月工資的90%計發;

4、身患重大疾病的工作人員,在停止工作進行治療期間,原則上照發本人標準工資(含工作津貼),一切福利待遇與在職人員同等對待;

5、工作人員病假期間享受單位的生活福利待遇;

6、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虛假證明請病假後從事經營或其它盈利性活動,經查實,即停發工資。

(三)工作人員因事請假當年累計超過2個月以上的,不參加本年度評優評先。事假期間工資待遇:

1、事假累計不得超過30天,事假30天以內的,工資照發(不含工作津貼);超過30天的,從第31天起,每請事假1天,扣除1天工資;

2、超過5個月以上的,停發年終一次性獎勵工資和精神文明獎,並取消當年公休假;

3、工作人員的直系親屬有重大疾病需陪護治療或隨患者出省診斷時間較長的,經本人申請,部門(單位)研究同意,根據審批權限,報組織、人事部門批准後,可不扣除工資。

第二十三條工作人員因健康原因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安排病休。領導幹部病休期間免去現職。病休後視其健康狀況和工作需要,予以重新安排工作。

第二十四條工作人員在編但長期不在崗者,按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二十五條在考勤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的,予以追究責任:

第七章考勤工作紀律及監督

1、考勤工作不認真、不負責任,不定期公佈考勤情況的,對考勤工作人員、主管領導給予通報批評;

2、考勤工作中如發現弄虛作假,造成考勤登記失實的,視情節輕重追究有關領導責任。考勤工作實行部門(單位)主要領導負責制。

3、考勤工作中不堅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原則,對本部門(單位)工作和團結造成不良影響的,視情節輕重對有關人員進行處理。

第二十六條縣紀律檢查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員對各部門(單位)工作人員考勤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全年考勤情況在每年年底目標責任考核情況公佈時一同公佈。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各部門(單位)對見習崗位的大學生、大學生志願者、公益性崗位人員、聘用人員的考勤管理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規定由縣紀律檢查委員會、組織部、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機關考勤制度 篇五

一、xxx局全體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不擅離職守。

二、嚴格簽到制度。不準以言代簽或他人代簽。遲到者局辦公室予以登記。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不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由本股股長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長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請假由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假期期滿後,及時向批准領導報告並銷假。

四、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認真辦理公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不準辦私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局長、副局長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股室的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進行檢查或抽查,建立記錄,作為評價股室和個人工作的參考依據。辦公室每月彙總頌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況。

六、局機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按曠工處理。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六

一、局全體幹部職工均嚴格遵守上、下班制度。

上班時 要堅守崗位,不得遲到、早退,工作時間不得無故串崗、離 崗。

上班時間夏季:上午 8:00—12:00,下午 3:00—6: 00;冬季:上午 8:00—12:00,下午 2:30—5:30。

二、考勤簽到時間以上級規定的作息時間簽到,簽到表 由局紀檢組封存。

每月 5 日前公佈上月考勤情況。

三、幹部職工因公務外出原則上應簽到後再外出辦事, 如有特殊情況不能按時簽到,應經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批 準後報辦公室備案;局班子成員外出辦事須通知辦公室。

四、請假和銷假手續辦理。

工作人員因病、因事需要請 假的,必須填寫請假條,説明事由、時間。

請假 1 天以內者, 由分管領導審批;請假 2-3 天,經科室負責人、分管局長同 意後,由局長審批;3 天以上,一週以內,由科室負責人、分管領導會同局長研究審批,病假需附醫院證明;一週以上 交由班子會審批(病假需附醫院證明) ,假期結束,請假人 必須向准假人銷假,否則超假按曠工處理。

對不請假者,一 律作曠工處理。

請假條交辦公室彙總。

五、實行年休假制度。

各科室根據工作情況,有計劃地 安排好工作人員的年休。

每次公休至多 2 人(含 2 人) 。

因 工作無法年休的工作人員的事假、病假可以用年休假來抵 衝。

六、工作人員考勤情況由局辦公室於次月前三個工作日 內予以公佈,接受監督。

如有異議,自公佈之日起二日內將 情況反饋辦公室,逾期視為認可。

七、工作人員的考勤情況與文明獎、衞生獎掛鈎,缺勤 (公休假、探親假、婚假、產假、喪假除外)扣發衞生獎。

每月統計公佈,季度發放。

八、當年事假累計 20 天以上不超 30 天(含 30 天)的, 從第 21 天起,依據宛龍人社政【2015】5 號規定,每天扣發 本人日工資的 40%,超過 30 天的停發工資;曠工或者因公外 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 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按《公務員法》規定處理。

九、因違犯工作紀律,被上級督查部門查處的,按照省 市區組織、紀檢部門有關規定處理。

機關人員考勤規章制度 篇七

第一條 為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強化幹部職工的紀律觀念,結合本 部門實際情況,制定本考勤制度。

第二條 考勤制度是加強幹部職工勞動紀律,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 提高工作效率的一項重要工作。

全體人員要提高認識,自覺地、認真 地執行考勤制度。

第三條 工作人員要加強組織紀律性,自覺遵守機關作息時間,按時 上下班。

各幹部職工對本部門人員的考勤工作負有監督的義務。

第四條 考勤記錄作為年度個人工作考評的參考依據。

第五條 工作時間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第六條 幹部職工請銷假必須嚴格履行請銷假手續,請假由本人寫請 假條,級部門領導同意,分管主任批准,然後交綜合部備案。

幹部職 工請假期滿必須按期返回,未經批准不準超假。

確因不可抗拒的特殊 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當在返回的當天或第二天補辦續假手續。

