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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開發區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經濟開發區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經濟開發區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經濟開發區績效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績效考核評價機制,充分發揮考核的激勵、導向和監督作用,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經濟社會各項事業健康、快速發展,特制定績效考核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黨工委、管委會所屬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在編在崗工作人員。

第三條績效考核遵循科學量化、注重實績、客觀公正、簡便易行的原則,通過運用部門與個人考核相結合、定量與定性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動態有效測評部門和個人工作實績。

第二章組織領導

第四條為確保績效考核工作順利實施,成立績效考核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主要職責為:負責績效考核辦法、績效考核目標及相關制度的審定;負責監督和維護績效考核的公平與公正;負責考核結果的審定;協調和研究績效考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以下稱績效辦),具體負責績效考核的組織實施工作。各部門要明確1名考核工作聯絡員配合績效辦做好考核實施工作。

第三章考核的內容及分值

第六條績效考核由部門績效考核及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兩部分組成。其中,部門績效考核分為季考核與年度考核;工作人員績效考核分為月考核與年度考核。

第七條部門季考核主要對黨工委、管委會及上級業務部門下達的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重點工作進展情況及督辦事項處理情況進行考核。

第八條部門年度考核與第四季度考核一併開展。

第九條工作人員月考核主要對工作人員工作業績、工作態度、業務素質、適崗能力及出勤履職等情況進行考核。考核評價要杜絕平均主義,體現差異性。

第十條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與12月份績效考核一併開展。

第四章考核的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績效考核工作在黨工委、管委會統一領導下,實行分級管理。部門的績效考核由績效辦具體組織實施;工作人員月績效考核由各部門組織實施;工作人員年度績效考核由績效辦牽頭,相關部門配合共同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部門績效考核按以下步驟實施。

(一)核定指標。

(二)實施考核。1、自評。2、初評。3、審定。4、反饋。

第十三條工作人員月績效考核由各部門組織實施。部門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將考核結果反饋被考核人,指出被考核人成績、優點及需要改進的地方。

第十四條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成員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績效考核。

(一)黨工委書記、管委會主任的績效考核得分為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班子成員得分的平均值。

(二)黨工委、管委會其他班子成員的績效考核得分為其分管及協管部門績效考核得分平均值。

(三)部門主要負責人的績效考核得分為本部門績效考核得分。

第五章考核扣分

第十五條考核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經績效辦核定,對部門予以扣分:

(一)被考核部門或工作人員因工作、作風問題被處分的。

(二)被考核部門或工作人員因工作、作風問題被媒體曝光的。

(三)被考核部門因主觀原因或履職不到位被督辦或工作排名末位的。

(四)被考核部門或工作人員因工作問題受企業或羣眾投訴並查實的。

因同一問題被逐級通報、督辦的,按最高等級的分值扣分;同一問題既通報部門又通報個人的,不重複扣分。

第十六條考核期內出現下列情況,經績效辦核定,對工作人員予以扣分:

(一)工作人員因工作、作風問題被媒體曝光的。

(二)工作人員因工作問題受企業或羣眾投訴並查實的。

(三)工作人員受到處分的。

第六章考核等次的劃分

第十七條部門考核等次分為優秀、良好、一般三個等次。根據部門年度績效考核得分排名情況,排名前20%的部門為優秀等次(含並列),考核得分在80分以下(不含80分)的為一般等次,其他為良好等次。

第十八條 工作人員考核等次分優秀、稱職、基本稱職和不稱職四個等次。根據個人年度績效考核得分情況,部門排名前15%的工作人員確定為優秀等次(含並列),考核得分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60分以上(含60分)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考核得分在60分以下(不含60分)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其他確定為稱職等次。

第七章考核結果運用

第十九條績效考核結果記入績效考核檔案,主要作為績效工資分配、評優評先、職務調整、崗位變動以及聘用合同續訂、終止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條績效考核結果與績效工資直接掛鈎。每季度和年度考核結束後,由績效辦將各部門及工作人員考核結果提供給人事財政部門核發績效工資。

第二十一條部門及工作人員績效考核結果作為評優評先的重要依據。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一般等次的部門和基本稱職、不稱職的工作人員不得參與評優評先;年度績效考核被確定為一般等次的部門,對主要負責人進行誡勉談話;連續2年被確定為一般等次的部門,對主要負責人予以解聘。

第二十二條績效考核結果是工作人員競崗、晉職的重要參考標準,年度績效考核連續3年優秀的,下一聘期可優先考慮聘任上一層級崗位職務;年度考核連續2年被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八章考核紀律與監督

第二十三條績效考核過程中,考核人員要本着實事求是、認真負責、客觀公正的態度,對各部門的工作情況和工作人員的表現進行客觀評價。嚴禁拉分賄分、影響他人評價等行為。績效辦要嚴格遵守保密紀律,不得向無關人員泄露績效考核情況。

第二十四條被考核部門要嚴肅對待績效考核工作,以個人崗位績效考核為核心,以日常考核為重點,以量化打分為依據,實事求是地反映本部門工作實績和本部門工作人員表現,如實提供相關證明材料,不得弄虛作假、徇私舞弊。

第二十五條被考核部門與考核人員要共同遵守考核工作紀律,對違紀者將予以嚴肅處理。

第九章附 則

第二十六條對部門的績效考核,由績效辦根據本辦法制定部門績效考核實施細則,經領導小組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七條對工作人員月績效考核,各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方案,報績效辦備案後實施。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績效辦負責解釋。辦法中未盡事宜,由領導小組研究決定。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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