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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法院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為了滿足人民羣眾化解糾紛方式的多元化需求,發揮司法機關化解糾紛的引領和推動作用,積極推進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要求, **法院立足工作實際,及時搭建訴調對接平台,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工作,逐步形成訴訟與非訴訟有機銜接、相互協調、便捷高效、科學系統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打造法院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新模式。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法院高度重視多元化糾紛機制改革工作,主要領導靠前指揮,強力推進,任務分解到部門,工作具體到人,規章制度明確具體,對接程序清晰明瞭,工作做細做實。對工作不力馬虎敷衍的,加強督促檢查;對工作存在薄弱環節的,積極幫助指導,確保訴調對接中心發揮實實在在的糾紛化解功能。
    二、轉變觀念,開拓視野。**法院努力轉變過去僅靠法院一家調解的傳統觀念,將訴調對接平台從單一平面的銜接功能向多元化立體的服務功能轉變;將訴調對接機制從單向輸出向雙向互動轉變;將訴調銜接對象從重點突破向全面啟動轉變;將訴調對接操作規範從零散差異向系統整合轉變;將專門法官的培養從經驗型向職業型轉變;將法院內部調解機制從粗放型向精細化轉變。
    三、加強宣傳,紮實推進。採用新聞媒體、微信微博等多種形式,廣泛深入宣傳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功能作用。讓人民羣眾充分認識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靈活、高效、便捷、費用低廉的優越性,引導其更多選擇適合的糾紛解決方式,從而不斷擴大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受眾面和影響力,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工作向縱深發展。

法院積極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

人民法院的審判功能正在發生變化,司法資源應當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合理配置。*法院為適應解決糾紛的多元化需求,對矛盾糾紛的調解、和解工作高度重視,主要加強以下幾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的訴調對接中心
   (一)成立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領導小組,院長任領導小組組長,分管訴訟服務中心的副院長擔任副組長,立案庭、民事審判庭、行政庭、審判監督庭、人民法庭主要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在訴訟服務中心下設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平台,統一命名為“訴調對接中心”,中心成立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立案庭,具體負責訴訟與非訴訟相銜接工作。
    (二)訴調對接中心的主要職能,是對訴至法院的糾紛進行過濾、輔導、分流,除依法不得調解、明顯不適宜調解以及當事人拒絕調解的以外,引導當事人自願選擇適當的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開展委派調解、委託調解;負責特邀調解組織、特邀調解員名冊管理;負責建立法院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以及其他非訴訟糾紛解決組織的銜接機制。
   (三)訴調對接中心加強與行政機關,人民調解組織,行業性、專業性調解組織,民商事調解組織,公證機構,律師協會,工會、婦聯和共青團等組織部門的對接工作,制定對接程序和工作規則,建立工作聯絡溝通機制,發揮各自化解糾紛優勢,形成解決糾紛合力,把糾紛化解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
   二、創新多元化糾紛解決工作機制
   (一)探索建立特邀調解組織及特邀調解員名冊制度。明確進入名冊的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條件,特邀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資質認證制度,進一步拓寬選任領域。健全特邀調解組織及調解員的工作考評及退出機制,完善名冊的公開機制及使用流程,提高名冊使用率。
    (二)建立法院專職調解員制度。在法院內部確定專職調解人員,由調解能力較強的法官、法官助理或司法輔助人員從事調解工作,明確其職責範圍;制定法院專職調解規程,推動調審適當分離,實現運用訴前調解繁簡分流案件的目標。
    (三)建立立案登記的案件繁簡分流制度。對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糾紛,特別是婚姻、繼承、家庭、人身損害賠償、名譽權、醫療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物業服務等糾紛,以及羣體性糾紛,立案庭根據糾紛性質、類型及矛盾特點,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分流出適宜調解的糾紛,移送至訴調對接中心進行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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