請 假權限:所有幹部職工需請假一天的由部門領導批准,兩天至三天的 由分管領導批准,三天以上的由主要領導批准。

經批准後, 方可離崗。

第七條 幹部職工請假必須事先履行請假手續, 病假:1.幹部職工本人確實因病,不能正常上班者,須經部門領 導批准,報綜合部備案,月累計超過三個工作日者,必須取得區級以 上醫院開據的診斷書。

2、傷人員要有醫療和鑑定部門的手續,經領導班子研究認可,休 假期間一切待遇不變。

3、年累計請病假超過半年者,取消評優評獎資格。

事假:1.幹部職工因合理原因請假須要本人親自履行手續,並按 規定時間申請,並經部門領導批准休假。

2、請事假的幹部職工必須提前一天書面申請(如遇不可預測的緊 急情況,必須由本人在早晨八點半以前請示主要領導),經部門領導 同意後,方可休假,否則按曠工處理。

3、幹部職工在工作時間遇有緊急情況需要本人離開崗位處理的, 也按上述有關規定執行。

4、請事假年累計 30 天以上的、因直系親屬有病,請假半年以上 的,取消本年度評優評獎資格。

第八條 年假、婚假、產假、喪假等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在規定的假期內,工資待遇不變,但超出的天數均按事假對待。

或未按規定時間 第九條 未向部門和主管領導書面申請並經批准者, 請假, 或違反病、事假規定, 或違反相關制度中其它有關規定等行為, 均視為曠工。

第十條 1. 2. 3. 4. 5. 6. 7. 8.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終不予評優評獎: 凡請假不備案的。

未經批准無故不上班的。

未經批准擅自離崗的。

無請假條,不履行請假手續的。

超假又不進行補假的。

不按請假審批程序進行請假的。

曠工超過 2 天的。

以辦公事為由不打招呼的。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篇八

一、xxx局全體人員必須自覺遵守機關工作時間,按時上、下班,不無故遲到、早退或曠工,不擅離職守。

二、嚴格簽到制度。不準以言代簽或他人代簽。遲到者局辦公室予以登記。

三、嚴格請銷假制度。請假必須經領導批准,不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離崗。一般幹部職工請假半天,由本股股長批准;1天由主管副局長批准;2天(含2天)以上由局長批准。股長請假由主管副局長或局長批准;副局長請假由局長批准。假期期滿後,及時向批准領導報告並銷假。

四、工作人員上班時間要認真辦理公務,提高工作效率,上班時間不準辦私事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活動。

五、局長、副局長應定期不定期地對股室的出勤情況和工作態度進行檢查或抽查,建立記錄,作為評價股室和個人工作的參考依據。辦公室每月彙總頌一次各股室的出勤情況。

六、局機關組織召開的會議和學習等集體活動,無故缺席者按曠工處理。

機關考勤管理制度

一、簽到制度

1、為加強機關作風,提高辦事效率,機關工作人員和工作會議,實行簽到制度。

2、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15分鐘內到簽到處簽到,不得由他人代簽。超過15分鐘到崗上班的為遲到,在規定下班時間前15 分鐘下班的為早退。超過30分鐘到崗,提前30分鐘離崗的,中途溜號或不簽到者為缺勤,無故未上班者為曠工。工作人員出差、開會、請假的應告知辦公室。

3、機關會議或其它工作會議,由辦公室負責簽到,無故遲到10分鐘以上的為遲到。

4、簽到記錄由辦公室每月彙總,作為年度考核和評優評先的依據之一。

二、值班制度

1、為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和安全防範工作,保證機關內部工作的連續性,實行機關工作人員輪流值班制度。

2、值班按規定作息時間以天為單位,每天為一班,節日值班另行安排。

3、值班人員職責:

(1)接待到局機關聯繫工作人員和來訪者,並根據情況介紹給相關股室或領導;

(2)及時做好上傳下達工作,並根據領導指示進行辦理;負責當天的考勤簽到工作;

(3)認真填寫值班日記,並做好移交工作;

(4)承辦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4、值班人員要增強責任心,按照上班時間提前到崗,值班時要堅守崗位,不得隨意離崗或脱班,因故需要離崗時應自行確定代班人,否則視為曠工。

5、未經允許不得隨意將外來人員引見給領導。

6、值班人員要做到舉止文明、儀表整齊,並保持值班室整潔衞生。

7、值班制度由辦公室負責抓落實。

三、請銷假制度

1、領導幹部請銷假要嚴格按照上級相關文件執行。領導幹部離開或因事、因病請假均應填寫《領導幹部請假審批單》,按規定經領導批准後及時報備。局正職領導請假需經政府分管領導和市長同意後批准;副職領導請假需經局長同意後批准。

2、工作人員請假必須填寫《幹部請假審批單》。請假三天以內由分管領導審批,三天以上由主要領導審批。請事假全年累計不得超過8天,超過8天的,從第9天起,其基本工資、津貼補貼或績效工資按日減發。請病假應有市級以上醫療單位證明;需請長假的,須有定點醫院主治醫生證明,患急病的必須及時託人聯繫請假。

3、幹部職工一年曠工超過3天,事假累計超過8天,病假累計超過45天的,原則上取消其當年評先、評優資格。

4、申請公休假的,按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但一年病假時間累計超過45天的,事假累計超過本人可享受的休假時間,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休假時間原則不能分期或跨年度使用。

5、幹部職工請假超過3天以上,請假期間內的工作,有關股室應作統籌安排後報分管領導,並做好交接工作。

6、分娩假、婚假、探親假等各項假期按有關規定辦理。

7、工作人員曠工或者因公外出、請假期滿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歸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內累計超過三十天的,予以辭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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