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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部《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全文多篇

衞生部《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全文多篇

衞生部《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全文多篇

章 附則 篇一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放射治療:是指利用電離輻射的生物效應治療腫瘤等疾病的技術。

核醫學:是指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診斷或治療疾病或進行醫學研究的技術。

介入放射學:是指在醫學影像系統監視引導下,經皮針穿刺或引入導管做抽吸注射、引流或對管腔、血管等做成型、灌注、栓塞等,以診斷與治療疾病的技術。

X射線影像診斷:是指利用X射線的穿透等性質取得人體內器官與組織的影像信息以診斷疾病的技術。

第四十四條 已開展放射診療項目的醫療機構應當於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辦法規定,向衞生行政部門申請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並重新核定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衞生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2001年10月23日發佈的《放射工作衞生防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章 總則 篇二

第一條 為加強放射診療工作的管理,保證醫療質量和醫療安全,保障放射診療工作人員、患者和公眾的健康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開展放射診療工作的醫療機構。

本規定所稱放射診療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進行臨牀醫學診斷、治療和健康檢查的活動。

第三條 衞生部負責全國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放射診療工作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放射診療工作按照診療風險和技術難易程度分為四類管理:

(一)放射治療;

(二)核醫學;

(三)介入放射學;

(四)X射線影像診斷。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放射診療工作相適應的條件,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衞生行政部門的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以下簡稱放射診療許可)。

第五條 醫療機構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放射防護、安全與放射診療質量符合有關規定、標準和規範的要求。

章 執業條件 篇三

第六條 醫療機構開展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經核准登記的醫學影像科診療科目;

(二)具有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和規定的放射診療場所和配套設施;

(三)具有質量控制與安全防護專(兼)職管理人員和管理制度,並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監測儀器;

(四)產生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的,具有確保放射性廢氣、廢液、固體廢物達標排放的處理能力或者可行的處理方案;

(五)具有放射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第七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人員: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腫瘤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學物理人員;

4、放射治療技師和維修人員。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核醫學醫師;

2、病理學、醫學影像學專業技術人員;

3、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技術人員或核醫學技師。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應當具有:

1、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放射影像醫師;

2、放射影像技師;

3、相關內、外科的專業技術人員。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應當具有專業的放射影像醫師。

第八條 醫療機構開展不同類別放射診療工作,應當分別具有下列設備:

(一)開展放射治療工作的,至少有一台遠距離放射治療裝置,並具有模擬定位設備和相應的治療計劃系統等設備;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具有核醫學設備及其他相關設備;

(三)開展介入放射學工作的,具有帶影像增強器的醫用診斷X射線機、數字減影裝置等設備;

(四)開展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的,有醫用診斷X射線機或CT機等設備。

第九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配備並使用安全防護裝置、輻射檢測儀器和個人防護用品:

(一)放射治療場所應當按照相應標準設置多重安全聯鎖系統、劑量監測系統、影像監控、對講裝置和固定式劑量監測報警裝置;配備放療劑量儀、劑量掃描裝置和個人劑量報警儀;

(二)開展核醫學工作的,設有專門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裝、注射、儲存場所,放射性廢物屏蔽設備和存放場所;配備活度計、放射性表面污染監測儀;

(三)介入放射學與其他X射線影像診斷工作場所應當配備工作人員防護用品和受檢者個人防護用品。

第十條 醫療機構應當對下列設備和場所設置醒目的警示標誌:

(一)裝有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的設備、容器,設有電離輻射標誌;

(二)放射性同位素和放射性廢物儲存場所,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及必要的文字説明;

(三)放射診療工作場所的入口處,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

(四)放射診療工作場所應當按照有關標準的要求分為控制區、監督區,在控制區進出口及其他適當位置,設有電離輻射警告標志和工作指示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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